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 歌 崔晓田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7
当前我们处于信息社会中,信息社会中的犯罪呈现出多种与以往不同的新型犯罪类型及样态,为此,对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具有指导作用的刑法理念需要必须进行一定程度的调整,当前我们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调整对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具有指导作用的刑法。
刑法理念指刑法的基本立场及基本观念,其属于对刑法所作的形而上的思考。刑法规范与理念属于社会、时代的产物。随着时代的发展,罪名内容也发生了一定程度上改变,如:强奸罪名,在农业社会,由于以往的生产模式为男耕女织,男人的地位高于女人,男人认为女人是自己的私产,这就使得当时的法律对相关强奸罪内容的规定受到极大的影响;在工业社会中,机器生产逐渐取代了人工,男女之间存在的生理不同逐渐弱化,在根本上男女平等存在了可能,在刑法规范中规定:强奸罪不再以被害人是不是有夫之妇而给予强奸犯不同的刑罚处罚,强奸罪保护法不再是对性秩序的维护,更多的侧重于对妇女自主权的维护。在信息时代中,不仅几乎全部的传统犯罪均能够借助信息网络开展,且部分仅会出现在网络上的犯罪也渐渐发生,网络空间、平台同犯罪之间存在的关联越来越多元且复杂,涌现出多种多样的新问题,我国及世界其他各国都面临着有关网络时代下刑法应对的难题。所以,对刑法立法及司法起指导作用的刑法理念进一步呈现出紧迫性与必要性[1]。
对于网络犯罪的重新划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同传统犯罪本质没有差别的犯罪,也就说:同一犯罪行为从线下转到了线上后,这一行为自身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并没有发生任何的变化,如:行为人利用QQ向熟人敲诈、行为人通过木马病毒窃取他人的信息与钱财等,这些犯罪行为均在网络上进行,但其在本质上与线下的面对面诈骗、敲诈等非法行为并无区别,网络其实只是行为人犯罪的工具而已,就如同线下所使用的枪支等,只是工具;这就说明了相较于传统犯罪刑法规制思路,网络犯罪不存在差异。(2)相较于传统犯罪表现为危害“量变”的犯罪,也就是说:同一犯罪行为从线下转到了线上后,这一行为自身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发生一定的变化,即“量变”显然增长;在传统犯罪的刑法规制中并不能够较好的对这一变化加以应对;这里的网络犯罪具体指信息散布型犯罪,就是在信息网络上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信息进行散布,或者对不能够公开的信息进行非法散布,这一犯罪行为将会使得个人、单位的人身与财产权益受到极大程度的侵害,随着接触信息的人数增多,则被害人所遭受的危害就会增大,在互联网时代下给人们造成的精神损害与财产损失是难以估量的,还会给社会带来极大的负面效应;为此,我们应该高度重视这一类网络犯罪。(3)相较于传统犯罪表现为危害“质变”,也就是说:同一犯罪行为从线下转到了线上后,并不会构成犯罪情形,这一情形通常出现在特殊时期或是特殊领域中,其特点为一定的时间上与空间上的特殊性,如:个体网络借贷与网络小额贷款,统称为网络借贷,在互联网平台中同一人向社会不特定多人的借贷,相关文件中是认可的,但是,同样的行为发生在线下,当一旦行为人所吸收存款数额高于20万元,或者存款人大于30人,那么就可能构成犯罪,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就说明:一样的集资行为发生在线上与线下对其行为是不是合法的具有直接的影响。此外,在股权众筹融资中,线上与线下的评价也是不同的,相关文件中提出:没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就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以多种方式变相的发行企业债券、股票等,一旦超过200人,那么就有可能构成犯罪,即擅自发行公司、企业债券及股票罪,这样的行为若发生在互联网上,就转化成了一种相关文件所认可且鼓励的互联网金融活动,从而可知,将线上犯罪行为移至互联网后并不构成犯罪的情形是存在的,这也是我们对网络犯罪探究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2]。
综上,每一个事物都是一个多面体,其并不是只有一个剖面,其往往会以多元向的形式呈现在我们面前。同样,网络犯罪也呈现出多元向,我们必须对网络犯罪的类型加以细致区分,不可一概而论,这样才能够确保刑法理念的合理性。
[ 参 考 文 献 ]
[1]刘思博.信息化时代网络犯罪之刑法规制[J].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7(04):157-158.
[2]侯帅.论罪刑法定原则下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J].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1):10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