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子诚 胥 昕
扬州大学广陵学院,江苏 扬州 225000
随着网络视频制作浏览传播的兴盛也将网络视频著作权的界定与保护问题推入了一个新的复杂的境地,自网络视频行业出现,就有了富有争议的所谓的视频盗用与侵权问题。本文主要探讨网络剪辑视频这一种类的著作权问题。
现在许多视频制作者,将网络上或院线中比较火爆的影视剧集、动漫歌曲剪辑混编方式将片段拼接在一起,制作成一种新型的网络视频。这种经过剪辑制成的视频在以青年人主导的用户群体中相当受欢迎。我们大致可以把视频分为以下几类:
1.单纯的剪辑视频,即仅增删编辑影视作品片段,进行润色并制成的视频
2.评析类视频,即对特定影视作品进行解析评论,中间插入部分片段的视频
3.二次创作类视频,即根据制作者自身创意,将一个或多个作品的多种视听元素组合成新作品。在没有版权方授意之情况下,此种行为确有侵权之可能。各类剪辑视频引用素材的方式、程度实为不同,故其所侵犯之具体权利、构成合理使用与否也必不同。
首先,要回答这类是否是改编演绎作品这一问题?这就不得不先弄明白视频是否具有原创性。如上文所论证,大部分的剪辑视频确有原创性,但若作品单纯将原作片段剪辑拼接,则其原创性不能成立,故不可被归类为演绎作品,甚至其是否为独立作品亦值得怀疑。
剪辑视频具体侵犯了原作者的权利类型可能有如下几类:
(一)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同的视频呢制作者对着同一个作品都有着不一样的理解,比如:“误解系MAD视频”就是将原作的剧情进行改变,进而传作出一个与原作剧情不同的全新故事;再者如鬼畜视频通过高超的手法将原作品改编成一个全新的MV作品,有些风格不一定被主流审美所接受,甚至可能被解读为歪曲篡改原作。
(二)改编权、汇编权:许多制作者非常富有才华,通过高超的剪辑手法,将一部或数部影音制品中的不同片段联系在一起,编入新剧情,制成新的视频。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制作者私自将没有版权,或未经引进,甚至未公映之影视作品,极有可能构成对此种权利之侵害。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列举了十二个合理使用的情形。考虑到剪辑视频作品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对于能不能适用之判断,就必须注意一个核心要素:是否盈利?
从立法角度来说,非盈利作品比盈利作品更容易获得合理使用,如何界定作品是否盈利是个难题,部分视频制作者会在自己的剪辑视频中直接加入广告,很明显构成商用。更复杂、难以厘清的情况,则是某些视频网站作为平台本身通过一系列的措施给制作创作视频来变现的渠道。通过注册用户对视频制作者进行打赏,和对点击、弹幕、播放达到一定标准的高质量视频进行经济上的回馈,来激励视频创作,这实际上可以理解为通过视频盈利,这种带有一点商业性质的行为,脱离了自用的范围,我们认为这难以被界定为合理使用。
点评类影视剪辑视频,相比另两种类型的视频,更容易适用“合理使用”。其引用通常是为介绍、品论作品或提出某一问题,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作品。引用之目的,通常是为阐述观点或表达情感。要符合要求,引用的比例需适当,稍有不慎则可能变质为抄袭。①引用的作品应当是他人已经发表的,引用他人的作品,应当说明作品出处和作者姓名。另两类视频,即使符合非盈利要求,也难以适用合理使用。因为它们已远超出了个人学习、欣赏之范围。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以及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中所体现之“避风港”原则侵权人通过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权益时,网络服务提供者无过错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有过错的,要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前提是,网络服务提供商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即知情不理。《条例》分别针对提供网络自动接入或传输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自动存储服务提供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出租服务提供者、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等ISP何种情况可免责,能享受避风港待遇作了规定。
如:《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③本条前半部分是“避风港”原则的体现,而后半部分则是“红旗”原则的体现。红旗原则是避风港原则的例外情况。判断该视频网站是否与视频创作用户承担共同侵权赔偿的连带责任,便要证明该网站明知或应知上架的视频为侵权视频。
除此之外,政府行政部门也在通过行政手段积极调整网络视频市场。2018年3月22日,广电总局下发行政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通知指出:近期一些网络视听节目制作、播出不规范的问题十分突出,产生了极坏的社会影响。还有一些节目以非法网络视听平台及相关非法视听产品作为冠名,为非法视听内容在网上流传提供了渠道。为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的传播秩序,总局做出了四点要求:1.坚决禁止非法抓取、剪拼改编视听节目的行为。2.加强网上片花、预告片等视听节目管理。3.加强对各类节目接受冠名、赞助的管理。4.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总体上,我国的网络视频侵权及保护还处在一个相对无序状态中,但是政府版权部门在鼓励本土文化产业发展的潮流下已经开始重视相关问题,即便是现在仍较为宽松的法律环境,也不是某些网络媒体、用户享用“免费午餐”屡屡犯错的借口和“避风港”。
[ 注 释 ]
①侯玮薇.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D].南京理工大学,2010.
②B战也遭“盗版”,UP主能够维权吗?[EB/OL].www.jtnfa.com.
③《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EB/OL].www.np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