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 本刊评论员 吴 彬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人文与法学院讲师
近10余年来,我国政府对于农民合作社的功能期待呈现出较为鲜明的转向,即从最开始单纯将合作社视为引领分散小农进入大市场、参与市场竞争的农业经济主体,逐渐转向对其附加诸多外在的非效率导向的制度性期待,进而使合作社日益成为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载体(典型如强调合作社的益贫功能,将合作社纳入“三产融合”发展的范畴,或将合作社视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现形式)(徐旭初、吴彬,2017)。这一政策转向的背后实际上隐含的是对于合作社发展的进攻性抑或防御性定位或取向的判断。
在国际著名合作经济学家迈克尔·库克(1995)看来,合作社的出现主要基于两个原因,即个体农业生产者需要一种制度化机制,一方面为其平抑因过度供给导致的价格损失,另一方面助其抗衡由于市场失灵带来的机会主义和套牢(hold-up)风险。因此,合作社从性质上而言是一种带有集体企业家精神的被动防御组织。库克进一步指出,传统合作社可以被认为是防御性组织,是因为其用以产生经济租的激励结构主要是基于成员惠顾者层面而非合作社企业层面。“防御性”一词被用于表示联合一体化(即组成合作社)的目标是抗衡与惠顾者相关的上下游交易方较强势的经济地位,而且这种“防御性”组织结构与诺斯对合作社的“竞争尺度”判定是一致的。不过,并非所有的传统合作社(美国当前仍然以传统型合作社为主流)都依然保留着防御导向。在历史上,绝大多数的单一产品的合作社最初都是作为最小化资本约束的议价合作社(bargaining cooperatives)形式出现的,之后进化为营销或加工合作社,尝试绕开投资者导向企业(IOF)以避免买方垄断经济租。一段时间以后,这些合作社开始购入用于加工和配送的设施设备并投资于一些无形资产(比如品牌)。于是,这些合作社开始重新评估最初的“防御性”考量,转向了“进攻性”,以直接获取经济租。同时,这些进攻导向的合作社也在寻求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economies of scope),通过集合有限供给的优秀生产要素来产生李嘉图租金(Richardian rent)。因此,这种组合了李嘉图租金和卖方垄断的寻租行为就被称为合作社的“进攻性”(Cook & Plunkett,2006)。
可见,合作社的防御性主要体现在帮助个体生产者消化产能和获得应得利益,所以是基于“惠顾”进行交易和分配,而合作社的进攻性则主要体现在占领市场、获得超过平均利润的超额利润或资本收益,所以交易和分配的主要依据变成了“资本”。由此看来,库克主要是基于组织演化视角考察了合作社的战略导向变化(美国是从防御性转向进攻性,而我国则是相反)。不过,在这一问题探讨上,库克可能忽略了成员异质性因素,当然,也有可能是成员异质性在美国不成为其问题或者说没有我国这么突出和明显。当前,我国的农民合作社当中较为普遍地存在核心成员(大户)与普通成员(小户)的分野,可以发现,核心成员基本是进攻性取向的,而普通成员大多是防御性取向的,他们之间构成了一种不对称的关系。由大户与小户组成的合作社与外界有博弈,而大户与小户之间也有博弈。换言之,在一定意义上,当前甚为普遍的大户带动型合作社实质上是(大户与小户之间的)合作制与(大户或核心成员之间的)合伙制的混合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