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和监督考察问题研究

2018-01-22 19:01
法制博览 2018年16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嫌疑人条件

贾 琼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作为不起诉的一种形式,附条件不起诉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对体现起诉便宜主义精神的酌定不起诉的适当调整和灵活运用,虽然现在不起诉制度无论在理论还是实务方面都有待成熟,但可探讨和上升的空间都很大。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对于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主体与罪名关系到公共利益以及刑事政策的需要,不应局限于某种特定范围。而悔罪表现在适用中也应根据案件的性质及社会的公共利益来综合考虑。

(一)适用主体

关于何种主体范围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学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我个人认为附条件不起诉不应该有主体限制,应该适用于所有人。因为只有按照这种思维逻辑,不对适用对象的身份、年龄等条件作限制,才符合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为了缓解有限的司法资源同日益增长的犯罪之间的矛盾的目的。

(二)适用罪名

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最大的问题就是难以明确的界定一个案件涉及具体是应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还是适用酌定不起诉,这在司法实践的操作上是个难点。刑事诉讼法对于酌定不起诉的规定为它适用依法不需要被判处或免除刑罚等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据此我们可以推断,附条件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的相通点主要就在于它们都适用于犯罪刑罚较轻的案件。所以在司法实践的具体操作中,相似的案件经常有适用法律依据不同的情况。因此对适用条件上的详尽的规定更有利于个案的具体运作。

(三)悔罪表现

“犯罪嫌疑人必须具有悔罪表现”作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的基本要求之一,是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重要依据。但由于新刑诉法关于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条件中的悔罪表现这一条件的规定有些模糊,由此,应当明确三点问题:一,此处所指的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与刑法传统理论上的悔罪表现存在差异;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下悔罪表现要求犯罪嫌疑人应当具有持续性;三,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应当作为检察机关重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

新刑诉法之所以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了专门系统的规定,不仅是因为它是刑事案件的特别诉讼程序,更在于想要通过教育与感化,让犯罪嫌疑人重新回归到社会这个大环境中去。至于能否取得预期的目的,监督考察的具体落实在很大程度上起决定性作用。

(一)考察主体

为确保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效运行,我们应有效动员社会多方力量、运用专业方法参与到考察帮教工作中去。但就目前来看,往往对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只是设置一些模版式的考察条件,缺乏专门帮教机关、缺乏针对性,系统的帮教体系尚未真正建立。如帮教组织不够完善,缺少长期合作的帮教基地,那么帮教措施无法落实,这些很大程度上都影响了帮教考察的质量。

(二)考察内容

在附条件不起诉期间履行的义务主要分为负担性义务和指示性义务。使犯罪人真诚的悔罪,努力避免再犯以便他日更好地融入社会是指示性义务的目的所在。但是以列举的方式呈现的规定相对笼统,因为没有明确的规定和细则导致在应用中实操困难,这也就要求实践部门在应用时需做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检察机关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引导下,考察内容也应更多元化和创新化。

(三)解决监督考察工作困境的建议

首先应坚定检察机关的主导地位。检察机关作为帮教主体,在整个帮教体系的构建中要发挥好组织、指导、协调、推动的作用,应该主动为帮教活动制定完善的计划,与相关帮教组织保持良性发展关系。其次要争取法律层面的支持,立法机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对规范监管的部门、监督考察的方式和考察频率等相关规定做进一步明确,让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监督考察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再次应构建帮教体系,对涉罪的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犯罪嫌疑人的帮教工作是一项长期性工作,需要有所侧重并形成合力,实现跨地区帮教平等,充分发挥社会调查作用,实现跟踪帮教。最后对于考察期满后的后期观护也要采用管理社会化并纳入社区矫正管理范围,并由检察机关跟踪回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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