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 倩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00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深入的过程中,代理关系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商品经济制度发展中,代理制度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位置也越来越重要。代理制度最先是产生于资本主义经济,在资本主义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中,代理制度发展较为缓慢,在具体的发展中缺乏合理的约束机制,导致代理制度的发展遇到了很多问题。尤其表现在连带责任方面,责任关系混乱成为代理发展的重要障碍,《通则》中对连带责任的规定很好的弥补了代理连带责任管理不足的漏洞,很好的规范了当前代理制度中的内容。例如,规定了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三者之间的关系以及无权代理、滥用代理权的法律后果等,从而把经济生活中存在的代理关系基本上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了下来。这些规定为民法中的代理制度奠定了基础,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从这几年的司法实践看,我国民事代理关系仍然存在如下的问题。
在委托代理关系中,授权不明已经成为普遍性问题,导致这一情况发生的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人们的日常习惯。在以往的代理过程中,形成了约定成俗的一些习惯,人们将这些习惯看成是代理制度中的固定内容,即使法律已经进行了新的规定,人们还是自发的遵从以前的活动方式,对于法律的义务并不能很好的践行,从法律关系上来讲,授权关系应该是非常明确的,如果因为习惯导致委托代理关系不明,则会影响责任的归属。
第二,管理体制的问题。在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中,惨烈的市场经济让资本家形成了谨慎的经营习惯。在具体的民事代理活动中,经营者为了经营的安全,选用代理人也十分的谨慎,对于授权关系也非常的重视。而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中,由于经济体制一直处于改革创新中,很多规章制度并不是非常的完善,很多企业的经营者对于代理关系并不是非常重视,在选用代理人的问题上缺乏合理性,导致我国的代理责任制度关系混乱。
第三,关系厉害的追逐。很多企业利用代理人不明确的问题投机取巧,从而实现对现实中利益的追逐,问题的规避。有时候对于代理人是有好处的,让很多问题有回旋的余地,但是有时候也就导致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
代理关系中出现的无权代理对于当前的经济秩序有着很大的危害性,经济纠纷也往往产生于此,甚至导致经济犯罪。无权代理产生的原因如下:一,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不注意自身权利的分析,有些并不属于自己的决策也会自己做主,有时候会出自好意,但是大多数是为了利益的追逐,这种代理人越权的问题,往往追究的是个人,但是由于代理人是个人,无权代理导致的赔偿金额是巨大的,个人往往是无法负担的,但是法律中已经有具体的规定,对于无权代理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二,社会环境的不利影响是当前无权代理的重要源头。
在代理人关系中,串通导致的连带责任归属也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甚至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追逐,这对于当前代理关系的发展非常不利。代理关系中存在的问题,有些是可以从传统民法的代理制度中找到参考性的答案的。例如,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等等。
在代理关系的连带责任规定中,很好的解决了当前代理责任归属不明的问题。在《通则》中,对于代理关系连带责任的规定如下:授权不明的连带责任;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无权代理中的连带责任;利用代理关系进行违法活动的连带责任。以上规定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很好的消除了被代理人的侥幸心理。这样就能够区分无权代理和授权不明的区别,维护了被代理人的权利,而授权不明导致代理人责任的,则会追究被代理人的责任,这样来说,代理人和被代理人都明确了自己的责任,从而更好的预防代理关系犯罪。
综上所述,代理关系中连带责任的引进对于弥补《通则》中规定的不足具有重要意义,在当前市场经济代理关系发展中意义重大,也将为商品市场的规范做出重要贡献。
[ 参 考 文 献 ]
[1]卢佳楠.浅谈我国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J].法制与社会,2011(29).
[2]赵志豪.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分析[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