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全利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排灌管理处,天津 300450
随着《中国人民共和国水法》的颁布,我国水利事业开始步入新的轨道,水行政执法工作也受到广泛关注。水行政执法对促进基层水资源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但水行政执法也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其间会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甚至面临诸多困境。因此,新时期基层水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增强执法观念,提升水行政执法效能,从而保障国家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
水利事业关系国家经济发展和生态建设,目前我国已经颁布的相关法律包括《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这些都是水行政执法的依据。新时期基层水行政执法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水行政执法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广义来讲,水行政执法属于依法行政以及依法治水的重要构成。我国新时期正在大力推进依法治国,依照法律治理国家,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更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障。随着相关法律的出台,水行政执法工作也迈上更高台阶,各地相继建立起水行政法律体系和管理制度,切实为依法治水提供了依据。同时水行政执法过程中还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配合,这与社会整体的法律意识密不可分,可见水行政执法的深入和推广对于推进依法治国、强化社会法律意识具有积极意义。
另一方面,水行政执法是保护生态环境的需求所在。水利不仅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依托,同时还关系到社会整体的生态环境建设,是改善生态环境所不可或缺的保障系统。新时期和谐社会的构建更是离不开生态环境的支持,近年来太湖流域污染、鄱阳湖流域污染、青海湖流域污染等问题尤为突出,各地水域生态治理正在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无论是水利工程建设还是水资源管理,以及生态治理、输供水等工作,都需要依法落实,才能充分加强工作力度,为社会营造更加理想的生态环境。所以水行政执法也肩负着重要的生态建设使命。
尽管近年来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为水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了依据,但是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基层水行政执法依然面临一定的困境。
第一,水行政执法观念不强。基层水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很多来源于技术领域,对水利专业知识具备充分的了解,但是法律知识掌握不足,执法观念有所欠缺,因而实际执法中存在不规范的情况。尽管国家相关文件已经明确新时期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要求,但各地政府部门往往将水利工程立项作为工作的重心,忽视日常水行政执法监督。甚至有的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发展,对水行政执法工作造成干预,法律的权威性也因此受到影响,水域破坏、人为水土流失、水污染的现象时有发生[1]。
第二,水行政执法环境不力。水行政执法需要健全的法律环境作为依托,但是从当前的执法工作来看,相关法律法规不尽完善,水行政执法与其他行政部门的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基层水行政执法机构人员力量薄弱,且软硬件建设不到位,不仅执法经费严重不足,执法过程中所需的装备、设备等也未能全面保障,执法人员容易受到人身伤害。此外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触犯《水法》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对较轻,不能对犯罪分子形成威慑,犯罪分子在缴纳罚款后仍有可能继续实施违法行为。
第三,水行政执法效率不高。由于水行政执法直接关系到生态环境的治理,在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的今天,其工作效率至关重要。现有执法案件的来源主要是现场检查、社会举报、相关部门交办或移送。日常执法工组中,违法人员常常采取各种手段躲避巡查,即使执法部门开展专项检查,违法人员仍可通过短期停工来回避。而社会举报和移交的案件,涉及材料内容较多,执法程序繁琐,很难保证在短时期内得到解决。而且当前水行政执法工作缺少强制性手段,所以执法效率也会受到影响。
第四,水行政执法宣传不足。水行政执法不仅需要基层执法部门的努力,而且离不开社会的共同参与。群众作为水行政执法的客体,其节水意识、对执法工作的配合等都会影响到水行政执法工作的质量。尽管以往定期开展的普法活动取得一定成效,但是基层水行政执法宣传力量有限,宣传范围小,周期短,导致群众对水行政执法缺少足够的了解,法律意识不强,甚至出现非法采砂、暴力抗法等行为。
针对当前工作中的困境,新时期基层水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树立全新的执法观念,加强执法环境建设,完善执法监督管理,开展广泛的社会宣传,从而树立起崭新的工作风貌。
第一,树立全新的执法观念。新时期基层部门要深刻理解水行政执法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对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性,认识自身肩负的社会责任和使命,进而结合地区实际,建立新时期的水行政执法工作目标,在努力发展经济的同时,明确水行政执法分工,依法严格落实。执法人员要对水行政执法工作秉承高度的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参加专业培训,学习法律知识,丰富执法经验,创新执法形式,努力提高执法办案能力。
第二,加强执法环境建设。新时期基层水行政执法工作正在面临艰巨的挑战,执法部门要积极与财政等相关部门沟通,增强水行政执法的资金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执法装备建设,为执法人员提供必要的人身保障,同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范水行政执法部门的人员配置,充实执法力量。针对当前法律法规不健全的问题,政府部门应完善配套建设,制定契合地方实际的法规,为水事矛盾和纠纷的解决提供有力的依据,增强执法的可操作性。相关政府部门之间更要对涉及的权责进行细化,明确各自的执法权限。
第三,完善执法监督管理。为促进水行政执法工作的落实,提高执法效率,水行政执法部门应针对当前工作重点,制定具体的工作考评制度,将执法工作成果作为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同时水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借助信息技术的支持,构建网络化的地理信息管理模式,以移动执法终端设备作为决策、指挥、业务交互的载体,及时处理案件材料,建立相关文书的网上审批流程。另外水行政执法部门还应积极与公安部门展开联合执法,相互协调配合,集中解决重大违法案件,共同维护水事秩序,增强执法力度[2]。
第四,开展广泛的社会宣传。广大基层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观念根深蒂固,因而水行政执法的社会宣传也是一项持续性的工作,需要政府部门从多渠道开展教育和引导,使群众逐步增强法律意识,领会水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及自身的责任义务,进而主动配合执法工作。为此,政府部门应制定法律法规宣传的年度计划,并采取广播电视宣传、组织培训活动、深入基层畅谈等方法,扩大社会宣传范围,增强社会影响力,构建良好的社会氛围。
水行政执法是我国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生态环境建设,与国家经济发展息息相关。因此,新时期基层水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应对困难和挑战,通过树立全新的执法观念,完善执法环境,提高执法效率,开展广泛的社会宣传,使水行政执法工作更具成效,切实为国家水利事业发展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