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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产业网讯 为促进无线电频谱资源的有效利用,加强对无线电频率使用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工信部制定印发《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规定》要求,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无线电管理机构)作出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时,应当按照本规定提出频率使用率要求,并开展频率使用率核查管理工作。
《规定》明确,下列情况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不作频率使用率要求: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业务、安全業务、特别业务、射电天文业务、卫星地球探测业务、空间研究业务、空间操作业务和卫星间业务使用的频率;应急、抢险救灾使用的频率;备用频率、试验频率(不含商用试验)、临时使用频率。
《规定》指出,除因不可抗力外,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后超过2年不使用或者使用率达不到无线电频率许可证规定要求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或撤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收回无线电频率。
针对地面业务频率使用率通用要求,《规定》指出,陆地移动业务的频率使用率采用频段占用度、区域覆盖率、用户承载率和年时间占用度四个指标进行评价。
公众移动通信业务:频段占用度不低于80%,区域覆盖率不低于60%,用户承载率不低于60%;
组网运行的专用移动通信业务:频段占用度不低于70%,区域覆盖率不低于50%,用户承载率不低于50%,年时间占用度不低于60%;
对讲或单频点工作的移动通信业务:用户承载率不低于60%,年时间占用度不低于50%;
采用短波频段进行通信的陆地移动业务:年时间占用度不低于60%。
无线电测定业务(包括:无线电定位业务、无线电导航业务等)的频率使用率采用年时间占用度和频段占用度两个指标进行评价:年时间占用度不低于60%,频段占用度不低于80%。
针对空间业务频率使用率通用要求,《规定》明确,空间无线电台开展卫星固定业务的频率使用率采用年时间占用度和频段占用度两个指标进行评价:年时间占用度不低于60%,频段占用度不低于50%。空间无线电台开展卫星移动业务的频率使用率采用频段占用度、区域覆盖率和用户承载率三个指标进行评价:频段占用度不低于80%,区域覆盖率不低于60%,用户承载率不低于60%。卫星通信网的频率使用率采用频段占用度、区域覆盖率和用户承载率三个指标进行评价:频段占用度不低于70%,区域覆盖率不低于60%,用户承载率不低于50%。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