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中的利益博弈与协调探究

2018-01-22 19:01邓旭东
法制博览 2018年16期
关键词:政府部门管理层股权

邓旭东

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浙江 宁波 315000

并购是企业组织形态发生变化的常见方式,同时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种方式,其关系着利益群体的动态变化。企业并购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利益群体的相互关系是否能够最终达到均衡,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利益均衡是企业并购的基础,同时也是全面推动我国企业并购的动力。

一、政府部门与企业管理层的博弈

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国有股权转让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企业利益群体,一是企业管理层,二是企业员工。对于企业的股权转让而言,普通员工的决策权比不上管理层,实践中可采用工资补偿以及失业补偿等方式化解矛盾,解决企业员工的问题。然而,对于经营管理层而言,应对难度相对较大。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管理层往往会与主并方联合起来,或中销资产,或隐瞒资产,以致于股权低价转让,造成企业资产严重流失;更有甚者,会纠集员工向政府部门施压,不利于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对此,政府部门一方面可将股权转让给企业管理层,另一方面对管理层给予一定的补偿,以此来阻止管理层逆向选择。其中,第一种方法即通说的MBO,管理人员收购对解决所有者缺位以及产权虚置,使产权关系得以理顺,有利于促进企业资产结构优化调整和业务重整。同时,可以有效调动企业管理人员的积极主动性,使代理成本降低。需要强调的是,即便是管理层收购也难免会出现问题,比如因管理层收购过程中涉及到股东的股权形式变动,企业中小股东的正常利益可能会受到内部人士的侵害。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信息不对称,企业管理层先将企业做亏,将净资产做小,目的在于以低价收购企业。同时,管理层收购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关联交易等问题,虽然管理层收购的主要目的在于明晰产权与自我激励,但是并不意味着某些企业的管理层不利用信息不对称,暗中交易,此时关联方采用转移支付以及低买高卖等方式来转移利润或者对利润进行操纵。

对于阻止管理层逆向选择的思路而言,实际上就是根据现阶段国外收购过程中提出的“金色降落伞”,对其进行补偿。然而,该种方式和方法也存在这很多的问题与弊端,比如与企业经理人激励机制要求不相符,不利于对企业绩效进行准确评价。基于此,股权转让时政府与企业管理层之间的博弈是不可避免的,其最终结果有两个:一是采用MBO,或者将企业股权向关联方转让,使管理层获得一定的好处:二是对管理层进行补偿,承诺保持他们的管理权力。除此之外,政府若想转让股权,则必然会遭到管理层的阻扰。

二、政府与企业并购方的博弈

企业并购时,在完全的市场竞争条件下,并购双方采取讨价还价的市场竞价方式进行博弈,最终实现均衡。从实践来看,市场经济条件下,采用博弈竞争的方式得到的结果更加有利于社会福利的增加。然而,如果选择的是寻租模式,则主并购企业往往会寻求政府干预,目的在于阻止其他企业参与竞争,以低价位并购其他企业,寻求其中的超额利润。从主并购企业的视角来看,寻租模式会耗费较大的成本,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企业并购寻租过程中获得创租效益,同时也会造成一定的社会资源损失。从实践来看,寻租收益与社会成本的冲突,容易导致企业并购过程中政府博弈。对于主并购企业而言,基于寻租模式的应用所获得的超额利润通常会多于寻租成本,否则寻租也就失去了意义。通过双方博弈,政府创租对主并购企业有利于,可以使其获得超额利润。因政府部门与主并购企业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权钱交易行为,所以目标企业便成了寻租模式下并购活动的损失承担者。基于社会发展来看,不利于正常的竞争,而且会导致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以致于社会福利出现严重的净损失现象。对于政府部门而言,作为社会公共资源以及公共利益的提供者与管理者,必须对上述损失负责。在该种情况下,政府部门在企业并购过程中的博弈行为就已经形成,政府应当对此作出权衡,实际上这也是政府部门公共利益、经济人假设二者的相互碰撞。政府部门采取行之有效的管制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和方法,可以使目标企业损失社会化,使政府在并购过程中多目标博弈,并且使最终的博弈结果尽可能的趋于均衡。

三、并购者的博弈

企业并购过程中,并购双方的交易行为实际上就是在博弈。从并购企业的视角来看,为了能够实现投资利益的最大化,详细、属实的财务信息是必不可少的,而且对被并购企业也有客观准确的判断,这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合理性。在此过程中,被并购企业为了自身效用的提高,也会密切关注企业的盈亏、费用等信息。若其认为接受该项目能够带来良好的收益,则为了争取投资,必然会向外界提供本企业的财务信息,从而为投资者做出决策提供参考依据。然而,上述信息提供时通常为了争取投资或者收购价格的提高而少披露甚至不披露、歪曲披露部分财务信息。在当前的市场经济发展条件下,企业并购的根本动机是为了实现利润的最大化,而并购方为获得目标企业不惜出高价收购。在该种情况下,企业并购就会出现溢价现象。从理论层面来讲,虽然这是购买价格与被并购企业内在价值的差异,同时也是收购企业对并购收益的一种体现,但是在资本市场不成熟的情况下,制度上的缺陷以及结构性的不合理以及矛盾日渐凸现出来。在此过程中,还可能存在着其他方面的动机,比如买壳动机。实践中,部分企业不具备并购和重组的实力,缺乏优质资产用于上市。之所以要并购上市企业,主要原因在于看中了企业上市以后的融资功能,这也是其投机的主要动机。对于从事各种投资业务的机构而言,以个人的专业眼光找到部分企业并且收购之,然后再转让其股权,以此来获得更多的溢价收益。此外,资产变现现象非常普遍,其主要是基于关联交易来侵占上市企业的利益。所谓资产变现,实际上就是收购方收购上市企业后将本企业资产以较好价格卖给上市企业用于变现,从而套取上市企业的资金。由此可见,企业并购对被并购企业来讲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若并购方的动机不纯,则目标企业不仅经营无法改善,企业难以发展,更重要的是并购企业的“掠夺”会影响最终的结构。

四、大、中小股东的博弈

较之于大股东而言,小股东所获取的信息往往表现出不对称性,在对企业政策以及发展层面上的影响非常的大,以致于企业的大股东会借其利强势地位侵害其他小股东。该种情况下,会导致企业并购过程中大股东成为主要决策者,小股东在此过程几乎没有话语权和决定权。值得一提的是,小股东之间“搭便车”现象也非常的普遍。企业小股东的股权比较分散,在与大股东博弈时往往会处于劣势地位,小股东需要联合在一起,以此来有效增强企业的抗衡力。在企业并购决策过程中,企业大股东可以鼓励小股东在决策以及监督时采取有效的“搭便车”机会。

五、结语

总而言之,企业并购是一个利益博弈的动态过程,经过一段时间的相互协商最终达成共识。在此过程中,应当立足实际,不断创新监管改革机制,这样才能顺利并购,减少风险和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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