1.章程第4条,法律增加了合作社“不得从事与章程规定无关的活动”,章程作为业务范围的依据,可以列出合作社营业执照上没有、非专营业务与服务、未被法律禁止的业务活动。如其他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农产品加工、信用合作等可以在章程中写明,但是涉及实行专营制度的生产资料购销服务等,营业执照上没有则合作社不能经营。
2.章程第9条,关于入社成员从事生产经营业务范围的规定,68%的学员认为这一限制可以取消,因为法律中已经取消“同类”的限制。28%的学员认为应该在章程里写明生产经营的具体范围,4%的学员认为不用修改。
3.章程第13条第1点,“执行成员大会”建议改为“执行成员(代表)大会”。
4.章程第15条,建议补充“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成员退社时不得带走量化的份额”。
5.章程第21条,89%的学员认为在没有设立理事会的情况下,理事长有权限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6.章程第27条,关于卸任理事须待卸任几年后方能当选监事,72%的学员认为这一点不需要明确规定,由合作社自行规定,或参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28%的学员建议删除这一点。
7.章程第34条第2段,“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建议改为“本社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2017年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会计法》的决定,修改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规定,改为“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8.章程第38条,建议增加“可以用土地经营权、林权等作价出资”。关于非货币出资如何作价,是否引进专门的评估机构,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9.章程第42条,建议增加“合作社设立成员出资台账”的规定,及时登记变更情况。成员证书上记载金额应与台账上金额保持一致。
10.章程第48条,合作社委托的审计机构不需要在章程中列明机构名称。建议增加“本合作社的年度审计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实施办法”。
11.章程第58条,建议修订章程应由理事长或理事会负责起草,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修订后的章程落款应为参与修订的全体成员(代表),并注明修订日期。
1.法律第37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在章程中建议加上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得加入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合作社。
2.章程第17条,成员除名的情况建议增加一项:成员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出资的,以及连续两年与合作社未有交易往来,而且联系不上,则登报予以申明,在15天内仍无音讯的,可以除名。
3.建议补充联合社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