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芳 洪 戎
石家庄财经职业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00
互联网空间的个人信息隐私权主要是指“公民在网络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
接下来我们通过案例来对此为题提出解决办法。
案例:
某公司两名女员工之间有一些纠纷,其中一人把另一人的照片、住址、电话、工作单位、职位全部公布到网上,有一些带有侮辱和诽谤的词语,并为对方编造了一个征婚交友信息,放到各大论坛网站上面,结果很多网友看到之后有很多人给他打电话,也有的对她进行谩骂和诅咒,给对方生活、工作造成很大的影响。
在此次事件中一方没有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并非善意地使用照片,侵犯了另一方当事人的肖像权,并且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了生活上的影响,致使当事人受到了网络暴力的侵犯。相关网络论坛公司在也没有尽到相应的监管义务。
在传统媒体中,报纸存在着空间上的局限性,新闻媒体人员只需将选择制作好的信息发送给受众,这是一种点对面的传播。在新媒体自时代中,电子媒介的信息传播又是转瞬即逝的,参与者都有可能参与到讨论观点交换的活动中,加之互联网的这一特点使得信息迅速扩大,其影响也随之加大。在传统媒体下我们只能被动地接受信息,无法参与其中,但只要拥有一台电脑或者手机,我们每个人都能够成为信息的传播者或推送者。
通常我们刷微博看新闻,新闻的内容进行着实时更新。信息可以在瞬间通过论坛、微博、朋友圈传遍全球。网络这种即时性的特点,缩短了信息传播的周期,更拉近了受众与信息传播者或某一事件的“距离”。
互联网领域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隐私权的分支,每个人都有维护他人此项权益的法定义务,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相应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就使得许多互联网侵权行为发生后没有相应的法律制裁,从而导致网络领域用户的隐私权随时都有可能被侵害侵权的危险状态,这对于新时代规范网络运用秩序、互联网今后的健康发展是十分不利的。
1.互联网领域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应在法律条文中明确
2.互联网领域隐私权的内容应该明确界定为支配权。
3.互联网领域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应根据权利的不同侧重进行。
1.加强建立业界的行业自律模式
我们在网络上收发邮件,申请邮箱的过程中我们就要填写相应的个人信息就要引发相应的个人信息保护,在使用邮箱的同时我们会受到垃圾邮件,从一定程度上它就干扰了我们个人的私生活。这就需要网站经营者、管理者要建立行业自律模式。
2.加快对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对隐私权保护义务与侵权责任的界定
互联网领域经营者是指经营网络的公司,基于他们“虚拟世界”地位特殊,他们有义务对互联网使用者或者用户的隐私权进行保护。
(1)网络经营者负有提示或者是告知义务。
(2)相关部门尽快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行业规范。
(3)网络经营者要进行监控和删除的义务。为避免传播速度无法控制要有使用相应的过滤技术,对于已经知道侵权的或者是显而易见侵权的,有删除或者屏蔽的义务。
随着社会的经济的发展,互联网领域隐私权应该属于隐私权的一种细化。互联网领域隐私权作为人们的基本的权利,应该确立为人格权的组成部分,也应成为我国法律保护的对象。应当引起国家、网络服务提供商和广大网民的重视,并在社会形成一整套保护互联网领域隐私权的法律及其执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