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 天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江西 南昌 330007
生态文明的建设体系构建的高低,直接反应了社会文明的状态。并在党的十九大三中全会的基础上,提升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日程。面对当前不可再生资源紧缺的状态下,环境污染的日益严重,遵守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凸显出生态文明、美丽中国、人与自然和谐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新的拓展。突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和“中国要成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引领者”两个方面的两点。生态文明建设成为了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势在必行的责任和义务。作为融入建设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明建设、社会建设的系统工程,生态文明建设的构建上升了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历程。“文明”所谓的对立就是“落后”和“野蛮”。“文明”展现的是人类的发展和进步。生态文明的建设是关乎于如人与自然及其人与人、人与社会等几个方面的和谐共处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全面发展可持续繁荣的社会形态。生态文明主要体现到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个方向的共同进步,是工业文明发展的象征,是一种的新的社会文明形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的动力源泉源自“资源红利”和“人口红利”的出现,及其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速,发展方式粗放,消耗大、浪费多,能源、资源供给矛盾纠结呈现到家的面前。国家的发展需求是生态文明的建设,然而法律的规范和推进、优化等,是针对社会中呈现的不文明现象进行强制性的约束。随着工业经济飞跃,环境也呈现了一定的恶化现象。生态文明需要进行完善法律保障体系,利用规范生产,合理的资源利用等方式来制约工业废水的排放,严格的法律规范来统筹文明社会的构建进程。由此可见,第一,生态文明代表人类对人与自然关系定位的重新审视,是自然价值观的根本性转变。第二,生态文明在一定的程度上体现了人类对于经济和社会发展方向的重新认知程度,并在此基础上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转型,并在法律的规制和调整中不断前行和推进。第三,在全球化的难题中,生态危机的整治和生态文明的构建,不仅是我国需要不断调整的方向,也是各个国家之间共同需要努力和协调发展的方向。并在各个国家的需求中进行国际环境条约上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生态文明法律体系建设。第四,生态文明作为一种全新的文明形态,针对于旧的发展模式和社会制度构建了美好的发展愿景,并在法律的思维方式上产生较强的影响。第五,生态文明包含了制度文明本身针对与法律保障的内在需求提出。
全球范围内,各个国家之间相序提出了“绿色新政”、“绿色经济”和“绿色增长”生态文明建设。我国也不例外,由盼“温饱”走向盼“环保”,由求“生存”走向求“生态”。并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并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统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并在此基础上提升生态文明发展、物质文明发展、政治文明发展、精神文明发展、社会文明发展水平。由此可见,不管“生态文明建设”这一概念的提出是否明确,但是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立法在我国实际的生活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促进性作用,为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例如:《宪法》第26条第一款就明确的规定:“我国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及其社会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显而易见,生态文明建设是法律的保障体系。同时也为我国制定了一大批污染防治及其资源保护的法律。其中也包含了大气、海洋、噪音、水、放射性、固体废弃物等方面的防治法律。与此同时也制定了土地和森林、草原、水资源、煤矿、矿产、海域等资源的保护法律。并在生态文明的不明确情况下,针对山、水、林、田、湖缺乏一体性制度驱使下,呈现了条块分割现象。甚至出现了左右掣肘和上下脱节情况。这些情况的发生,都是由于立法不健全、执行不严格,监督力度较弱导致的生态环境持续恶化的情况。从目前的形式来看,我国为了决心扭转此种局面,就因该在生态文明理念的基础上,构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生态需求,创新法律保障体系,法律保障原则,法律保障制度,法律保障措施等。并在此基础上,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力法律保障。
(一)污染防治的立法涵盖面日益拓展
在过去的几十年当中,相关环境保护的立法一直作为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护体系构建重要的组成部分。1979年9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综合性环境立法除外,其他的各个方面立法已经构建而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环境法律体系建设。其中,污染防治是环境保护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换句话说,是国家针对产生环境污染及其其他公害活动的控制实施,并达到环境保护和生态保护的境界。进而保护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谜底定制,实现同类法律的规范。目前,从全国的范围来看,污染防治的范围已经涉及的相当广泛,并在好多领域实现了防治法律和防治法规。并针对化学品安全和农药使用、电磁辐射上进行相关的行政管理和部门制度的标准化环境进程。
(二)资源保护的立法得到全面发展
自然资源法是经济法学的范畴。随着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不断实施,我国进一步对其进行了相关的传播和扩张影响。由此,自然资源的立法中也就呈现了更多可持续利用和资源保护的法律内容。并在森林和草原等开发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并在过程中不断优化,更加注重合理利用和保护、恢复原状上。
(三)生态保护的立法正趋于健全
从宏观的角度分析,生态保护上的立法所确立的保护对象,应该包含自然区域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上。我国法律生态保护主要包含了自然区域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上。其中,野生生物保护上的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涉及到地域方面的环境保护方面主要内容有:自然保护区域、国家森林公园保护区域、风景名胜区域、河流湖泊保护区域、自然文化遗产区域、景观舒适度保护区域等等。与此同时,还在90年代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并在此基础上颁布了《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
(四)特别方面立法得到加强
不仅环境要素需要发展,针对一些特殊的方面还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并且具有一定的综合性,同时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中主要的内容包含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等。
(五)其他相关立法得到“绿化”
根据以上可以发现,除了以上的环境立法外,我国还针对其他的一些立法开始规定环境保护的内容。早在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进行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及其其他的环境监管章程。在地方性也实行了《乡镇企业法》,并涉及到环境与资源的保护上。其中《农业法》也针对农业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进行了进一步规定。2007年突破了“有体物”的范畴。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专设了“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这一个章程。与此同时,还针对环境污染的侵权构建,因果关系的认真,责任举证等方面内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并在一定的程度上,构建了环境侵权责任权的趋势,实现相关立法的“绿化”。从目前的形式看,我国的经济及其GDP已经在“爆炸式”的环境中不断提升,生态环境的恶化趋势也随之加深。大气和水体的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已经远远超过了环境的容量。雾霾的“景象”遮蔽了半个中国;酸雨面积也随着经济的增长不断加深;江河湖海的污染程度也不断加大;生态环境的破坏,不仅是水土流失的问题出现,还导致了沙尘天气的加重,粮食的减产,甚至动植物的灭绝或者濒临灭绝。然而,这些都需要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进行法治的立法构建。并在一定的程度上起到了环境保护和优化的促进性作用。针对环境恶化的状况进行及时的遏制。
目前形式下看,还需要改善的问题是:第一,还不能从生态系统整体理念进行出发,构建环境保护基本法;首先应从制定的程序《立法法》上规定,进行构建基本法。接着,从内容上《环境保护法》现行看,具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章程,但是条文相对空洞,缺少具体制度和措施的牵头法。从法律部门上分类进行分析,是将污染环境防治及其资源、生态保护三者之间进行分开探讨的。只有从整体性出发,才能系统性的进行生态环境综合保护。第二,在一定的程度上,还不能根据生态系统物物相关律需求进行构建完整的生态文明法律体系保障。不管是人与人之间,还是人与物之间,都存在一定的联系,一方面的协调必然会导致另一方的失调。因此,面对这样一个复杂的生态系统,只有构建一个污染防治和资源开发、生态保护共同系统,才能保证生态文明法律体系的完整性。但是实际的实践中,这些体系都是独立的。第三,还不能根据良性的可持续理念对生态环境基本原则进行调整。第四,不能根据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方式构建系统的法律制度之网。
(一)新常态背景下,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原则
第一,从生态优先的原则上看,生态文明是转化经济效益和生态利益的关系。两者之间同质同源,共生共进。其中,法律是获取和减损利益的方式,是确认和维护规范的主要途径。由此,法律在解决冲突的时候,起码需要构建一个原则,也那就是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并在长期的协调中,实行“协调发展原则”构建。2014年《环境保护法》打破了这样一误解。并采用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等进行协调。并坚持保护优先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在实践的层面上,还是生态优先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
第二,从生态恶化原则上看,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换句话说,环境法的直接目的就是保护环境。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只有做到“达标合法原则”基础上,才能实现经济的进一步拓展。
第三,从生态民主原则上看,是在平等、合作、包容、理解、尊重的基础上进行细化。构建民主生态的原则,并在此基础上渗透平等和尊重、理解、合作细化。建立多元参与渠道和平台考量。
第四,从共同责任原则上看,环境问题是一个相对复杂的系统,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和多样性、整体性。从法律的原则上可以发现“共同责任原则”准则。由此可见,“生态优先”是保护和发展战略关系定位;“不得恶化”是人类行为针对环境影响的计划地线。其中“生态民主”是环境保护的基本途径和力量。并在“共同责任”上进行实现负担准则。
(二)新常态背景下,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框架的构成
第一,从生态文明建设基本法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环境污染的牵头法律。并在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气候变化、生态保护等领域进行生态文明构建。并在此基础上实现统领性、纲领性与指导性地位。
第二,从污染防治法上看,环境污染预防和治理领域总成,具有有污染介质与污染因子两个基本标准。在实践中《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都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第三,从自然资源保护法上看,包含了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保护等,其中包含了再生资源的保护和非再生资源的保护。
第四,从生态保护法上看,针对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相关的法律规定。可以划分为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特定自然区域、转基因生物安全保护法等进行健全和构建。
第五,从能源法上看,能源开发和利用、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构建。其中,从目前形式来看,我国亟需解决的问题是能源基本、原子能、石油和天然气相关法律构建。
第六,从气候变化法上看,构建人类和其他生物生存气候,并针对相关的气候变化基本法进行对应气候的变化法。
第七,从专项环境管理制度法上看,某一特定方面环境管理关系法律规范进行实施调整。
(三)新常态背景下,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的基本制度构建
从预防性法律制度上看,主要包含了生态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风险评估制度,环境标准制度,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等几个范畴。
从管控性法律制度上看,主要包含了生态权属与生态许可制度,生态总量控制制度,生态总量控制制度几个范畴。
从救济性法律制度看,主要包含了生态补偿制度,生态修复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几个范畴。
随着社会的进步,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中。如果说体系框架是“骨骼”。那么制度框架就是“血肉”,对应的原则框架就是“筋络”。其中,主要的制度中,并非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支持,共同实现的规范共同体。并在生态文明理念、机制、规律中,以抽象原则为指引,基本框架为基础,主要制度为基点。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和谐统一和相互交融。
[ 参 考 文 献 ]
[1]王磊,肖安宝.习近平生态文明建设思想探论[J].理论导刊,2015(12).
[2]杜亚东.试分析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策略[J].法制博览,2015(17).
[3]徐月欣,李明桓.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制度构建[J].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学报,2014(03).
[4]王灿发.论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J].中国法学,2014(03).
[5]余永跃,王世明.论增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保障[J].中州学刊,2013(12).
[6]赵成.论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保障及其构建[J].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01).
[7]崔思朋.环境史与生态文明的对话与交融——“生态文明建设与区域模式”学术论坛综述[J].昆明学院学报,2017(01).
[8]蓝强.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新视角——优化“人—自然”系统的途径选择[J].岭南学刊,201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