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我国专属经济区制度的相关法律问题

2018-01-23 01:54:26戴为卿
法制博览 2018年18期
关键词:专属经济区海洋权益划界

戴为卿

三亚学院法学与社会学学院,海南 三亚 572022

一、我国专属经济区现状

(一)专属经济区的相关概述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相关规定,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海域,该海域的测算范围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有对生物和非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其他国家在在他国专属经济区内也有相应的权利的义务。

(二)我国专属经济区相关立法现状

1998年,我国全国人大通过并颁布《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据此,中国专属经济区制度正式成立。我国的专属经济区确定为我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范围,从领海基线量起延至200海里;若与相邻或相向国家间主张发生重叠的,则基于国际法并按照公平原则协议划定。

我国先后颁布《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依照这些法律法规,确定了我国在专属经济区享有对勘查开发、养护管理海床上覆水域、海底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以及其他经济性开发和勘查具有的主权权利。通过颁布并施行《测绘法》、《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确定了我国拥有对专属经济区内建造并授权和管理建设、操作和使用人工设施的专属权利;对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拥有管辖权,且负有积极履行养护等义务。

二、我国专属经济区内存在的问题

(一)与相邻、相向国家间存在划界纠纷

我国海岸线狭长,海上邻国众多,与韩国、朝鲜、日本等八国隔海相邻或相向。现在,除中越在北部湾海域正式划界外,其余海域的划界问题仍亟待解决,以中韩专属经济区划界问题为例:中韩两国隔海相望,在黄海及东海北部,两国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权利主张存在重叠,该争端目前尚未得到真正解决。因为这片海域内渔业资源丰富,所以捕捞频繁;虽然此前两国依照《公约》第74条的规定,签订了临时性的《中韩渔业协定》,但由于协定的有效期有限及内容规定的模糊性等原因,中韩之间因跨界捕捞造成的渔业纠纷仍屡见不鲜。从既存的划界纠纷还引申出一系列的渔业纠纷、岛礁主权纠纷和海洋环境保护纠纷等。

(二)军事活动争议

根据《公约》和我国专属经济区制度的规定,其他国家在我国的专属经济区享有的自由必须遵守国际法和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然而近年来,美国屡屡滥用航行自由和飞越自由,分别派出侦察机飞越我国专属经济区上空和军舰在我国专属经济区海域进行监听、侦查。这些军事活动行为严重侵犯我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

三、我国专属经济区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完善

(一)我国专属经济区制度存在的不足

1.法律法规不健全

首先,我国涉海法律体系不健全。自古以来形成的重陆轻海思想,使我国对海洋立法缺少重视,致使新中国后《宪法》未考虑到海洋,有关海洋立法缺少基本性指引。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海洋基本法,虽然2016年李克强总理在向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要“加强海洋战略顶层设计,制定海洋基本法”,但距离海洋基本完的制定完成还有几年的时间差,目前我国在处理海洋事宜时还是缺乏相关法律依据。

其次,配套法律法规亟待完善。除《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外,我国现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涉及到专属经济区相关规定的更是寥寥无几,即便有规定也是缺少实质性的内容,在实际问题处理中所起的作用依旧有限。

最后,《公约》的适用方面仍然存在缺陷。我国在海洋方面的立法、执法、研究、实践等都起步较晚,前期大量借鉴国外的文献资料,在借鉴时也多照搬照抄,没有深入研究并转化适用,致使在适用时对部分规定存在缺陷,亟待完善。譬如,在我国专属经济区的军事活动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仍留有空白。

2.海上执法制度不完善

2013年国家海洋局重组改革后,我国对于专属经济区的执法力度、效力、手段等方面有了提升,但对比美国、日本等海上强国的海洋执法力量,我国的海警队伍还刚起步,各方都有较大差距。尤其是我国当前缺少必要的海上执法制度。专属经济区执法具有很强的涉外性和敏感性,稍有不当就可能引发涉外纠纷,甚至上升为外交事件,后果很严重。由此可见,将执法依托于执法人员的个人素质明显难以有效避开在此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差错,需要制定专门的制度予以规制。

(二)完善我国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建议

1.完善专属经济区的法律法规

我国现有海洋立法少,没有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因此导致专属经济区内与相邻相向国家间存在的各类权益纠纷仍然无法解决,我国需要完善有关专属经济区的立法,为提升专属经济区的重要性,可以考虑将海洋权益入宪,在《宪法》中对我国的专属经济区权益、海洋战略做明确的规定①。我们还应在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下加快制定《海洋基本法》的进程,并将南海九段线的法律地位在其中作出明确规定,从法理上强有力的完善我们的海洋权益。同时也要制定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将我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义务、执法流程做进一步的规划,以满足专属经济区执法的需要,维护我国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此外,还要提升部分法律文件的法律层级,以满足现实需要。我国可以借鉴日本、韩国的立法实践,制定关于行使渔业等主权权利的专门法律或类似的行政法规。

2.加强对争议岛礁的管理

我国与相邻、相向间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存在的划界纠纷中最突出的则为岛礁主权问题,我国多主张以先占和历史性权利这类传统的领土取得方式来声明我们对争议岛礁的主权,基于此,我们更应该加强对此类争议岛礁的有效管理,从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体现我们对岛礁的主权管辖。譬如,我国先后公布了钓鱼岛及其部分附属岛屿的名称、汉语拼音及位置描述;在海南省成立了三沙市,这些都是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重要举措。我们仍需继续加强对争议岛礁的有效管理。

3.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完善海洋执法制度

提高专属经济区海上执法能力,需要增强海上执

法力量,制定完善的海洋执法制度。海上执法形势纷繁复杂,难以运用统一的模式予以套用,需要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处理,而完备的海上执法制度就是我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执法时重要的制度保障。当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只能在宏观层面对海上执法予以指导和规定,对实际执行中的具体操作并不能做到很好的带领作用,我国必须制定更为具体详细的海上执法制度,尤其是加强海上巡航制度,使我国在与争议方的谈判中能掌握主动权。海上执法制度中需要明确专属经济区内各项执法要求、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为应对各类不确定的执法状况设立制度保障,要求有章可循,行之有效②。

4.加强国际合作,与《公约》相协调

我国作为海洋大国,要更好的走向海洋世界,就需要积极适应海洋法和海洋事务的要求,对外积极宣传我国在专属经济区问题上的立场与态度,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增进与划界存在纠纷的国家间彼此的了解和信任,避免出现冲突;同时我们也要了解他国的执法程序,建立切实可行的信息沟通机制和执法合作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海上违法行为,避免其对我国专属经济区权益的进一步损害。还应该在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际,对《公约》进行全面研究和协调,在遵循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同时,最大限度的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

[ 注 释 ]

①狄振善,王迎龙,王黎黎.推进海洋权益法治保障,坚定不移建设海洋强国[J].人民法治,2015(06):11.

②杨汉斌.我国专属经济区涉外渔业执法的完善[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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