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亚男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科学技术水平也得到了良好的发展,这正因为如此,互联网充斥着人们的生活和工作之中。同时网络的发展和进步也为人们的生活和工作提供了便捷。随着网络技术的进步,现阶段其已经延伸到金融行业之中,因此互联网金融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在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的时期,这一类型的企业也成为我国金融行业体系在进步中非常重要的内容。目前为止,互联网金融行业也成为全世界所关注的焦点问题,因此,针对互联网金融发展所面临的问题以和政策进行分析,重点研究新金融的监管模式,只有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才能有效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真正发挥互联网金融的价值。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
中图分类号:F4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30.029
1前言
随着我国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一些通过网站展开的购物、支付、借贷等业务已经走进大众的生活,我们将这些网络行为归属于互联网金融范畴。这是信息技术发展下的产物,也是快捷社会发展下的必然要求。但是,网上交易行为往往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给交易双方带来了较大的安全隐患。这种互联网金融模式是在互联网快速发展,人民大众广泛运用的基础上自主产生的。从产生之初就按照较快的速度发展着。因此,缺乏有效的规范管理。在大数据金融、商业银行合作等业务当中,这些情况展现的更为明显。以商业银行较为熟悉的金融业务为例,其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建立了相应的电子商务平台。它所坚持的管理和监管理念,仍然沿用传统的。但是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的运作模式,并不是十分熟悉,而且存在许多缺陷。在当前的形势下,必须要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才能有效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真正发挥互联网金融的优势。
2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所面临的问题
2.1互联网金融面临法律法规缺失
我国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但是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的制定确没有能够及时跟进,这样就很有可能会使得那些利用互联网技术或假借互联网金融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内幕交易、非法支付结算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频发。一些互联网金融产品在合法与非合法区域之间,稍有不慎就很有可能触碰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的底线。而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准入门槛较低,监管标准不够清晰,又缺乏自律约束,市场存在无序竞争,一旦发生自身无法控制的局面,就很容易引起政府对互联网金融行业控制,可能就会抑制该行业的发展。
2.2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善,监管方式较为陈旧
相关法律体系是保障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我国的许多法律、法规大多是在出现问题之后,才进行修改的。这样的法律、法规缺乏预见性,难以跟上当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由于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而一些非金融类企业纷纷投入到这个金融领域搅局,传统的一些金融产品加快了创新的步伐,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新产品与新模式也层出不穷,但是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还处于相对落后的状态。传统的金融监管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不完善,也没有形成跨部门间的监管协调机制,部门间职能还不够清晰,这些都导致互联网金融行业还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地方。
2.3金融市场环境不完善,个人信用信息被滥用
现在我国金融行业发展不充分,金融业开放度不够,金融市场环境不完善会给互联网金融带来很多的不确定性。在网上银行、融资业务当中,对银行主导的金融业务的监管较多,这将闲置银行借贷融资的自由发展。对于非银行主导的金融业务监管,则存在监管力度不够的问题。那么就会大大增加金融交易的风险,容易导致金融行业发展的不稳定。首先,互联网金融企业通过对系统中数据的挖掘与分析,从中获取个人信息,并将这些信息用于信用评级的主要依据,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另外获得的这些信息,能否真正全面反映并准确衡量被评级主体的信用风险,是否还存在选择性偏差以及系统性偏差?最后个人信息被挖掘后滥用,以谋取利益,社会民众缺乏对互联网金融认知,如何对个人信息安全进行保护?这些都影响了新型互联网金融业务进一步拓展。
3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政策分析
3.1加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近些年,我国互联网以及金融行业一直处于快速发展的时期,但是仍然与发达国家有较大的差距。我国为保障互联网金融的安全,在20世纪90年代颁布了许多有关计算机以及互联网安全的法律条文。但是从实施的情况来看,并没有起到十分明显的作用。而且,法律法规上的不完善,严重阻碍了现代化技术在金融行业中的运用。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发展,也就为民众的安全带来了更大的威胁。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尽快组织互联网金融方面的专家以及优秀工作者进行探讨,还要总结发达国家的金融監管手段,设计出一套适合中国发展国情的金融法律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发挥互联网金融的最大价值,才能促进我国经济的整体发展。
3.2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组织体系
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缺乏一个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首先,我国的政府机构应当明确自身的责任。我国最主要的监管部门是“一行三会”。这些部门一定要从自身的特点出发,综合国内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明确规划自身的监管任务。其中,银监会主要负责第三方支付机构,以及P2P网络借贷机构两个。证监会主要负责的是众筹机构。为了保障这些部门监管工作的有序开展,必须要在这两个监管部门之下,设立专业的监管机构。该监管机构只负责一项任务:管理互联网金融,引导互联网金融走向正规化。其次,我们要建立一个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该协会负责制定该行业发展的基本规则,引导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规范运营,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未来发展空间。目前,我国建立协会的主要领域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即由央行主管,银行对该项进行支付阶段。对于P2P,以及众筹平台的发展来说,我国可以效仿英国的处理办法,建立一个完善的自律协会,帮助进行微观调控,从细节方面对该领域进行监管。最后,我们要完善社会监管体系。所谓的社会监管体系也就是我们常常提起的大众监管方式。
3.3互联网金融的功能监管
功能监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对企业行为的监管;另一方面,是对业务模式的监管。具体来说,我们可以将监管行为总结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审慎监管;第二种是对交易行为进行监管;第三种是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传统的监管把现有的金融机构看作是给定不变的,而功能监管则将目标集中在如何最有效地实现金融体系基本功能的金融制度结构上,金融监管部门所制定的政策规则是要紧跟金融制度结构的变化,而不是维持现有的制度结构。功能监管的超前性、一致性和连续性,也减少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一些机会主义行为,这种行为直接会导致资源的浪费,也使得监管机构的监管无法充分发挥作用。
4结论
未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一个从技术到产业,再到社会创新的过程,这种新的变化最后又会推动我们的制度不断推陈出新,从技术创新、产品创新、企业创新、组织创新、管理创新到法治变革、监管创新环环相扣,不断在进行创新链式扩张。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之间也有融合的一面。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互联网技术变革飞速发展、不断进步的结果。平板电脑、手机设备功能越来智能,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这些都极大改变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习惯,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提供了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在这个意义上来说,互联网金融是新大陆、新领域,互联网金融平台应该与传统金融机构拥有同样的发展机会,两者可以扬长补短、共同开发这一领域。未来互联网金融监管,也将会是我国经济发展在很长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因此,我们在完善监管的过程中,必须要注意从国家整体上进行,首先就要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对金融风险监管,是保障互联网金融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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