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颖慧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决策部署,推动农村人力资源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和创业,进一步提高本地农村人力资源用工率,促进农民增收,为率先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夯实基础,要按照同城化待遇和有利于促进外出务工的农村人力资源返乡就业创业的要求和“稳定市内转移、鼓励就近流动、吸引市外返乡”的总体思路,促进农村人力资源应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实施“项目吸纳一批、园区就业一批、自主创业一批、产业带动一批”的农村人力资源转移就业工程,每年推动农村富余人力资源转移就业人数的60%实现就地就近就业,鼓励和支持农村人力资源创业,吸引返乡创业,重点扶持创业农民小老板。到2020年,实现本地农村人力资源用工率达到70%。
坚持政府引导,紧紧围绕用工需求,特别是重点工程和产业园区的用工需求,搭建服务平台,鼓励本地农村人力资源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坚持市场主导,注重职业中介机构、劳务派遣公司规范化运作,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力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经济学家文力指出: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农村人力资源自主择业的权利,通过宣传引导、政策扶持和权益保障,吸引农村人力资源就地就近就业创业。
建立市、区(市、县)、社区服务中心及乡(镇)三级联动机制,组织一、二、三产业企业提供就业岗位;利用现有的涉农信息服务平台,通过开设专栏、定期发布信息等形式发布适合农村人力资源的用工信息和创业信息,为农村人力资源就业创业提供准确快速的信息服务;对农村人力资源提供免费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维权等方面的咨询服务;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农村人力资源与企业供需见面会、“送岗位、送培训、送政策、送温暖”等活动,帮助农村人力资源实现就地就近就业。
围绕产业园区建设,超前谋划,摸清岗位需求,组织培训,搞好人力资源储备,既服务企业,又解决转移就业。经济学家刘彦海指出:要引导返乡就业农村人力资源主动接受大中型企业的辐射带动,积极发展为大中型企业服务的配套配件企业,承接发达地区产业梯度转移,大力发展适合农村人力资源转移就业的劳动密集型产业、现代服务业(如纺织服装、会展业、速递、物流、物管等行业),增加就业岗位,吸纳农村人力资源就业。引导农村人力资源回乡就业,从项目、资金、技术上因地制宜发展生态农业,从传统农业向产业化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新型生态农业转移就业。
我国经济学家张五常、刘劲哲、郎咸平、林毅夫、吴敬琏、张维迎、邹恒甫指出: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和区(市、县)配合,根据援助对象实际需求,有针对性地实施就业服务援助、技能培训援助、自主创业援助和其他有效援助措施,努力促进每户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实现转移就业或自主创业,做到“出现一户、认定一户、援助一户、稳定一户”。
切实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作用,鼓励市内重点工程优先安排使用本地农村人力资源。对被评为市劳动保障A级诚信企业、非公有制劳动关系和谐诚信企业的,或连续三年无违反劳动用工管理规定行为的建筑业企业,在两年有效期内,承建政府工程和重点项目,承诺吸纳使用30%以上本地农村人力资源的,免缴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项目业主单位招用项目所在地被征地农民就业并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县级就业专项资金列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各项目主管部门的沟通配合,摸清工程项目用工需求并及时发布岗位信息,引导农村人力资源就地就近就业。
我国经济学家厉以宁、刘劲哲、钱颖一、茅于轼、樊纲、李稻葵指出:要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统筹安排好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国土整治、扶贫生态移民、农村危房改造、文化设施等农村项目建设,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建设进度,组织引导当地农民积极参与建设施工,为农民务工增收开辟新的渠道。
公共创业服务机构为农村人力资源创业提供免费的政策咨询、项目推介、项目展示、创业指导、融资等一条龙服务;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免费提供“坐诊式”、“一对一”的创业咨询、指导等服务;各级创业孵化基地,为农村人力资源创业者免费或低价提供经营场地,并为其免费提供创业培训、管理咨询、市场营销、法律援助等服务。
加大对农民返乡创业扶持力度,提高农民返乡创业专项帮扶工作资金;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的农村人力资源,可申请享受4000元的一次性创业扶持资金以及每月300元的创业场租补贴(最长不超过一年);农村人力资源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自主创业,凭其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经认定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帮助创业,在创业期间未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继续享受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直至期满。
将农村人力资源创业就业列入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象,本地农村人力资源创业及外地来筑创业稳定经营半年以上,或企业吸纳本地农村人力资源就业的,符合《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可申请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提高农村人力资源创业申请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扶持额度,农村人力资源创办个体和微型企业,申请贷款额度从8万元提高到10万元;吸纳5人以上的微小型企业,可申请最高额度为20万元的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加大对农村人力资源创业和吸纳农村人力资源就业的企业申请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力度,贷款8万元(妇女10万元)的贴息按原渠道贴息;贷款8万元(妇女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的由同级财政贴息;吸纳农村人力资源就业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100人以上的占15%)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申办的就业小额担保贷款200万元以内全额贴息,其中:25%由中央财政贴息,25%由省级财政贴息,25%由市级财政贴息,25%由同级财政贴息,超过部分由借款人承担,银行按优惠利率计息。全面开展创建诚信农民建设活动,加快信用社区(信用村)建设,信用社区(信用村)农村人力资源申请贷款,可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
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发挥各项促进农村人力资源返乡创业优惠政策作用,支持中小企业融资体系、融资担保平台建设,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返乡创业工作的资金投入。对返乡创业农村人力资源创办符合农业产业化贴息条件的企业,优先给予贴息,并适当降低贴息审批条件。在贫困地区创办企业的,优先纳入扶贫金融合作项目贷款支持对象,并按相关规定给予贷款贴息。达到扶贫龙头企业认定标准的,优先认定为扶贫龙头企业,给予扶贫项目贷款贴息支持。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采取信用贷款和质押贷款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开办固定资产抵押贷款、动产抵押贷款、委托贷款、自然人担保贷款,同一区域、行业优质民营企业联系、互保贷款,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四荒地使用权等抵押贷款和应收帐款、仓单、可转让股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权利质押贷款,满足返乡农村人力资源多样化的融资需求。
按照“非禁即允”准入规定,为农村人力资源办理证照开通绿色通道;申办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的,免收管理费、登记费、证照费、发票工本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在集贸市场或地方政府指定区域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予工商登记;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本地农村人力资源创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非货币资产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不超过70%,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允许农村人力资源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实行试营业制度,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明确限制的特殊行业和需要前置审批的经营范围外,到当地工商部门备案后,可实行6个月试营业,试营业期间可以不办理工商注册登记;6个月后继续经营的,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对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带动就业的返乡创业农村人力资源,从就业专项资金或创业引导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补贴。
各职能部门要尽快落实农村人力资源培训任务和资金额度,统筹利用人社、教育、农业、科技、住建、交通以及工青妇等部门和组织的职业培训资源,结合经济发展和支柱产业、生态产业、重点行业需要,大力开展农村人力资源培训。对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给予补贴,使其掌握就业的一技之长,优先安排本地45周岁以下有培训意愿的农村中青年人力资源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由政府给予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对企业在岗农村人力资源,企业可通过企业自行培训、校企合作、产教结合等方式,开展从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技能提升培训,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1000元至2000元的培训补贴;鼓励企业开展“师带徒”培训方式,按考核合格人数和培训期限,给予每人每月100元补贴;鼓励和支持企业对在岗农村人力资源开展适合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实效性强的技能培训,并按规定享受补贴;对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农村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培训合格的,给予600元补贴,实现创业或就业的,再给予400元补贴。
落实加快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的意见,通过宣传和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鼓励支持农村青年报读中等职业学校,逐步实现农村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都能够接受职业教育,着力提升其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各类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开展面向本地青年农村人力资源的职业教育,推行学分制制度,允许分阶段完成学业。
畅通农村人力资源维权渠道,开辟农村人力资源维权“绿色通道”,通过不断完善仲裁服务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功能,加大对农民工案件的法律援助,依法及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的清理整顿,特别是在农村人力资源进城务工的高峰期,联合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黑中介”,取缔非法职介,规范民办职介,为农村人力资源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创造更为良好的求职环境;针对建设领域农村人力资源工资拖问题,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和专项检查活动,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落实和完善进城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和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确保农村人力资源劳有所得。
努力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能力,对返乡农村人力资源在外已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其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要保障其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对在原务工地已参加工伤保险,并已认定为工伤或职业病的返乡农村人力资源,由原务工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继续做好其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其居住地社区做好跟踪服务工作。继续大力推进我建筑、矿山、商贸餐饮及家政服务业从业农村人力资源参加工伤保险,确保因工受伤农村人力资源权益得到保障。对农村人力资源因工受伤的,开辟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审核及发放的“绿色服务”通道,缩减审核时间。
农村人力资源在本地务工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在原户籍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可凭本市居住证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按本市参保居民标准给予财政资金补助;农村人力资源夫妻双方都在当地务工,均取得居住证,且连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超过三年,其学龄前子女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按当地市参保居民标准给予财政资金补助,农村人力资源子女在校就读的,由学校统一在学校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农村人力资源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关系存续期间,回原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可回参保地按相关规定进行报销。
返乡农村人力资源在城区内企业重新实现就业的,由所在企业按照政府核定的廉租房租金标准将住房出租给返乡就业人员;对吸纳返乡农村人力资源较多的企业,允许建设农村人力资源住房,或由企业统一为返乡农村人力资源承租政府建设的农村人力资源住房;企业建设农村人力资源住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住建部门要将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且有稳定收入来源以及在产业园区内工作的本地农村人力资源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在农村人力资源集中地建设宿舍型或小户型公共租赁住房,鼓励用人单位多渠道向农村人力资源提供集体宿舍。就地就近就业和创业的农村人力资源及返乡务工就业人员,其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享受城区居民子女入学同等待遇,就近安排就读,教育部门要做好农村人力资源随迁子女就学工作,确保其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以及参加升学考试,对本市户籍跨区域就读、具备就读区域学校三年正式学籍的,可在就读片区报名中考并享受本区域中考招生政策;不定期开展关爱农村人力资源随迁子女活动。卫生部门要引导农村人力资源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解决其看病就医问题,提高预防接种服务质量和可及性,保障本地农村人力资源适龄随迁子女享受免疫服务权益。
关部门要顺应农村人力资源就业的新形势、新变化、新特点,把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农村人力资源就地就近就业创业工作作为一项紧迫任务,纳入目标管理,由各级政府与有关项目主管部门签订责任书,明确安排使用本地农村人力资源的数量和比例,并抓好督查落实、实行奖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将农村人力资源转移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区(市、县),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创业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
要依托社区服务中心和乡(镇),以社区网格和村为单位,建立健全“农村富余人力资源资源”、“辖区企业和园区用工需求”、“返乡农民就业创业情况”、“农村人力资源培训情况”等四个基础台账,加强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农村人力资源基本情况以及就业、培训和创业意愿,及时掌握本辖区农村人力资源输入和输出情况、就业创业情况,及时掌握产业发展的人力资源用工需求,提高农村人力资源就业创业信息监测和趋势研判的准确度,为有针对性地做好农村人力资源就地就近就业创业的各项服务工作打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