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莎莎
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9
我国计划生育政策从第一个五年计划时起就逐步开始酝酿,节育思想逐渐形成,最后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计划生育政策。1949年到1970年:我国的生育政策属于鼓励生育阶段。虽然在1954年之后有过计划生育政策的雏形,但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影响从而使这一政策无法施行。1970年到1980年:属于计划生育全面倡导阶段。在1973年形成了“晚、稀、少”的结婚和生育政策并逐渐发展为“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具体政策。1980年之后:属于计划生育严格执行阶段。1980年国家实行“一孩”政策,1984年对政策进行完善并形成地方计划生育条例,1990年之后,在不断调整和完善的情况下,计划生育政策进入稳定实施阶段。
计划生育政策的持续和严格执行,使得我国的生育率逐步走低,劳动力人口的减少及人口老龄化等社会问题逐步出现,我国计划生育政策逐步放松。2013年人口政策调整发生重大变化,即实行“单独二胎”政策,允许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生育两个孩子。面对“单独二胎”政策试水遇冷,2015年国家全面放开“二胎”政策,即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以应对人口老龄化。自此,“全面二胎”政策正式推行,独生子女政策与时代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我国的生育政策基于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结构变化等社会条件适时调整,因此其对家庭和女性个体产生较大的直接影响。“作为生育主体的女性,作为人口再生产重要的生命载体,本应该在生育方面拥有较高的主体地位,但却在不同的生育政策中有着不同的际遇”[1]。
新中国成立之初,国家需要劳动力进行生产建设,号召女性走出家庭,进入社会化生产劳动,并大力呼吁人口再生产,鼓励女性的生育行为。这一时期,“农业建设没有给予女性选择的空间,既要从事家务劳动以及担当生育的重任,还要合理安排好它们,以便有更多的时间来从事有价值的公共劳动,”[2]女性不得不在包括生育在内的家务劳动和公共劳动的夹缝中艰辛挣扎。
经过20世纪五六十年代节制生育思想的影响和计划生育试点工作的铺垫,1970年代起,计划生育政策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节制生育本应是男性与女性共同的责任,但由于社会条件、传统性别分工和男权思想的影响,很少有男性能积极对待节制生育。1970年代中期之后,各种节育措施基本都用在女性身上,其结果是以女性身体为代价的口服避孕药、宫内节育环,以及人工流产等为主要节育手段,[2]对女性的身体和心理健康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面对我国低生育率、人口老龄化程度加剧等人口结构问题,我国的生育政策随之调整,从“单独二胎”到“全面二胎”政策,国家对女性生育行为的态度从限制到鼓励,初步表明女性在生育选择方面的主体地位有所提升。但政策在基层尤其是农村地区推行过程中,又发生类似于严格计划生育时期的刷标语、完成生育指标的现象,村委会为完成由上级指派的二孩生育数量和指标,向每一个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家庭和个体分派生育任务。“二胎”政策在城市的推行过程中,国家和政府也只是鼓励号召家庭和女性生育二胎,但并没有作出实际性的鼓励措施,忽视女性在生育和工作之间面临的矛盾冲突,进而往往会忽视女性的生育意愿和生育选择,乃至忽略女性的生育主体地位。
Greenhaus,J.H.,& Beutell,N.J.认为,现代女性有四个主要角色,即“妻子”、“母亲”、“主妇”以及“劳动者”。[3]从角色理论中角色认知与期待的角度看,当女性想要同时符合这四个角色的期待时,可能引起角色的冲突。市场经济下,对职业女性而言,她们在尽“劳动者”之责的同时,仍被要求承担家事劳动,尽“妻子”、“主妇”和“母亲”之责,多种角色与责任的冲突让职业女性不得不面对纷至沓来的困惑与压力。全面二胎政策使女性面临两次“母亲”角色的责任,在家庭角色与社会角色不对等的基础上深化了女性的家庭角色属性,使女性承担更沉重的家庭责任,并加剧女性社会与家庭角色之间的矛盾,影响女性职业发展。
第二期和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资料显示,两性在家务劳动时间上仍存在差距。2000年,城镇女性和男性每日用于家务劳动的时间分别为172分钟和73分钟,农村女性和男性分别为266分钟和94分钟;2010年,城镇女性和男性每日用于家务劳动的时间分别为102分钟和43分钟,农村女性和男性分别为143分钟和50分钟。[4]十年来,城镇与农村居民用于家务劳动的时间均有所降低,但总体而言女性依然承担更多的家务劳动。二胎政策之后女性在家庭照顾方面花费更多的时间,将导致家庭和工作方面时间投入的冲突和矛盾愈发严重。该调查报告还显示,18.9%的在业母亲“有时”或“经常”因为家庭放弃个人发展的机会,较之男性的12.4%,女性更可能因家庭而放弃个人发展,发生职业中断的往往是婚育之后的女性,家庭对女性的影响远大于男性。
女性作为生育主体,本应对于是否生育、生育子女的数量、间隔以及非生育期的避孕方式有自由选择权。计划生育时期,女性仍被要求生育男孩以完成“传宗接代”要求,初次生育的是女孩,女性将承受家庭与计划生育政策之间的挤压,甚至可有面临被强制引产堕胎的后果。因此,这一时期的女性面临着作为生育的工具和被计划生育的工具,在“传宗接代”与计划生育的夹缝中生存,无法选择自己的生育行为和生育自由,作为生育主体的主体地位被家庭要求和计生政策强烈挤压,缺乏自身的选择空间。而如今,因面临巨大的人口问题而放开二胎政策时,依然没有考虑到作为生育行为承担者的女性的生育意愿,以及经历二次生育对女性的消极影响,进而忽略了女性的生育主体角色。
二十世纪以来,女性的主体意识不断增强,与男性在社会各领域的差距不断缩小,传统以男性为主的劳动力市场格局有很大改观。“但在家事照顾分工领域,两性之间的差距依然很大,家庭中家务劳动的性别分工虽然有所变化,女性依然是家事劳动的主要承担者。”[5]女性在经济、教育中社会地位的提升,并未显著改善其家务劳动的分担。
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报告显示,72%的女性承担家庭大部分家务劳动,男性占比仅为12%,其中对于孩子功课的辅导和老人照顾的责任承担,女性分别为45.2%和39.7%,男性分别为17%和16.8%。由于幼儿园的商品化程度增加,托幼服务体系愈加市场化,其对于女性育儿与工作的缓解程度逐渐降低,加剧了年轻女性在工作与育儿之间的冲突并进而影响她们的就业问题。99.9%的家庭独自承担对3岁以下孩子的照顾责任,63.2%的孩子由母亲作为日间主要照顾者。由于“附近没有幼儿园”的原因,35.9%的3-10岁的农村儿童未在幼儿园接受过学前教育。[4]是否有6岁以下年幼子女对同龄女性之间的影响差异很大,对城镇女性而言,有无年幼子女的在业率分别为72%和82.9%,对农村女性而言,有无年幼子女的在业率分别为79.7%和86.4%,这表明年幼子女的照顾问题影响女性的就业状况,对城镇女性就业的影响更大。
社会和政府对生育行为的态度都基于人口数量和结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考量,从缓解人口压力出发的计划生育政策强调个人生育行为服从于国家经济和政治需要,很少从女性视角出发,考虑生育主体的生育意愿,权利和需要,忽视了对女性心理和生理健康的关注,使女性付出了较男性更沉重的代价。这间接促进了女性生育行为的客体化,不同程度的忽略了作为生育主体的女性权利、生育意愿和权益保护。生育政策的调整应当有法律、政策措施的配套施行,以期弥补政策推行中对女性带来的各方面影响,尤其是就业方面的歧视压力,真正实现女性在社会经济中的主体地位。而女性的主体地位在一定意义上反映出生育政策在公平正义和女性权益保护方面的价值,影响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实现。
[ 参 考 文 献 ]
[1]张霞.中国女性就业与生育困境的再思考——从女性主体地位出发[J].改革与战略,2017(10).
[2]胡桂香.中国计划生育政策与农村妇女[D].华东师范大学,2014.
[3]Greenhaus,J.H.,& Beutell,N.J.Sources of conflict between work and family roles.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1985(10-1).
[4]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课题.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主要数据报告[J].妇女研究论丛,2011(06).
[5]刘爱玉,佟新,付伟.双薪家庭的家务性别分工:经济依赖、性别观念或情感表达[J].社会,2015(0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