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实践中债的清偿提存问题分析

2018-01-22 16:21:03赵梓云
法制博览 2018年31期
关键词:标的物私法清偿

赵梓云

昆明理工大学,云南 昆明 650500

一、引言

提存是指因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难以履行其到期债务的,债务人依法将合同标的物交付给提出部门保管,从而消灭自己的债务的制度。①此种提出又被称为清偿提存。根据1995年司法部颁布的《提存公证规则》,我国的提存包括清偿提存和担保提存②。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清偿提存问题。

清偿提存的特点通说一般认为:(1)因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难以履行其到期债务;(2)债务人依法以消灭债务为目的将合同标的物交付给提出部门;(3)债务人提存后,其债务消灭;(4)提存人不限于债务人,还包括可以代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作为提存人。对于清偿提存,德国、台湾和中国《合同法》均将之与清偿等并列为一种独立的债的消灭原因。但日本民法典则将之作为一种特殊的清偿形式,在清偿中加以规定。但实践中清偿提存,实际上是由提存部门代为保管,债权人或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的清偿依据《合同法》中关于债务清偿的规定,以及《物权法》中所有权变动之规定。

二、我国清偿提存现行状况

各国学界认为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提存本质上是私法上的保管合同。韩世远教授在其文章中也认为我国清偿提存应当是债务人和提存部门之间保管合同③。德国法中提存为公法上的法律关系,因为提存部门是初级法院和司法机关出纳处主管,提存部门对标的的寄托保管行为具有行政效力。债务人进行提存的程序完全属于公法上的程序,其中并无债务人和提存部门之间的私法合意。在提存部门不发还提存物时,债权人应当依据提存法的规定提出异议,而不能对提存部门提出民事诉讼。

我国的《提存公证规则》中清偿提存也带有浓厚的公法关系说色彩。从清偿提存的申请和受理来看,其程序均有明确的强制性规定,而在不予受理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当提起行政复议对于提存申请的审查,法律也规定了明确的审查内容和可以办理的条件。在提存申请不符合条件,提存部门拒绝办理提存的情况下,应当告知申请人对拒绝不服的复议程序。因此。在办理提存时,提存部门并未与债务人之间构成意思自治,并达成私法上的合同关系。提存部门办理提存也很难认为属于对债务人要约的承诺,而对于债务人或债权人的救济方也是通过行政程序来进行。

三、我国清偿提存效力之规定

清偿提存作为债的消灭的法定原因的一种,跟清偿一样,都是使债务消灭,以便于债务人从合同关系中及时解脱出来。严格的讲,清偿提存虽然为传统民法中的债的消灭原因之一,但在双务合同中仅是消灭了提存人一方的债务,而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义务并未因此而消灭,因此不宜认为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合同法》将之规定在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原因中,并不妥当。但同时合同法中也规定了双务合同中,一方通过提存消灭了自己的债务后,仍有权要求对方履行其合同义务,并且债权人未履行债务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同时在《提存公证规则》中规定了提存人的取回权,当债务人基于双务合同享有的抗辩权在提存办理后依然没有消失,所以清偿提存后债务人有提存物取回权时,所以主合同中的债务并没有随着提存的成立而消失。

四、我国司法实践中清偿提存性质的界定

从上文所述中可以看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清偿提存是提存部门与提存人之间是基于合意签订向第三人履行的寄托保管合同。当提存人向提存部门办理提存后债务消灭的仅在取回权被排除时,债务才能归于消灭。双务合同当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时,债务人享有提存清偿抗辩权和取回权。基于此,笔者结合认为提存应当是提存人和提存部门之间的意思表示合意而成立的向第三人履行的寄托保管合同,其目的在于消灭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债务,因此提存为私法上的合同关系。该合同内容为将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管,并使得债权人有权领取该标的物。而提存将标的物最终交由债权人领取为目的,因此其属于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债务人为要约人,提出部门处于债务人的地位,而债权人则为利益第三人。

由此可看出,债权人对提存部门受理提存标的物的权利是基于向第三人履行的寄托保管合同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债权人在提出受理请求之前,双方并未达成交付的合意,此时提存物并没转移到债权人手中;所以此时债权人并没有对于提存部门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或占有返还请求权,债权人所享有的应是一种新的债权请求权。只有当债权人向提存部门申请受领时,才与债务人达成合意,受领时提存物才视为交付。所以笔者认为清偿提存符合私法关系说的构成要件,这不但符合其在《合同法》中的地位,而且更贴近于提存制度的司法实践。

[ 注 释 ]

①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588.

②《提存公证规则》第3条.

③韩世远.论提存[J].现代法学,2004,26(3).

猜你喜欢
标的物私法清偿
根本违约场合风险负担规则的适用
财经法学(2022年5期)2022-12-29 14:00:07
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条款的理解与应用
私法视域下智能合约之“能”与“不能”
法大研究生(2019年1期)2019-11-16 00:36:28
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法保护
丝路艺术(2017年6期)2017-04-18 13:58:50
“私法自治”与专利行政执法
知识产权(2016年6期)2016-12-01 07:00:13
离婚债务清偿:法律规制与伦理关怀
论代物清偿契约的属性和效力
私法领域的多元主义与至善主义
代物清偿合同之探讨
法制博览(2015年28期)2015-02-06 15:49:15
试析所有权保留买卖中的出卖人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