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霞
北京师范大学,北京 100875
贝卡利亚认为“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这乃是一切优秀立法的主要目的。”这一论断对于未成年人而言更是重要。未成年人由于其身心发展的不成熟性,还有教育悔改的机会,对于少年的违法和犯罪更不应该等同于成年人。我国在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中规定了社会调查制度,该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文章就是在以少年司法中的社会调查报告为研究对象。
根据脑科学与神经科学最新研究表明,在相同环境下,未成年人很难像成年人一样为其行为承担罪责。根据脑部成像的研究,未成年人的大脑没有充分发育,对于错误的想法,需要用比成年人更长的时间来识别和判断,未成年人的感知过程也与成年人有着很大的区别。因此对于未成年人往往不能完全理解其行为的后果,所以正在司法系统中,我们需要区别对待,更加关注其犯罪的原因以及成长的经历等。这是社会调查制度的生理心理学基础。
在欧美众多的未成年人保护学说里,“国家亲权”无疑是最重要的理论。“国家亲权”是以“社会福利”的角度看待家庭功能不能很好发挥的问题,该理论认为未成年人是社会的、国家的未来资产,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直系亲属不能保护和维护其利益的时候,比如,家庭赤贫、父母关系失和、亲子沟通不良、隔代教养隔阂等问题,作为国家代表政府,有责任也有义务来替代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保护其财产,而这种监护权利在地位上高于家庭中的保护权。要很好的实现国家的监护权,社会调查报告就在国家的监护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此时国家的角色就不再是成年人司法中的震慑和惩罚者而是少年规制者的角色,国家的参与就是为了更好的规制少年的行为,社会调查报告就是规制者了解少年的一个必要的途径。
作为一项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基础性理念,儿童福利理论是对未成年人生命、自由、发展和权力保护等的归纳和综合,根本的目的是达到儿童利益最大化,承认儿童的社会弱势地位,尊重儿童发展的能动性和主动性,尊重每一个儿童独特性的进步儿童观,维护“儿童最佳利益”也已经成为各国少年司法的重要的指导方针。这一点在不同国家有关未成年人的立法中都有体现。例如新西兰2010年11月新修订的《2004年儿童抚养法》(Care of Children Act 2004)第3条开宗明义“通过确保相应监护权及关爱之落实,推动未成年人福利及儿童最佳利益、促进未成年人发展,确认未成年人某些权利”。我国台湾地区《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条也规定,“政府及公私立机构、团体处理儿童及少年相关事务时,应以儿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为优先考虑,有关其保护及救助,并应优先处理。”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是恢复性司法的必然要求。恢复性司法强调修复因偏差与犯罪所造成的损害,犯罪人因其不法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通过赔偿等实际手段来实现平衡社区、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和谐关系。近年来,各主要国家和地区少年司法体系恢复性司法的适用逐渐普遍。恢复性司法于少年司法的主要形式,有的学者总结出了四种,包括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模式(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体现为刑事和解制度)家庭会议模式、量刑圈模式、社区会议模式等。在这些模式中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都起着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它最大限度地为参与案件的司法人员提供了有关违法或者涉罪未成年人的全面的个人信息。也有利于法官合理判断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和改造的难易程度,进而实现量刑的实质公正。另一方面,它还可以提供社会公众对少年处置的意见。从而能够更好地实现教育和矫正罪犯的刑罚目的。
19世纪以来,在“国家亲权”理论和“儿童的特殊保护观念”的影响下,欧美国家率先开始了少年司法的探索之路。20世纪中后期,随着对报应刑司法的反思,恢复性司法理念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尤其在少年司法领域。恢复性司法为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正和处分提供了全新的思路,少年司法更加关注的是如何让未成年人重归社会,而不是对他们进行惩罚,对未成年人的处置标准和参考也不同于成年人,他们的成长经历、生活背景等就成为了重要的影响因素。
[1]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126.
[2]曹光文.“我国”亲职教育在少年福利暨司法保护推行成效的探讨与展望.(中国台湾)[EB/OL].http://pbaroc.org.tw/html/link8-2-3.htm,2007-3-26.
[3]陆士帧,常晶晶.简论儿童福利和儿童福利政策[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