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惠星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 三明 365000
共享经济是指获得报酬为目的,为陌生人提供物品暂时使用权的一种经济形势,本质上是以不同方式的付出获得经济红利,且这种行为主要是基于互联网平台提供的[1]。共享经济这一术语最早是由美国学者马科斯在1978年提出。共享经济催生出新的用工方式,但是目前《劳动合同法》中对于这一新用工形式尚未进行过多规范,这导致《劳动合同法》的实用性下降。因此,文章主要针对共享经济企业用工管理与《劳动合同法》创新展开分析。
随着现代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催生出新的商业模式,传统企业利用互联网为用户提供了更多的服务,从而颠覆了传统的市场模式。“共享经济”是在此背景下催生出的新经济形式,主要借助共享平台,将私有资源得到更好利用,从而获得经济效益,并且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共享经济具有成本低、需求分配充分的优势,在充分利用私有资源的同时能够扩大市场需求我,为人们提供了新的消费方式。共享经济从实践行为上分析可以简单理解为用租赁服务代替购买行为[2]。目前市场中比较典型的共享经济企业为各种共享车辆企业,例如Uber、滴滴出行等企业。由于Uber是外资企业,因此文章主要针对滴滴出行进行分析。滴滴出行的专车司机主要是通过线上招募以及借助第三方汽车租赁的方式,前者主要是利用互联网招募各种有私家车的司机,而后者主要是指专车司机可以通过将私人车辆挂在第三方租赁企业名下,并签订相应的协议,在审核通过之后可以发放相应的账号,从而提供打车服务。这种方式在国内已经正式获得认可。截止到2017年,滴滴出行平台就有超过200万活跃司机,该平台平均每天提供超过500万出行服务,目前是全球最大的在线出行平台。但是目前我国专车服务规范化的建设仍不够完善,主要集中在企业与专车司机劳动合同订立这一问题上,多数人认为企业与专车司机之间只是合作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应当纳入劳动管理范围,对于企业来说,若将专车司机转为传统意义上的雇佣关系,不但会增加企业的扯呢吧指出,同时也不符合共享经济的特点。
在两会期间,交通部门指出网约车发展需要在现有框架上实施经营者、驾驶员的许可管理,并规范网约车企业的经营行为,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合作,从而加强约车全过程的管理。虽然对于新政策如何制定仍是一个未知数,但是需要积极面对网约车服务中的各种问题以及合法地位进行思考。
共享经济下的用工模式主要以P2P用工模式为主,很难用传统用工模式的管理办法进行约束。《劳动合同法》作为为社会劳动用工关系提供法律依据的一部法律,需要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而做出相应的调整。现行《劳动合同法》偏向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进行保护,从而实现劳资关系的平衡。在面对共享经济不断发展的背景下,需要重新对合同立法倾斜保护原则进行调整,从而合理对劳资双方进行规制。
共享经济为低收入者再就业提供了新的方式,是一种具有较强发展潜力的竞技模式,具有较高的社会价值。共享经济企业的用工模式为企业资源的利用提供了新的途径,能够通过低成本、高效率为客户提供不同的服务,但是这种用工模式也存在着较大的真空地带,主要表现为用工关系的无序化。因此,政府需要对共享经济企业用工关系进行规范,并进一步关注就业者的劳动保护与社会保险问题,借助共享经济提高各种闲置资源的利用率,从而规范共享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同时,除了对企业以及用户进行规范外,还需要对第三方平台进行规范,在基础规范的引导下提供共享服务,并且要加氢自我约束,避免对法律底线的触碰。
在共享经济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共享经济企业用工管理中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给共享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在此背景下,政府需要通过有效的分析,对《劳动合同法》制度进行创新,从而规范共享经济企业的用工管理,保护各方的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