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雅静 毛梦霞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7
我国近几年社会主义进程不断加快,民商法中的弊端也就逐渐的暴露了出来,无法对保护个人主义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行均衡,现代民商法的局限性就凸显了出来。现代民商法文化对民商法的实质与内涵有体现,平等、自由、公平、诚信为主,基于以上内容,本文重点分析了民商法的局限性与先进性,希望能够在对民商法文化发扬的同时,对法律制度实现了完善。
现代民商法在我国有着重要的意义,是我国现代化发展目标实现的前提之一,对我国传统文化与体制改革下所产生的文化有重要影响,例如封建文化、特权文化、官僚文化等,同时对民商法的改革有明确的方向。现代的民商法在下面几点中得到了体现:对经济与社会生活所会遇到的较复杂得问题加强解决;对公民、民商事主体人身权利、法人、财产等加强保护,形成平等的局面;对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促进其经济秩序,实现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对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等之间的关系加强处理。注重民事权利,促进社会生活等局面的形成[1]。由此可见与上述几点原则相悖的法律制度即对我国社会文化的进步性不符合,要及时加以改正,并将私法自治和国家干预的问题处理好,有效的对社会风险问题进行解决。
传统意义上,民商法文化被认做是民事权利当中的大部分权利,例如环境权、健康权、劳动权等,另外还对包括人所享的权利与中国的民商法需要保护、尊重与实现的民事权利[2]。所以在对中国民商法律进行改革的时候,不仅要维护个人的自由与权利,还要重视弱势群体的自由与权利,对个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平衡。此外在对中国的民商法建设的同时,还需要关注民事权利中的社会权利属性,如果社会群体层级分化,就需要平等的对待与保护这些权利,这样才能对所存在的矛盾进行化解。所以,司法秩序所存在的关键在理论上来看即优胜劣汰与两极分化,但是不平等、贫富差异的现象仍然在我国存在,这不仅是私法秩序会带来的影响,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国还没能形成一定的私法秩序的局面,在劳动合同中,大部分人没能对竞争的重要性有深刻的认识是现存在的主要的问题,竞争就如同摆设。由此可以看出,并没有竞争可说,更别说公平竞争了。
现代民商法在法学的角度来说具有经济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基础调节作用是其中最主要的,市场经济与自由公平的竞争是目前的社会生活与经济的核心。因此,在这样的状况下弱势群体的状况与生活方式不能对社会的整体走向起代表的作用。实际上,现代民商法是针对正常心智的成年人与他们所组织的事业与企业的民事活动所建立的。现代的民商法由民商事的制度与法律原则共同塑造的,并对公民的基础文化具有形成的作用,起到了社会成员的决定性作用。
现代民商法随着不断进步与发展的社会文化,形成了其自身的文化基础。社会资源与人力资源在18世纪第一次工业革命时进行了重新的分配,民商法在就此产生了,能够调整人和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从而对社会经济进行更好的保障,并对人民的平等与自由的精神进行激发。
现代民商法在本质上来说就是一种技术文化,能够对一种技术充分的体现。民商法在现代的工作与生活中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并涉及很多领域,对社会主义的经济市场的恶性竞争进行避免。商业市场目前是非常复杂的,常常会有个人利益对市场秩序进行破坏的现象。造成不稳定的市场经济,有复杂波动的情况出现。应该对民商法的适用技术性充分的发挥,对民商法文化的有效性建设作出保证,现在发展并改革的民商法适用技术性提供了坚实的民商文化的后盾。
任何事物都是有两面性的,现代民商法也是这样,现代民商法形成于近代民商法的基础上,没有把发展过程中的弊端清除,先进的同时也有局限。其局限性主要在不利于弱势群体、无法对不稳定因素进行控制上得到了体现,从而导致不对称的信息、贫富发展不平衡等风险进行处理。
经济基础关乎上层建筑的发展,而现代的民商法文化产生于经济发展的背景下,是上层建筑的文化产物,有较强的经济发展的融合性,然而局限性能够使这些缺陷得到展现,因此,现代民商法局限性的根本原因是社会发展中所存在的弊端。
总之,现代建设社会主义中,不仅要重视市场经济的发展,奠定社会发展的经济基础,还需要对社会的文明和谐积极创建,保证社会能够稳定发展。因此,一定要重视民商法文化的局限性与先进性,在对先进性发扬的同时克服局限性,可以使民商法能够更长远的发展,为现代社会建设提供更好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