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从思想上重视虚开发票问题,有意识地规避取得虚开发票的风险。建议纳税人在交易前对交易对方做必要的了解,通过对交易对方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企业资质等相关情况的考察,评估相应的风险。
纳税人可以利用全国组织机构信息核查系统(http://www.nacao.org.cn)核实交易对方的企业信息。
出口骗税危害性大,此恶疾不除,必祸害无穷。早期的出口骗税行为,多少带有地方扩大出口推动经济的目的,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环境的逐步形成,社会诚信度不断提高,地方性组织从事骗税活动已销声匿迹。但不法分子个体性的骗税活动却沉渣泛起,而且不断玩起骗税新花样,智能式、团伙式、隐蔽式,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骗税方式已成为当前骗税的新特点。我们必须密切关注和引起重视,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监控和防范。
尽量选择资信较好、实力较强的客户和供应商,与其保持业务往来。加强新增客户的资信调查,建立健全新增客户、新增供应商、新增出口货物分级审批制度。
对感觉吃不准、不踏实的出口业务,多多向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咨询。退税部门毕竟是专业的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对出口退税业务有专业方面的优势,在开始做上述业务时,就可以向退税部门咨询,如果是在做业务的过程当中发觉对该业务没有把握,更应及时向退税部门咨询,让退税专业人员把脉,诊断有无出口退税风险。
建议纳税人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将货款划拨到交易对方的银行账户内,在这个过程中,纳税人可再次对购进业务进行监督审查,如果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与发票上注明的信息不符,就应当引起警惕,暂缓付款,对购货业务进行进一步审查。
建议纳税人仔细比对发票信息。要求开票方提供有关资料,并仔细比对相关信息。
一是审查税务登记证、出库单、开具的发票、银行账户上的企业名称是否一致;
二是通过对方的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关凭证,审查对方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是通过对方的发票领购簿,审查开具的发票是否确实是对方领购的发票;
四是通过库存商品账、生产成本账和有关凭证,审查购进的货物是否是对方购进或生产的货物。
如果对取得的发票存在疑问,应当暂缓付款和申报抵扣有关进项税金,及时向税务机关求助查证。尤其是对大额购进货物,或者是长期供货的单位,更应当作重点审查。
企业在购进货物时要重视取得和保存有关的证据,一旦对方故意隐瞒有关销售和开票的真实情况,恶意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自身造成了经济损失,可以依法向对方追偿由于提供虚开发票而带来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