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有企业股权投资法律风险及防范策略

2018-01-22 19:18赵洁琼
法制博览 2018年13期
关键词:出资股权股东

赵洁琼

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江苏 南京 210000

国有企业通过股权投资方法进行投资管理,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带来了投资收益,同时实现了企业产业结构的调整,扩大了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并进一步增强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但国有企业在股权投资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风险,它会直接减少企业的经济利益,同时会产生负面的影响,间接的妨碍企业发展。对国有企业来说,建立健全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及时的解决在股权投资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提高管理与控制的能力,不仅是国有企业自身经营发展的需要,同时也关系着国民经济的稳健运行。

一、我国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的法律风险概述

国有企业在法理上是一个具有争议性的概念,国有企业在法律定位上一直存在纷争。我国200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企业作为一种区别于私有企业的生产经营组织形式,既要满足资产的保值、增值,又要同时起到调和国民经济的作用,国有企业通过股权投资的方法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途径之一。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实现资本的价值最大化,为投资者带来更可观的收益是国企的发展动力,因此,国有企业通常会选择将闲置资产进行项目投资,形成资本运动或经营活动,从而盘活资产,扩大经营范围,提高风险抵抗能力,使股权投资活动获得更大价值,增加收益。但是,国有企业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参与主体,在适应资本化浪潮的过程中,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历史限制等原因对于其投资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及法律风险知之甚少。近年来,国有企业股权投资所暴露出来的问题越来越多,造成国有资产投资效益不高,投资损失严重。作为金融发展重要内容的国有企业股权投资风险,也越来越被各部门所重视。

二、我国国有企业股权投资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目前来看,我国有关部门对国有企业股权投资方面的重视力度不足,导致企业在股权投资中的法律风险管理控制方面还有所欠缺,从而影响企业的运行,也因如此,有关部门要尽快找出问题所在,并且制定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从而保证国有企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国有企业在股权投资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存在于以下方面:

(一)公司设立时出资法律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内,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有以下几种情况:协助股东进行抽逃出资的股东、高管、实际控制人,甚至董事也不例外;股东不按公司章程规定进行出资缴纳时,发起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当然,部分出资人在设立公司时由于资金不足,往往会选择由第三人代垫,双方形成相关协定,当出资人不能补足出资时,第三方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当公司的债权人提起诉讼,要求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时,也可要求公司其他发起人与该股东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若国有企业以直接出资设立的投资方式,主要面临的法律风险为作为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也可能与其他虚假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二)隐名股东法律风险

隐名股东,又称为匿名股东,是指实际出资人或者认购股份的人以他人名义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认购股份。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实际投资人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会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且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也记载为他人。与隐名股东相对应的是显名股东,或者称为名义股东,即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基于书面或口头协议形成的代持股关系。虽然这种协议是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对于这种关系对外效力的认定,目前我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各地法院在认定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态度上也并不一致。因此若国有企业收购股权的目标公司存在隐名股东,被收购的股权将存在被追索的风险。

(三)股权质押法律风险

股权质押,简单而言,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作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类型,股权质押被公司股东越来越广泛的用于融资担保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股权出质后,除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外,不得转让。因此若国有企业以股权受让的方式进行股权投资的目标公司的股权之上已经设立了股权质押权,被收购的股权将存在因质押权人不同意转让而无法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风险。

(四)未披露债务的法律风险

国有企业以股权受让的方式进行股权投资的目标公司的债务可按照在收购过程中风险是否可控划分为银行债务和其它债务两类。对于银行债务,由于律师可通过人民银行的企业信用报告等途径,确定债务具体情况,因此该类债务的风险是可控的。而其他债务类型的具体债务情况往往难以有效掌握,因此该类风险常常难以控制的,主要表现为:第一、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未付款项债务;第二、目标公司向自然人或其他法人的借款;第三、目标公司欠缴的职工社会保险金;第四、目标公司欠缴的相关行政性收费;第五、目标公司欠缴的相关税费。

三、我国国有企业股权投资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原因分析

(一)国有企业部分经营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

国有企业在管理人员培训中没有把法律知识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其中,甚至一些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认为不可能在股权投资中遇到法律纠纷,即使遇到法律纠纷,可以再聘请律师帮忙处理,自己完全没有必要花费精力进行学习。部分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认为企业员工没有必要进行法律培训,认为员工懂得法律反而不容易管理,对企业经营不利。

(二)国有企业没有设立严格明确的法律审核程

序在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决策中往往缺乏法律风险防范的工作要求和运作机制,法律审核把关还没有真正成为企业一种经营管理手段。首先,部分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在对股权投资项目进行决策时不认真学习研究法律赋予企业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仅凭借自己的工作经验。其次,员工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法律风险意识不强,没有认识到自己因可能不懂法会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最后,也没有邀请律师或法律顾问参与决策讨论,或者对于律师或者法律顾问提出的意见因情况特殊等各种原因予以搪塞,这样很容易造成决策失误,增加企业法律风险。

(三)国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

部分国有企业虽然设置了总法律顾问,但没有建立起总法律顾问参与股权投资等经营决策相应的管理办法。或者虽然制定了合同管理制度,明确了法律顾问职责,但往往仅让法律顾问对合同文本进行事后审核,而没有让其提前介入,由于法律顾问不了解合同的签订背景及相关情况,因此工作难度较大。

四、我国国有企业股权投资风险防范策略

(一)建立健全国有企业股权投资法律风险管理体制

根据《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企业要把全面风险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作为关系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内在要求来抓。企业风险主要有战略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财务风险、安全风险、法律风险等几个组成部分。法律风险作为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贯穿于每一个风险管理中。2011年,国务院国资委在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会议上,提出了“一大目标、两个提高、三个完善”的企业法制工作三年目标,主要以培育世界一流企业为根本目标,从而不断完善法律风险管理控制工作,其中包括法律管理体系、总法律顾问制度以及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从而使企业在法律防范方面更具专业性,提升企业依照法律治理企业的能力。由此可见,中央对完善法律机制,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在这样的背景下,在完善国有企业股权投资法律风险管理体制时,需要与企业自身股权投资情况相结合,根据所面临的法律环境制定出适合的法律风险管理体制。

(二)健全国有企业治理结构与机制

国有企业在股权投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暴露出我国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公司治理机制和结构不完善的弊端。国企管理体制可以视为国有企业的外部治理机制,外部治理问题不解决,将直接导致国企经营效率无法得到根本的改善。首先要做的是改善国有企业的管理模式,不断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将各个管理部门进行重新的划分定位,落实国资委的各项权利与应尽义务,不能越俎代庖,进而从管企业为主转变为管资本为主。其次,改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应建立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问责机制,国资监管主体遵循的是委托代理的义务,但委托代理存在着运行成本高、问责追责难等缺陷,因此可以利用信托的方式解决国资法律中的市场化逻辑。所谓国有资产信托,主要是委托人将国有资产交由相关机构进行管理和运用,并将所获收益交给指定人员的信托类型。国有资产信托以国资委作为国有财产的出资代表,要求国有企业必需做到权责分明,享有对等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要尽可能明确国有企业分类管理,这样才能使国资委成为合格负责的股东,同时也利于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完善相关的企业问责机制,做到适当放权,合理问责,确保相关人员做到授权明确,能够承担受委责任。当然,为了使公众更加清楚明确地了解国有企业业绩和投融资运营情况,需要国企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改善国有企业的薄弱环节,促进国有企业的市场化、资本化发展。

(三)增强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经营管理者的法律风险意识

对于国有企业而言,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的正常有效进行,需要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关于股权投资的相关风险管控意识,毕竟,稳定发展是国企追求的目标,将法律风险管理当做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不断强化对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知识培训,努力提高大家的法律风险防范常识,结合岗位实际需要,对员工进行法律培训和普法教育,形成普及性和专业性相结合的教育培训机制,以确保风险管理控制工作的有效性、科学性、合理性。

五、结语

在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的过程中伴随着很大的法律风险,为了确保国有企业健康有序发展,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股权投资法律风险的控制机制,切实维护资产所有者合法权益,最大限度获取资本回报,加强对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的法律风险管理是不可或缺的手段,开展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可以有效增强国企的风险防范意识和处理能力,同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监督国企投资者的行为,建立投资管理制度。

[ 参 考 文 献 ]

[1]施天涛.公司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244.

[2]阎天怀.论股权质押[J].中国法学,1999(1).

[3]邵挺.国有资本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和主线[J].中国发展观察,2013(11).

[4]刘丹冰.论国有资产信托及法律调整[J].中国法学,2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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