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坤
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
古代印度关于法经的作品不胜枚举,《摩奴法典》是其中的集大成者。《摩奴法典》同其他法经一样,不是君主颁行的法律典籍,而是婆罗门教祭司根据吠陀经典、累世传承和古来习俗编成的教律与法律结合为一的诗歌作品。①
《摩奴法典》全书共十二卷,涉及诸多方面,而其核心内容归根结底就一点,即维护种姓制度。它以神话的形式确立种姓制度,阐述各种姓的不同地位、权利和义务,依种姓制度规定规范人们的行为,并以“因果轮回说”作为这种奖惩的补充规定。正如第一卷“创造”第1—2节所述:摩奴静坐凝思,众大仙走进前来,对他敬谨施礼后,声言:“尊者啊,请如实依次将关于一切原始种姓和杂种种姓的法律,惠予宣示给我们”。②
所谓原始种姓有四种:最高种姓为婆罗门,以上层社会僧侣贵族为代表,负责掌管婆罗门教的祭祀活动;第二层级的种姓为刹帝利,以中层社会武士为代表,负责掌管国家的军政事务;第三层级的种姓为吠舍,以下层社会的商人和农民为代表,负责国家的商业贸易和农耕活动;第四层级的种姓为首陀罗,是原始种姓里面最低等的种姓,以下层社会贫苦的广大奴隶为代表,以服务高等种姓为主要任务。所谓杂种种姓是指不同种姓之间的男女所生育的后代的种姓(即迦提),记载于《摩奴法典》的第十卷中,地位和职业由法律明确规定。《摩奴法典》中的种姓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财产权因种姓不同而有所差异。法典将婆罗门鼓吹为世间万物的主宰,认为世界上的任何东西尽归婆罗门所有,而法典将拥有这一切的合法性解释为婆罗门高贵的地位和显赫的出身。③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种姓是首陀罗,除了拥有维持生计的基本的生产资料外无权利享有其他任何形式的财产。
二是不同种姓享有的债权有所不同。首先,同样作为借贷一方,但对不同种姓收取的法定利息是有差别的,对婆罗门收取的月息是2%,而首陀罗的月息则高达5%,是婆罗门的2.5倍。
三是不同种姓间禁止通婚。为了维护高等种姓的无上地位,法律规定不同种姓会因为通婚而丧失原有种姓,其繁育的后代沦为低等种姓。
四是不同种姓同罪异罚。高等种姓侵犯低等种姓时,处罚较轻;而低等种姓侵犯高等种姓时,处罚较重。以伪证罪为例,当婆罗门做伪证时,只判处流放;而当后三个种姓的人做伪证时,既要缴付罚金,又要处以流放。实际上,婆罗门即使触犯再严重的犯罪,也不会被适用死刑,而是被判处带着他的全部的财产离开本国。
种姓制度之所以能够成为《摩奴法典》贯穿始终的核心内容,与以下各个因素密切相关:
第一是政治因素。公元前二世纪前后,古印度社会正处于奴隶制社会的形成发展时期,种姓制度的作为一种基本的社会制度被确立下来,迎合了奴隶主贵族的统治需要。上流社会的婆罗门贵族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享有各种特权,必然会以法典的形式巩固和强化种姓制度,以此来强调自己的出身高贵,从而与低等种姓的民众区分开来。
第二是宗教因素。古代印度是一个宗教社会,法律在很大程度上依附于宗教,成为宗教的附属品,缺乏独立性。种姓制度在婆罗门教的推崇和倡导下成为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对印度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第三是文化因素。一个民族的文化对于一个国家法律观念的形成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纯净”与“不洁”是古印度种姓制度的核心观念,为了增强种姓制度的神圣性,《摩奴法典》将其产生说成是造物神梵天的安排。正因为婆罗门是从梵天口中生出的,所以最高贵最纯净。④
对于古印度社会的种姓制度,我们应该客观全面的评析。种姓制度能成为奴隶制时期的《摩奴法典》的核心内容,说明该制度在当时的社会有其存在的必要性,能够巩固以婆罗门为首的上层社会的等级统治秩序。相比于这一制度在历史上发挥的重要作用,其弊端更甚。种姓制度使得印度社会高度的结构化,贫富分化加剧,缺乏民族凝聚力,阻碍了民主法制进程的推进。种姓制度在印度历史上绵延了数千年,已经成为一种民族文化在印度社会根深蒂固,直到今天仍然影响着印度社会的发展和国民的观念。印度政府为了消除该制度也作出了足够的努力,但收效甚微。相比于在制度层面上消除种姓制度,更为重要的是在思想层面上消除该制度,这既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同时也是印度政府亟待解决的一个难题。
[ 注 释 ]
①《摩奴法典》.[法]迭朗善,译,马香雪,转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译者译序.
②同上.
③《摩奴法论》.蒋忠新,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1:100颂.
④何勤华.外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2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