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互联网慈善”快速发展,让“指尖公益”“随手行善”成为了现实。但一些“诈捐”事件的发生,又让这充满善意的事情引发了不少争议,如深圳罗一笑事件、南京柯蕾事件,网友对求助者信息真实性、善款使用去向等关键问题提出质疑。那么,在法律层面是否对此类个人求助行为有相应规范呢?实际上并没有,从《慈善法》再到相关的行业标准,主要对网络募捐行为作出界定,并且将个人求助分隔开来,排除在外。对于个人求助行为,仍有必要尽快立法立规,将其纳入监管之中。
2016年9月1日实施的《慈善法》及2017年8月1日实施的《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技术规范》《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管理规范》两项行业标准都明确,个人不得在网络募捐平台上发起募捐。这条规定的意识不是像很多误以为的,今后个人不能再通过募捐平台或朋友圈公开求助,而是“个人求助、网络求助不属于慈善募捐,信息真实性由提供方负责。”也就是说,求助者仍旧可以像从前一样,将信息发布在募捐平台上,只不过平台要区分募捐版块和个人求助版块,并向社会公众明示其中风险。
公开募捐与个人求助的区别在于,前者要遵循一些强制性规定,如制定募捐方案、对资金的流向、用途等进行监管,保证各环节的公开透明。过去,募捐与个人求助并没有清晰区别,平台对两者一视同仁,事实上起了一定的监管作用。在《慈善法》及行业标准下,如果个人不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对接,坚持选择个人求助的方式,在理论上就进入了“监管空白地带”。因为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募捐,“信息真实性由提供方负责”,平台是没有责任义务的。个人求助信息的真实性和发布动机,主要靠自觉;网友捐助的资金如何使用,基本也是自己说了算。
可见,无论叫个人募捐或个人求助,个人通过网络发起救助请求、收取网友捐赠的钱物,这一方式并未发生变化;相比过去,受到的束缚反而少了。法律不禁止个人求助,是出于人性化考虑,但如果留下明显的规则漏洞,显然也违背了立法初衷。不过,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只是针对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的专项规范;至于个人求助,还有待专门的、有针对性的立法。
对目前慈善募捐与个人求助的法律界限不明确的问题,全国政协委员郑惠强认为,对于众筹式个人求助的定义,法律层面应予以明确。
郑惠强委员建议,凡以销售产品、服务的形式来达到个人求助的目的,只要其接受的捐赠远高于其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达到“显失公平”的程度,就可以认定为个人求助。
除了明确定义,郑惠强委员认为还应明确众筹式个人求助的信息公开与诚信监督制度。“法律不能禁止人们在陷入困境时求助的权利,也无法对‘陷入困境’作出非常具体明晰的界定,但是法律可以规定,任何人在发起个人众筹式求助时,都有全面、客观公开信息与接受诚信监督的义务。”郑惠强委员表示,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想要得到帮助的人遇到的困境、其个人及家庭的经济状况、具体的求助事项及期限等。如果求助事项涉及经济救助,必须明确求助金额并及时公布进展,一旦达到求助金额后立即停止接受捐赠。
全国政协委员蔡建国建议进一步完善慈善法,规范个人捐助的过程,包括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透明性与公开性等,如出现欺骗大众善款或者恶意的造假炒作等行为,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个人求助属于公民个人的权利,法律没有禁止个人求助,但要提醒爱心人士对陌生人的求助保持理性。”全国人大代表郑功成表示,千万不能将网络个人募捐视为不受法律规制的虚拟世界。个人求助虽然不在慈善法约束范围内,但如果其中涉及欺诈,我国的慈善法、刑法都有明确的规定,欺诈性的募捐行为也是诈骗行为,可以依据刑法定罪。所以,个人通过网络求助应当实事求是,一旦出现欺诈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郑惠强委员认为,应建立健全涵盖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惩治、以事中事后监管为主的制度体系。比如,有关部门对发布过“互联网慈善”信息的平台进行不定期的随机检查,同时接受社会举报、完善监督体系,一旦发现严重违规违法的行为,及时惩处;发现有较大社会反响与争议的行为,民政部门、电信管理部门等及时查清事件各个环节的真相,依法监督善款的使用,并及时公布信息。
“原则上,所有网络募捐平台都必须对通过其发布的信息进行合法背书,或者对个人求助行为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郑惠强委员还表示,社交平台发布个人求助,也应有紧急处理机制,如“诱导分享”的防范机制、谣言舆情监测和辟谣系统、“赞赏”功能的熔断机制等。
建议加强对网络募捐平台事前、事中、事后的动态监管,形成一个“闭合的环”。对于“互联网慈善”来说,事前我们需要知道求助者是不是真的身陷困境,事中我们需要知道善款是不是都得到了善用,事后我们需要知道善款有没有“余额”,余下的是否得到了妥善的处置。
蔡建国委员表示,通过网络平台捐献爱心,为公益助力,这是值得肯定的一件事,因为网络平台超越了时间、地域的限制,增加人们的慈善参与度。
“互联网捐助暴露出的问题虽然引发大众的质疑,但爱心不应该由于商业利益而变冷。”蔡建国委员说,透明的募捐渠道、严格的法律规范、明确的募捐体系,才是正确的慈善捐助。同时,慈善不能只靠政府的监管,更需要专业的慈善团体、公益组织和各类基金会发挥独特的作用。希望能够营造和谐的捐助氛围,进一步规范互联网慈善,不让热血的善良止步于冷漠的旁观。
11月21日,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草案修改稿)》。
个人在自身面临困难时向社会求助,是一项正当的权利,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活动,但近年来社会上出现来一些个人虚构、夸大困难,受助款物未合理使用的现象。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对类似的个人求助行为进行规范有必要。
草案修改稿规定,个人为了解决本人、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困难,可以向慈善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城乡社区组织求助,也可以向社会求助。慈善组织接受个人求助的,应当对求助信息进行核实。求助人应当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事实、夸大困难骗取他人捐赠。
同时,草案修改稿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及时发布、更新以下信息: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等基本信息;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有关情况;慈善信托有关情况;重大资产变动以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以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