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拉松蹭跑者损害的民事责任承担

2018-01-22 11:36朱文英
体育学刊 2018年6期
关键词:号码牌组织者参赛者

朱文英

摘 要:以民法基本理论为基础,阐述了马拉松赛事中蹭跑者损害责任的承担。研究认为,赛事组织者与蹭跑者没有合同关系,一旦出现损害,赛事组织者不承担违约责任。同时,鉴于赛事组织者的行为不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赛事组织者亦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蹭跑者也不承担侵权责任。转让号码牌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责任基础是缔约过失责任。蹭跑者应当承担损害的主要责任,其理论基础是自甘风险和意外事件。赛事组织者也应当提高赛事管理水平,避免蹭跑者现象的出现,降低赛事风险,确保马拉松赛事的顺利进行与可持续发展。

关 键 词:体育法;民事责任;自甘风险;马拉松蹭跑者;赛事组织者;号码牌转让者

中图分类号:G822.8;G80-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7116(2018)06-0043-06

Abstract: Based on basic theories of civil law, the author expatiated on liability assumption for the damage of a cheating runner in a marathon competition, and put forward the following onions: the competition organizer has no contractual relationship with a cheating runner, once damage occurs, the competition organizer does not assume contract breaching liabilities. In the mean time, whereas the competition organizers behavior does not meet the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of general tort liabilities, the competition organizer does no assume safety assurance obligations either, does not assume tort liabilities for cheating runners. The ID tag transferor should assume corresponding civil liabilities, and the liability basis is contracting fault liability. A cheating runner oneself should assume primary liability for his/her damage, and the theoretical basis is the assumption of risk and accident. The competition organizer should as well improve competition management performance, prevent the occurrence of cheating runners, lower competition risks, and ensure the smooth running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marathon competitions.

Key words: sports law;civil liability;assumption of risk;cheating marathon runner;competition organizer;ID tag transferor

2016年12月10日,“2016建發厦门(海沧)国际半程马拉松赛”在厦门市海沧区举行。吴某当日佩戴“李某 F12530”的号码布进入赛道参跑,在通过终点后不久摔倒在地,最终死亡。吴某家属将赛事运营方和转让号码牌者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连带赔偿吴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3万余元。2017年9月21日,福建厦门市某区人民法院认定,两被告无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当庭表示不服判决,将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1]。

随着全民健身活动的推广以及赛事审批制度的取消,马拉松赛事一直持续升温,参加马拉松比赛的人数在不断飙升。马拉松现已发展成为中国最受欢迎、最具影响力的群众性品牌赛事[2]。据统计,截至2016年12月8日,通过中国马拉松信息平台在中国田协注册的全国马拉松及相关运动赛事,2015年是134场,2016年共计328场[3]。但由于举办方良莠不齐,马拉松赛事在比赛过程中也出现了各种问题,蹭跑现象就是其中之一。因为每场比赛的规模受限,很多马拉松业余选手未能获得参赛资格,而以受让、伪造号码牌等方式参赛(以下统称为蹭跑者)。当出现突发事件时,责任承担就成为焦点。本研究以上述案例判决为基础,拟从民法角度对马拉松赛事蹭跑者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进行探讨,以理顺各方法律关系和责任,从而进一步促进该项赛事的顺利运行。

1 赛事组织者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赛事组织者对蹭跑者的损害既不承担违约责任,也不构成侵权责任。

1.1 赛事组织者对蹭跑者不承担违约责任

赛事组织者与蹭跑者不存在合同关系。每一位欲参加马拉松赛事的人都知道,所有马拉松赛事都有报名环节,要求每位参加比赛的人必须通过报名程序进行报名以取得比赛资格,并在开赛前进行确认。因为报名人数较多,马拉松赛的报名通常分为预报名和抽签确认两个阶段。欲参加马拉松比赛,必须经过预报名并完成缴费,方可参加抽签,中签后方为报名成功,成为参赛者。因此,从程序来看,一旦中签,即视为报名成功,合同才告成立,双方成立合同法律关系。

虽然参赛者众多,赛事组织者提供的合同为格式合同,但该合同仍然为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为赛事组织者与参赛者。赛事组织者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其中最核心的义务是确保参赛者的人身安全。为此,首先,马拉松赛事为全封闭赛道。为了确保赛事安全,比赛行进中的赛道是全场封闭,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其次,比赛期间沿途配备医疗站。根据中国田径协会的规定,马拉松赛事举办前一周,一般有专门的马拉松救助培训,救护车等流动医疗工具也会安排好救援路线,赛前会进行彩排演练。比赛期间,沿途会设若干医疗站,为参赛者提供必需的药品,并在比赛期间提供现场急救等医务治疗。再次,赛事组织者为每位参赛者均进行了保险投保,对比赛期间出现的意外承担保险责任。最后,为确保赛事的安全进行,赛事组织者会采取安保措施,由公安或者保安(甚至武警)维持比赛沿线所占用道路的秩序,以确保赛事安全顺利的运行。

以上所有措施都是为了尽可能降低赛事风险,确保参赛者的人身安全。但是,这些措施是赛事组织者基于合同应当承担的义务。而蹭跑者虽然在赛道上奔跑,但他并非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因此,不属于赛事组织者承担义务的范围,也即赛事组织者对蹭跑者不负合同义务。在此情形下,即使蹭跑者遭受损害,赛事组织者不承担违约责任。

1.2 赛事组织者对蹭跑者不构成侵权责任

1)赛事组织者不构成一般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一般原理。侵权责任的构成需满足4个要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4]。

首先,行为的违法性方面,加害行为的违法性是任何一般侵权责任都必须具备的条件[5]29。很显然,赛事组织者的主要职责是对赛事进行全面管理,以使其良好運行,并采取各项措施确保参赛者的人身安全,其行为不存在违法性,更没有对蹭跑者实施加害行为。

其次,损害方面,马拉松赛事是一种高强度的运动,是对参赛者的身体机能的极限挑战。在赛事进行中和比赛结束后,特别是身体极限状态下,猝死现象时有发生[6],参赛者的人身很容易受到损害。蹭跑者同样也有可能会遭遇到此类损害。本案的蹭跑者损害事实的确存在。

再次,就因果关系方面,无论大陆法系的因果关系(条件、相当、盖然)理论还是英美法系的因果关系(法律上与事实上、近因)理论,都强调损害与加害行为之间有一定程度的联系(即行为导致损害的发生)。从数据可以看,马拉松参赛者的极点和冲刺阶段是马拉松猝死的重要时间节点。极点是人体感到最难受的时期,心跳及呼吸加快,并感到肌肉无力;而冲刺时,选手希望创造好成绩,往往忽视了心脏功能可能出现的问题[7]。猝死的主要成因是冠心病、心脏衰竭和遗传性心脏病,而患者病发时会心律不正,心脏突然跳得过快、收缩过速,而导致输出血液不足,令脑部和其他身体器官缺氧,心脏同时因停顿而死亡[8]。研究发现,在马拉松途中心脏过半数部位都会因为血液流动下降和炎症介质增加而停止活动,这种暂时性的心脏受损现象,可能是造成猝死的原因之一。中暑、喝水过多导致血钠过少也可能是致死原因[9]。虽然目前的研究尚无定论,但是非常明确的是,马拉松跑者的猝死显然不是赛事组织者的行为所导致的,而是其自身身体状况所造成。

最后,主观过错方面,比赛的成功举办是赛事组织者的终极目标。因此,为了确保赛事的顺利运行,赛事组织者会尽可能采取各种安全措施以降低和避免比赛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如前所述,猝死者主要是因为自身原因导致。所以,赛事组织者不存在过错。

2)赛事组织者不负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对于进入该类公共场所的消费者、活动参与者(被组织者)所承担的保障其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义务[5]177。就赛事组织者是否负有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方面,本研究认为,赛事组织者对蹭跑者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首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包括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马拉松赛事所用场地是全封闭道路特别是赛道沿途比赛进行所到之处全部被封闭,并设有安保措施,禁止任何非参赛人员进入赛道。进入赛道区域的人除参赛者,还包括医疗服务人员、提供食品补给的志愿者等比赛服务人员,无关人员禁止进入。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马拉松赛道并不属于公共场所,不符合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的条件。

其次,参赛主体特定。参加马拉松赛事的参赛者是与赛事组织者签订合同的,也即参赛主体的特定性。而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对象则是不特定人群,例如,任何人都可以进入商场、饭店、车站、宾馆等公共场所,包括免费健身场所,无论是否有购物乘车、住宿需求或者健身意愿,均没有限制。而马拉松参赛者是通过赛事组织者的官方渠道报名并获得批准,从而获得参赛资格,在预先确定的时间、地点和路线,从规定的起点进入赛道参加比赛。每一项马拉松比赛,在比赛开始前,比赛规模和参赛人数都是确定的(实际参赛人数可能会因参赛者放弃而减少)。因此,马拉松赛事的参赛者是确定的人群而非不确定人群。

再次,赛事组织者仅对参赛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赛事组织者为确保比赛的顺利进行和参赛者的安全,会采取各项安全保障措施,但是,赛事组织者对参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来自于合同,也即是合同义务而非法定义务。赛事组织者为所有的参赛者提供医疗、保险、饮水、安保等服务,最大限度地保障赛事的圆满举办和顺利运行,以确保参赛者的人身安全,避免和降低赛事风险。但是这些措施的服务对象针对的是参赛者这一特定的主体。

因此,鉴于马拉松赛事不是群众性活动,其赛道也不属于公共场所,赛事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仅及于参赛者,而对其他人包括蹭跑者没有该项安全保障义务。

1.3 赛事组织者的救助属于无因管理

赛事组织者对蹭跑者的救助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无因管理。根据《民法总则》第121条的规定,赛事组织者的行为满足无因管理的3个要件。

首先,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对于赛事组织者而言,在赛道上奔跑的都应当是与其签订合同的参赛者,对于所有参赛者的管理都属于自己的事务范围。但是,蹭跑者并不是参赛合同的当事人,也即不是适格主体。因此,赛事组织者对其的管理和服务应当属于对他人事务的管理而非自己的事务。当然,在无因管理的认定中,如将自己的事务误认为他人的事务而管理,即使目的是为他人避免损失,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10]。但是,对蹭跑者的管理正好相反,是将他人的事务误认为是自己的事务而进行管理,在事实上仍然是他人的事务。

其次,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所谓“无因”指管理人对他人事务的管理没有法律上的原因[11],表现为既无法定义务也无约定义务。如前所述,赛事组织者与蹭跑者没有合同关系,不存在合同义务,马拉松赛道也不是公共场所,也不负法定义务。赛事组织者的行为符合该要件。

再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进行管理。即管理人在主观上是为了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当然,该主观意思是通过前述的客观行为表现出来。显然,蹭跑者既然不是合同当事人,赛事组织者对其实施了紧急救助,目的就是为了挽救其生命,避免损害的发生。

虽然赛事组织者对蹭跑者既无合同约定义务,也无法定义务,但是鉴于蹭跑者带着号码牌参赛,比赛过程中如果出现意外,赛事组织者是作为参赛者予以紧急救助,不可能先行核实确定身份再行救助,且时间上也不允许。但蹭跑者的身份是事实问题,其与赛事组织者没有关系,只不过赛事组织者并不知情,此时对蹭跑者的救助行为应当认定为无因管理。而不是赛事组织者的法定或约定义务。《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责任。”

综上分析,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分析,猝死者虽然人身受到损害,但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赛事组织者对蹭跑者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不承担侵权责任。其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无因管理,就该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2 号码牌转让者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号码牌转让者或被冒用者是否应当对蹭跑者的损害承担责任?虽然本案中一审法院的判决判定转让者与蹭跑者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承担责任,但是,本研究认为,号码牌转让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其责任基础为缔约过失责任。

首先,转让者未能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每一位马拉松跑者都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运动的风险。马拉松跑者都知道自己的身体状况,但是,对受让者的具体情况不一定熟知,例如不知晓其是否有既往病史甚至家族病史,是否进行了马拉松高强度的适应性训练及训练时间长短,是否经过全面的体检及体检数据等等。即使蹭跑者的猝死与其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是,转让者没有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此外,根据赛事组织者的报名程序和规则要求,虽然没明确禁止转让,但严禁莫名顶替,这就意味着转让者知道自己与赛事组织者的合同是不能转让的。但转让者擅自转让自己的参赛资格,从而使得蹭跑者冒名参赛,存在过错,同时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其次,转让者与蹭跑者达成了合同转让的合意。转让号码牌的行为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也成为合同承受),只是该合同未经赛事组织者同意,合同转让行为无效,赛事组委会与号码受让者之间的合同并未成立,两者也并未形成合同关系。但是,转让者与受让者之间就转让参赛资格的意思表示已达成一致,也即意思表示真实,但因未经原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赛事组委会同意或追认,因此,两者之间合同成立但未生效,转让者应当对自己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虽然猝死者由其自己承担主要责任,但是,转让者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再次,蹭跑者在比赛中受到损害。虽然该转让行为无效,但是蹭跑者凭号码牌参加比赛,并在比赛期间或者结束后受到损害,蹭跑者的信赖利益丧失。如果合同转让行为经过赛事组委会的承认或者追认,该损害则由赛事组委会承担。但是,转让行为并未经赛事组织者同意或追认,转让者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蹭跑者如果顺利参加完比赛,没有出现损害,那就不存在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但也并不意味着赛事组织者与蹭跑者之间的合同生效并履行完毕,仍然是合同未成立,更未生效。转让者的行为则应当依据规则受到处罚或制裁。

最后,蹭跑者的损害与转让者的行为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虽然蹭跑者的损害特别是猝死不是由号码牌转让者的转让行为导致,也即蹭跑者的死亡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但是毕竟蹭跑者是受让并以号码牌转让者身份参赛并因此受到损害。虽然蹭跑者的猝死不是由于号码牌转让者的行为导致,但笔者以为,转让号码与蹭跑者参赛存在相当程度或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号码牌转让者与蹭跑者之间就合同转让达成合意,因未取得赛事组织者的同意或追认,该转让行为无效,导致赛事组委会与蹭跑者之间未能形成合同关系,蹭跑者在比赛期间受到损害从而其信赖利益丧失。鉴于号码牌转让者与蹭跑者之间的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号码牌转让者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号码牌转让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是被互不相识的人伪造号码参赛,此时被伪造号码牌的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当然,鉴于转让号码行为与蹭跑者的死亡之间不构成直接因果关系,且蹭跑者自己也应当知道不能受让号码牌冒名参赛,也存在过错,因此,在双方都存在过错,且蹭跑者猝死的直接原因也并非转让者直接导致,号码牌转让者的责任应当确定为次要责任。

需要明确的是,确定号码牌转让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可以有效杜绝蹭跑行为的发生。随着马拉松赛事的持续升温和参赛人数的不断飙升,而受赛事规模的限制,不能参赛的人不断增加,使得马拉松赛事的“蹭跑”行为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如果确定号码牌转让者(包括同意被伪造号码牌的人)的民事责任,必定会使马拉松参赛者知晓自己所要承担的风险,从而情愿放弃比赛也不会将号码牌转让给他人,也不会贸然让他人伪造自己的号码牌一同参赛。

3 蹭跑者承担主要责任

马拉松蹭跑者在比赛期间,未经赛事组织者许可,擅自携带他人的号码牌(通过受让或者伪造等方式)出现在赛道并参加比赛并因此造成损害,自己应当承担该损害的主要责任。蹭跑者责任理论基础为自甘风险和意外事件。

3.1 自甘风险

自甘风险是指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所介入的风险,不能因风险的实现而主张权利[12]。自甘风险作为体育运动中伤害行为的抗辩事由,已为各国法律所接受。因为体育运动所蕴含的固有风险,特别是长期参加某项体育运动的人一定知晓其中存在的风险。

马拉松运动对身体机能和心理机能的要求非常高,在奔跑过程中充满着很多风险。特别是极点和冲刺阶段。但是每个人的身体状况不同,极点出现也不相同,只有自己能够随时感知自己的身体发生异常,并尽快做出反应,如选择中止并退出比赛或寻求医疗救援。因此,马拉松跑者对该项运动的风险均有明确的认知,即使是业余爱好者,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马拉松比赛中可能会出现哪些风险,日常训练也在不断加强专业训练,提高自己的掌控技能和适应能力,以尽可能避免风险的发生。而一旦在比赛过程中发生了风险,损害只能自己承担。对于马拉松参赛者来说,因为赛事组织者为每位参赛者都购买了商业保险,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并支付。而对于蹭跑者而言,因为并未与赛事组织者签订合同,当然也没有保险保障,即使出现风险,保险公司也不承担保险责任,只能由自己承担。

3.2 意外事件

虽然马拉松运动具有风险,但是,就马拉松比赛中的猝死问题,虽然时有发生,但发生率极低。而鉴于马拉松赛事目前的影响力,一旦出现猝死,会产生很大的社会影响,从而非常容易产生误解,认为马拉松比赛容易导致参赛者猝死。从2014年至今,国内相关马拉松及长距离越野跑赛事总共发生过17起死亡事故(2014年4起、2015年4起、2016年5起、2017年4起),但中国马拉松赛事的参赛人口已从2014年时的90万迅猛增长到目前将近300万人次,从事故发生率来说,在逐年递减[13]。医学界有一个普遍的共识:运动性猝死几乎出现在所有的运动项目中,没有规律性分布[14]。因此,马拉松比赛中的猝死现象可以归于意外事件。

几乎所有人都可以从事适量的跑步活动,但马拉松这项运动却不适合于每一个人。马拉松跑者一般都是身体健康的青壮年群体。因为这些人身体处于鼎盛时期,且绝大多数参赛者都经过了一段时间的适应性训练。因此,每一位马拉松跑者都认为自己的身体机能和身体状况正常,完全能够适应如此长距离的比赛。而马拉松猝死具有突发性,很难预见到何时会出现,因此也难以预防。在临床上,运动后猝死,运动只是死亡的诱发原因,归根究底,猝死主要是心脏问题引起的,大多属于心源性猝死,还有一些是没有明确的发病原因[15]。

4 该案的警示

近年来随着马拉松赛事的持续升温,即使该项赛事的数量不断攀升,仍然满足不了马拉松爱好者的需求。该案也给马拉松赛事的各方主体提出了法律警示。

4.1 赛事组织者

赛事组织者应进一步加强对马拉松赛事的管理。该案中,虽然赛事组织者对蹭跑者不承担责任,但在赛事管理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瑕疵,主要是资格审查不严。尽管参赛者众多,身份确认工作量巨大,但该案中的号码牌转让者是女性,而蹭跑者是男性(男女号码布颜色不同),显然是工作人员把关不严,在赛事的检录管理方面存在瑕疵。虽然比赛过程中赛事组织者基于无因管理对蹭跑者实施了紧急救助,但还是未能挽救其生命,赛事组织者也进行了一定数额的补偿(10万元)。该项补偿虽然名义上基于人道主义,但实际上就是赛事组织者对自己管理上的瑕疵所进行的补偿。也就是说,即使马拉松赛事组织者对蹭跑者的猝死不承担违约责任也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基于其管理方面的过失及公平考虑,也可以给以一定的补偿。此外,一旦马拉松比赛期间出现猝死,社会反响强烈,对该赛事活动可能会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为尽量杜绝蹭跑者的出现,马拉松赛事组织者应当加强管理,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赛事管理水平,以降低或避免蹭跑现象的出现。2017年厦门半程马拉松比赛为杜绝蹭跑者,将传统的检录变成了3层,即由安保人员与志愿者组成的第一层、裁判员对号码布真假进行辨别的第二层以及电子扫描器对参赛者计时芯片检测的第三层[16]。此外,组委会还针对马拉松赛事特点,提供专业心脏体检服务[17]。2018海口马拉松也规定每个跑者进入马拉松博览会并确认身份后,主办方会给他们套上一个手环,比赛当天,工作人员和志愿者将会根据手环和号码布双重验证跑者是否具备参赛资格[18]。这些措施的实施在相当程度上提高了赛事组织者在检录环节的工作成效,有效阻挡蹭跑者进入比赛。

4.2 马拉松参赛者

虽然赛事组织者也采取各种措施以降低赛事过程中意外的发生。例如要求参赛者提交体检报告、投保、安保等。但有学者指出,赛前体检并不能完全避免选手在比赛中出现运动猝死,主要是因为人体一些功能性、器质性的病变,只有在大负荷的运动下才能显现[19]。因此马拉松赛事中出现猝死的几率虽然很低,但仍高于其他体育运动项目。参赛者赛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详细的体检,认真衡量自己的身体情况,谨慎参赛。即使参加比赛,也应当随时控制自己的比赛节奏,时刻关注自己的身体状况,避免身体出现意外。

同时,马拉松参赛者通过各项马拉松赛事组织者事先规定的报名程序并最终通过抽签取得了参赛资格,但还有相当一部分报名者被阻却在赛事名单之外。但是,为了想参加比賽,蹭跑者才会贸然受让参赛名额,代替取得参赛资格的人参赛。更有甚者,直接伪造其他参赛者的号码布参赛。2017年北京马拉松竟然出现多名选手佩戴同一号码布蹭跑问题[20]。因此,马拉松参赛者即使自己无法参赛,也不应当将自己的参赛资格擅自转让给他人,否则如果受让者在比赛中受到损害,自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承受因转让行为带来的民事责任风险和财产损失。

此外,号码牌转让者(包括同意他人伪造号码牌的人)除了要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其行为还违反了比赛规则和体育道德,应当根据规则受到处罚,可以考虑在一定期间内禁止其参加在中国举办的马拉松赛事。当然,该处罚应当由马拉松赛事组织者的上级主管部门——中国田径协会作出。有学者提出应当对马拉松参赛者建立诚信档案并设立惩罚措施以应对蹭跑现象[21]。

4.3 蹭跑者

对马拉松蹭跑者来说,未能中签取得参赛资格固然遗憾,但是,如果通过受让或者伪造号码牌以蹭跑者身份贸然参赛,作为蹭跑者与赛事组委会没有合同关系,自身的风险会更大。因此,为了自己和家人,马拉松跑者应当通过正规渠道,严格遵守并按照既定的程序参加比赛。这样做,既能够实现自己跑马拉松的意愿,也能够拥有赛事组织者的各项保障。

蹭跑者通过受让或伪造他人号码牌等方式参加马拉松赛事本身就是一种造假行为,是不诚信的体现,并且还会产生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22]。从民法视角分析,蹭跑者与赛事组织者不存在合同关系,对其损害也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蹭跑者所受的损害主要由自己承担,号码牌转让者基于缔约过失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马拉松赛事组织者应当进一步提高赛事的管理水平,从赛前信息发布、法律风险尽责提示、比赛用品分发、比赛检录、比赛沿途补给、医疗救护、赛事安保等环节,杜绝安全隐患,加强安全管理[23],严防密控,尽量避免蹭跑者现象的出现,从而保障该项赛事的顺利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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