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智智
海南师范大学,海南 海口 571127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市场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中国已经成为了世界上最具发展潜力的国家之一。对此,很多外国人开始来我国就业,但也增加了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给司法处理工作造成了很多困扰。虽然我国在1996年颁布过相关法律,但仅相当于就业许可,并没有明确外国人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其法律并不适用在司法实践中,还需要进一步分析与完善,保障我国法律的完整性。
第一,我国劳动法具有明显的“双适格”特征,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要满足适格要求,便于进行劳动保护。因此,在对外国人就业与劳动法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时,应明确外国人就业是否具有适格性。根据我国相关管理规定可知,外国人要想在中国就业,必须取得就业证,并符合相关行政管理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可与本国劳动者同样享有劳动资格,反之则不具备适格性,不对争议案件进行处理。
第二,在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处理时,大多数案件都会受到“双适格”的影响,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问题。因此,在实际处理时,应首先明确外国人就业证与劳动关系之间的情况。当外国人未取得就业证而进行劳动时,其劳动关系应为无效,但这种处理方法与我国《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相差较大,不应作为处理依据。对此我国劳动仲裁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时,以外国人是否具有就业证为判断依据,若不具备就业证时,则不在劳动法适用范围之内,外国人可进行法院起诉。
第三,在实际案件中,即使外国人拥有就业证,但也不一定存在劳动关系,可能是境外母公司派到我国子公司进行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外国人已经与母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不一定会与中国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司法机构可根据劳动法“从属性”原则进行判断,考虑中国子公司是否为外国人发放工资,一旦存在这种关系,则说明具备劳动关系,并不是因为为子公司工作而确定劳动关系。当外国人起诉子公司时,可按照我国的劳动法进行判决,若起诉境外母公司时,我国司法机构可查明情况,对在我国的代表机构进行财产扣押。同理,当外国人并不具备“从属性”原则时,劳动仲裁机构无需受理[1]。
从法理的角度来看,当外国人就业劳动关系与法律适用存在冲突时,在进行解决与处理时,可借鉴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按照最密切联系的原则进行分析。因此,当外国人在中国获得就业证并签订了劳动合同时,中国法律与外国人是最密切联系关系,应当按照中国的法律进行判定。但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可知,《劳动合同法》是我国重要的实体法之一,对中国用人单位与外国人的劳动合同关系等进行了确定,一旦存在劳动争议问题时,可严格按照法律来执行。同时,《劳动合同法》不仅明确了劳动关系,还确定了劳动解雇关系,有利于限制用人单位的意识和行为,进而给予外国人进行谈判的机会。该法律能有效保护外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增进其在中国就业的信心,以实现我国的对外就业竞争力。综上所述,当外国人在中国取得就业证,并获得就业时,一旦发生劳动争议问题时,可判断外国劳动者是否与中国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若存在这种关系时,则可用中国的劳动法进行裁决。
除上述之外,还应分析外国人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法》制度之间的关联性,主要可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一是,当外国人受境外母公司的指派下,进入到中国子公司进行工作时,可获得就业证。一旦发生劳动争议问题时,应根据外国人是否与中国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分析,若未签订时,驳回双倍工资要求。二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主要是为了保护我国本土劳动者的市场竞争力。当外国人获得就业证,并想要延期劳动合同时,需要经过当地劳动部门的批准,以获得更长的合同期限,但这种方式并不能由外国人单方面申请。而对于固定期限合同来说,主要是因为我国明确规定了外国人在我国的合同期限,若合同期满后,外国人可在用人单位的帮助下办理延期手续。当没有获得用人单位支持或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外国人则失去就业资格,无法确定双方的劳动关系,使得《劳动合同法》失去了效用[2]。
外国人劳动争议问题在我国一直存在,不仅与我国的法律相冲突,还会与市场的安全、稳定发生冲突。因此,我国应加大法律建设力度,在维护国家利益、市场利益的基础上,填补法律空白,进而保护外国劳动者合法权益。通过这种方式,有利于引进国外人才,推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