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 进
长春财经学院,吉林 长春 130122
对于竞合单位的诈骗犯罪进行研究,主要目的在于处理好由于立法技术因素模糊单位的诈骗犯罪性质以及罪数问题。该问题的有效处理,是从观念竞合和现实竞合以及法规竞合理论角度展开。在本次研究中,主要着手于竞合论角度,探讨竞合单位的诈骗犯罪。
单位诈骗犯罪的观念竞合是通过牵连犯来表现,我国刑法当中,第177条与178条都对单位伪造和变造金融票的证罪进行了详细规定,并对伪造和变造国家的有价证券罪以及伪造和变造相关股票公司的企业债券罪有所规定。刑法中的伪造和变造行为以及诈骗行为之间产生方法行为和目的行为的关系,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单位伪造罪与诈骗罪的牵连犯主要存在以下几种竞合形式。
单一化的观念竞合主要指的是行为间除了牵连关系之外,没有其他形式的一种竞合。牵连犯的实质是指数罪,其中,方法行为和目的行为都是能够构成独立罪名的,不然不是牵连犯,这一竞合形式包括两点。一是,伪造和变造金融票的证罪和票据诈骗罪牵连犯;二是,伪造和变造国家的有价证券罪,以及伪造和变造股票与公司以及企业债券罪,还有合同诈骗罪牵连犯。
主要指的是行为间不只存在观念竞合,同时,还具有其他类型的竞合形式。单位通过对虚假金融票证的运用实施合同诈骗,进而形成合同诈骗罪和票据诈骗罪法条竞合。例如单位对金融票证进行伪造、变造,构成合同诈骗,就会产生法条竞合和牵连犯同在的情形。
就法条竞合而言,其还被称为法规竞合,具体来说,是通过哪种方式正确地处理刑法中的问题,也就是对犯罪事实性质的确定,并不是指罪数问题和真正存在的竞合形式。然而其外观上很容易和真正的竞合产生混淆。就法条竞合而言,其主要指的是因为法律错综规定,同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了多个互相存在,具有整体或者是一些包容关系下的刑法条文,能够适用的就只有一个条文,对其他条文产生排斥现象。对一行为是不是成立的法条竞合进行判断,必需把行为人本身的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犯罪条文作为基础,也就是说,在形式上行为人的行为和多个犯罪及条文对于犯罪的规定相符合。
结合金融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在刑法中的规定,单位的合同诈骗罪主要存在两种行为方式和金融诈骗罪中的法条产生竞合关系。一是,单位用虚假票据或者是其他虚假的权利证明作为担保,通过对合同形式的运用,骗取当事人的财物,此时,是和刑法当中的第194条的第1款规定票据诈骗罪犯罪构成。二是,单位运用其他方法对合同对方的财物进行骗取,后塍信用证的诈骗罪,同时,单位想要对保险公司的赔付保险金进行骗取,因而对保险标的进行故意设置,或者是对发生保险事故进行编造虚假,或者是编造没有发生的保险事故,并对导致发生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进行编造,与刑法典中的第198条中规定的保险诈骗犯罪相符。
所谓现实竞合,其主要是指多种罪行并罚。按照刑法中的第198条规定,行为人对保险金进行骗取,故意导致财产损失的一系列保险事故,或者是故意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死亡和伤残、疾病的行为,同时符合其他罪的规定,按照数罪并罚在刑法中的规定进行处罚。单位以骗取保险金作为目的,导致保险标损失事故,并在形式上和毁坏财物罪的条件符合,然而刑法当中并没有规定说,单位能够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体,所以是不可以对单位按照保险诈骗罪与故意破坏财物罪的实行数罪进行并罚。在实践过程中,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对这一问题进行处理刑法当中的198条规定三个量刑的幅度。单位把骗取保险金作为目的,故意毁坏一系列财物的行为可以看做是保险诈骗罪中的特殊犯罪,单位为了诈骗保险金,故意对财物进行毁坏的行为对保险诈骗罪中的基本犯罪条件有所改变,导致犯罪构成系统的内部要素发生了量变,然而并没有在基本结构上发生变化,所以并没有形成新的犯罪系统,该犯罪的构成系统发生量变,彰显了法定刑幅度的进一步增加。因而,在实际中,要把单位量刑视为“情节严重”或者是“情节特别严重”的一种表现形式,处罚单位的直接负责人员。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很多单位诈骗犯罪行为出现,对人们的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因此,对于相关人员来说,要加强对于竞合的单位诈骗犯罪进行分析,并深入剖析刑法中对于该罪行的规定以及处置,有助于降低犯罪行为的发生率,为大众的财产安全做好保障。
[ 参 考 文 献 ]
[1]李振林.刑法中法律拟制论[D].华东政法大学,2013.
[2]徐静.合同诈骗罪司法认定研究[D].吉林大学,2011.
[3]杨国章.单位犯罪刑事责任及实务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