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犯罪案件中鉴定的难点与对策

2018-01-22 19:18胡丹丹
法制博览 2018年13期
关键词:犯罪案件司法鉴定环境污染

戴 宏 胡丹丹 肖 颖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重庆 401147

一、鉴定在环境犯罪案件中的内涵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144、145条规定,鉴定是“为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鉴定意见系《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而检验报告系《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7条规定的根据刑事案件办案需要而规定可以作为定罪量刑参考的证据材料。司法实践中,不少刑事案件先是由有关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或者查办案件过程中依法调查后,再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3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从《2013解释》实施情况来看,鉴定机构和环境保护部指定的检验机构仍然偏少,难以满足实际办案所需,因此,在2016年《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6解释)第14条规定“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制定的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①在《2016解释》对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可以进行鉴定与检验并行后,本文所称鉴定,包括鉴定意见和检验报告。

二、鉴定在认定环境犯罪案件中的重要作用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对环境诉讼案件的处理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解决环境损害纠纷、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法律依据也在建立健全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06解释)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等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做了明确具体规定,具有较强针对性和操作性,为环境犯罪的处罚奠定了重要基础,但在鉴定方面存在不足②:以实际危害后果发生作为犯罪构成要件造成对污染环境犯罪打击不力。污染排放物范围规定过窄,将污染物限定为“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而有毒物质并非都是废物,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也不仅是废物和有毒物质,还有其他有害物质。污染行为与危害后果的因果关系难以确定。《刑法修正案》八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做了修改,扩大了污染物的范围,2013解释根据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结合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对有关环境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做出新的规定。新增污染环境罪的入罪标准,不再要求以造成侵害人身、财产法益为前提,增加规定了几种客观性较强的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并专门对环境犯罪的鉴定、认定问题做出规定,以有效解决此类犯罪实际问题。

2016解释对检验数据和检验鉴定问题做了较大幅度的调整,第12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公安机关单独或者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取污染物样品进行检测获取的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针对性的解决了实践中存在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数据未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导致案件不能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问题。

三、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中鉴定存在的难点

(一)取样方面存在的问题

样品是鉴定的依据,取样是鉴定的源头。一方面,由于现在人们有了初步的环保意识和监督意识,为逃避监管,环境污染者多半选择在深夜和偏僻地带作案,给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发现现场带来不便,也使得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很难获取作案人污染环境的直接犯罪证据,导致取证存在困难。另一方面,实践中实物证据取证方法不科学或程序不规范,影响证据的最终运用。一是取样点的选择。对于取样点的把握标准不一,实践中我们遇到过这样的环境污染案例,公安机关仅在内排口取样,后来律师提出意见,应在内排口和外排口同时取样,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超标排放;二是取样工具和容器的使用较为随意。没有对取样工具和容器使用的统一规定,导致容器有无清洗不清楚,是否清洗干净无残留不清楚,是否重复使用不清楚;三是取证过程的记录。由于取样人员意识不到位,取样设备不到位,大部分取样过程并没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载明取样及移送鉴定过程,样品没有经相关人员、当事人签字确认封装情况;四是取样时忽略了对废水废渣等排放总量相关的证据提取,导致事后补充侦查甚至无法补充侦查。

(二)鉴定报告和检验报告存在的问题

一是环境犯罪案件多份鉴意见存在冲突时解决方法较少。2013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实践中,多份鉴定意见之间、鉴定意见与检验报告相互打架的情形不少见,给最终认定案件事实增加了裁判难度。2016解释对这一问题没有详细说明,反而干脆将相关条款全面删除③,导致出现此类问题没有妥善的解决方法。同时,环保案件适用鉴定较少,适用环保局出具的检测报告较多。究其原因,除鉴定部门较少外,一个突出原因是危险废物的认定不需要鉴定。在实践中环境犯罪案件污染物,大部分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的铅、汞、镉、铬、砷、铊、锑等污染物,不需要鉴定。

二是鉴定报告和检验报告过于简单。司法部2001年8月31日发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第5章第39条规定“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规范、标准。司法鉴定文书应当载明受理日期、委托人、委托事项、鉴定要求、送鉴材料情况、检验或者检查过程、鉴定结论、鉴定人以及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但实践中,鉴定报告的形式、内容都有不同程度的简化。司法实践中,大部分鉴定和检验报告都没有全面反映鉴定资质、鉴定的步骤方法,特别是所选择的鉴定方法可能出错率。例如,在对同一认定鉴定和种属鉴定等检材与样本进行比较的鉴定,较多的鉴定报告中的过程部分未能全面反映检材与样本(样品)的形态、大小,具备鉴定条件的程度,检验的步骤、手段、方法;分别检验检材和样本过程中发现与确定的各自的特征;在两者的比较检验过程中所确定的相同特征与不同特征,对于分别检验中发现的特征和比较检验中确定的两者的特征一同,往往缺少综合归纳或个别描述以及一定量的实例辅证。

三是鉴定分析过于简化。鉴定意见文末往往只给出一个意见,最多分析与意见符合点的性质及原因,还有就是省略不同意见。《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第4章第27条规定,对鉴定意见有重大分歧的话,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司法实践中,多为两名或三名鉴定人进行鉴定,当然鉴定报告上有鉴定人签字,但是鉴定意见几乎没有记载过不同意见,这并不意味鉴定人之间没有不同意见,而是通过“少数服从多数”或者“次要服从主要”原则将不同意见省略掉了。

四、关于解决环境犯罪案件鉴定难题的几点对策

(一)完善证据的提取、鉴定工作流程保证办案质量

一是探索环境犯罪案件办理的资源互动管理。检察机关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协作,在案件的线索管理、行政处罚结果、法律文件汇编等方面实现信息共享,探索司法统一标准,完善细化相关规定,积极实现检察、公安、法院就环境犯罪案件在证据收集、证明标准、定罪量刑等方面达成共识,确保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顺利衔接。二是探索建立环保警察制度,实现环保行政执法和公安刑事执法的无缝对接。环保警察与环保部门的区别体现在环保警察具有刑事执法权,现场查处时可以采取扣押等强制手段,对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刑事拘留等措施,可以与环保部门联手进行现场勘验取证。环保警察还可以通过公安内网对技侦、网警、科信和大情报等信息资源进行统一调度,有利于尽快办案。

(二)综合运用多种方法进行因果关系证明

环境犯罪案件需要侦查人员在环境污染行为和环境污染结果之间构建证据链条,证实两者的因果关系,基本方法仍然是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有些环境犯罪案件的因果关系证明较为简单,但有些仍然比较复杂。对于比较复杂的案件,有以下几种方法可以证明环境污染行为和污染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一是疫学证明法,指关于被害发生的原因,通过过去使用的“疫病学”方法进行证明,推断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二是间接反证法。对能够推定主要事实并不存在的间接事实进行证明,这个方法可以发挥拾遗补缺的作用,填补直接证明法不能证明的领域。三是综合运用各种方法。法官判断因果关系时,要运用一般的逻辑推理方法,还要运用推定原则对事实下结论。对于基础事实如污染行为、污染结果,直接运用证据加以证实。

(三)规范取证操作,确保证据科学可信

一是提高取样能力。取样过程应遵守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遵守相关样本提取的技术规范,同时要注意以下事项:采集涉污样本时,要对土壤、气态、液态等污染样本多点取证,在多点取证时注意先界定受污染区域,可以按照离污染源中心(排污口)的距离远近划分为几个区域,同时采集样本并做好标识,在现场勘查图上同样做好标识。为确保公平,要在非污染区域采集样本以做好对比工作,同样在现场勘查图注明相对于排污口的距离和位置关系。取样应保证犯罪嫌疑人、见证人在场,不在场是否有合理的不在场说明以及整个取样过程有无同步录音录像,对送检的样品应重点审查样品交接登记表是否与采样样品的编号等信息是否一致,保存时审查质量控制编码表的信息是否完整、质量控制的条件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二是勘查时注意安全。由于勘查的都是有毒有害物质,那么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增强自身安全意识,注意防护。现场勘查过程中,勘查人员的安全问题时刻存在隐患,现场存在的废水、废渣、废气很可能带给勘查人员生命安全威胁,那么就要求在勘查之前,对涉及环境犯罪案件的企业的生产原材料、生产出的成品、生产流程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液、废渣、废气的情况进行详尽了解,在进入现场前做好充分准备,对于案发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处理要有清晰的认知,有针对性的配备相应的防护器材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确保现场勘查人员的安全。要保证有两名以上勘查人员进行勘查,有必要的救援措施。

(四)鉴定意见和检验报告不全面、客观的对策

一是通过法律明确鉴定意见和检验报告的内容。虽然司法部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对鉴定意见的内容和刑事做了部分的规定,但该规定不够细致和全面,因此,应通过立法详细规定鉴定报告的内容和形式,对于多人共同鉴定,应在鉴定意见中公开不同意见。

二是强调审核报告。要注重审查环境犯罪案件鉴定意见和检验报告所依据的原始数据的正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使用的检测仪器是否有效,数据统计方法、评价标准及评级方法是否科学;还要审查报告内容的完整性、数据和计量单位的规范性和准确性、结论内容与检验数据的符合性、逻辑性和正确性。

三是赋予当事人参与鉴定和检验过程的权利。在鉴定和检验过程中,法官、检察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仅可以了解鉴定的过程,而且可以就与鉴定相关的事项提出问题。

[ 注 释 ]

①喻海松.环境资源犯罪实务精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236.

②黄太云.刑法修正案解读全编—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全新阐释[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63-64.

③裴煜.当前环境污染案件侦查难点及对策研究[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6(6):72-73.

[ 参 考 文 献 ]

[1]陈自强.环境犯罪的本质及其展开[M].四川:四川大学出版社,2017.

[2]赵星.环境犯罪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

[3]吴伟华,李素娟.污染环境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J].河北法学,2006(6).

[4]陈碧.环境污染犯罪侦查取证的难点与对策分析[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5.7.

[5]安然.论我国环境污损司法鉴定机构的革新与完善[J].潍坊教育学院学报,2010.11.

[6]吕明利.污染环境罪若干争议问题研究[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7.3.

[7]孙海哲.污染环境犯罪现状及防治对策[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7.4.

猜你喜欢
犯罪案件司法鉴定环境污染
MINORBY OFFENSE
加强农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策略
肌电图在司法鉴定中的应用(续)
肌电图在司法鉴定中的应用(续)
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应坚持三个原则
货币犯罪案件的侦查难点及对策
肌电图在司法鉴定中的应用(续)
肌电图在司法鉴定中的应用(续)
煤矿区环境污染及治理
2013年12月企业界犯罪案件追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