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慧
内蒙古京蒙律师事务所,内蒙古 鄂尔多斯 017000
送达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关键制度,它直接决定民事诉讼程序和诉讼任务能否按照预期顺利完成。随着国家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技术也逐渐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和行为方式。而在司法领域,电子送达也随之出现,深刻地影响着国民的法律理念。电子送达是随着信息科学技术而兴起的一种全新的送达方式,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独特特征[1]:
传统的送达方式一般是采用纸张,也就是说信息的送达需要实质性的载体才能送达。而电子送达则不要纸张,是通过通信设备就可以将信息方便、快捷的传达。将国民诉讼事件录入电子系统,经过中间交换机发送到目标用户,目标用户进入接收消息的电子系统,就能发现发送人所发来的诉讼事件。这种传输方式是在虚拟的空间中进行,不受外界客观条件的影响,只在电子系统终端发送和接收即可。
传统的送达方式只需要用纸张记录民事诉讼事件,不需要电子设备的辅助,对工作人员也没有技术方面的需求。而电子送达技术是融合现代信息科学技术,在电子平台上实现诉讼事件的传递。它需要专门的人员在电子平台上录入诉讼事件,需要行业人士维护电子平台的稳定运行。诉讼事件的录入、存储和接收需要硬件设施、软件服务等高科技运行平台。所以电子送达方式对工作人员的技术方面要求很高。
随着国民教育的不断推广,人民群众的素质普遍得到提升,法律意识也不断增强。当切身利益受到损害时,人们不再选择莽撞解决问题的方法,而是选择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切身利益。所以法院民事诉讼事件的量也快速增长,这就需要提高诉讼事件送达的速度以提高诉讼程序的进度。
而我国传统的送达方式是通过邮件的方式送达诉讼事件。这会耗费大量的人力,因为需要大量的送达人员。在实际送达过程中,还会出现各种状况,如大量的送达人员中可能出现低素养的送达人员,造成诉讼事件不能正常送达而当事人并不知情的局面。
为了解决送达不及时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开始建立,因为是刚刚起步阶段,所以存在很多漏洞及待完善的地方。尽管每一年都会出一个电子送达制度相关的法律,但是仍然存在许多实质性的问题。这使得电子送达的发展止步不前,全国使用率不高。
电子送达顺利推行与法院本身对使用电子送达的法律价值有很大关系,只有推广人们对电子送达的正确认识,才能推广电子送达。首先,我们需要让司法工作人员对电子送达诉讼事件的肯定以及使用电子送达的价值。其次,法院应做好关于电子送达的宣传工作,不仅仅是意义和送达的效果的宣传,还有使用电子送达的详细说明,培训和协助相关司法工作人员正确使用电子送达。法院应该主动向当事人说明电子送达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并不能确保百分之百安全,但是相对安全。详尽说明使用电子送达应该满足的硬件设施和相关注意事项。不能强迫当事人使用电子送达,采取自愿原则。
首先,在相关电子送达的法律上面,应将电子送达所需要具备的条件和使用范围更加细则化。第一是针对需要使用电子送达且符合电子送达条件的当事人进行一定筛选,对不适合使用或者不需要使用电子送达的当事人排除掉,防止诉讼事件书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第二,对于这些合适的人选,必须经过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才可以[2]。
其次,在电子送达的实现中,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统一规则的电子送达系统好像不太现实。所以可以按照省、市为单位制定适合本区域的电子送达系统规则。这样分地区的管理和培训专业人士也会比较方便快捷。
电子送达系统能够提高民事诉讼事件办理的效率,但是我们不能只追求办事效率而忽略了安全问题。电子送达的过程包括信息录入方、中间路由转发服务器、信息接收方。这个过程是经过无线网络传递的,网络中存在黑客攻击,可能导致当事人的消息泄露。因此如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让信息安全的送达到接收方是当前电子送达系统需要解决的问题。首先,法院需要有独立的电子送达系统,其次必须有专业人士来维护这个系统。然后可以使用现在比较流行的加密技术防止黑客的攻击,让电子送达能为高效、安全的送达方式。
电子送达是随着信息科学技术的发展而新兴的一种送达方式,提高了民事诉讼案件处理的效率。虽然目前电子送达系统仍然存在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但是必然是未来发展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