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民事行为能力认定研究

2018-01-22 16:53沙见泽
法制博览 2018年33期
关键词:行为能力民事行为个案

李 彬 沙见泽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北京 100083

一、我国目前老年人行为能力认定制度的现状

(一)我国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的方法和标准

我国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主要是以自然人的年龄和认识能力为依据。根据此标准我国将十八周岁以上或者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将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划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将不满八周岁或者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划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非特殊情况(如患有精神疾病)则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状态可持续终身。我国对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认定方式上采取法院认定制度即由法院以判决的形式来判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等级,每次变更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等级时都需要向法院递交变更请求才能变更。

(二)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目前存在的缺陷

我国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等级一且划定除非有精神病理性疾病时才可以向法院中请更改民事行为能力等级但这一项制度却难以与自然人这一生漫长的复杂变化相匹配,尤其当人进入老年时期的时候,在衰老期的时他们的日常行为能力和意思能力与青壮年时期相比会有很大的不同,身体状况每况日下,会出现牙齿脱落、骼密度降低、身体行动能力下降等状况。同时老年人在意思能力方面也会着时间推移而下降,人的脑细胞自成年以后就会处于不断死亡的状态,这种情況并不会突然地导致人失去思考能力和行为能力,但在经过一段长时间的减少状态时便会导致人的脑结构机构异变,造成人的记忆力和智力的下降,严重者便会患上阿尔兹海默病。发病时表现特征为记忆障得、失语、执行功能障碍以及人格和行为改变等全面性痴呆。虽然阿尔兹海默病作为精神疾病类被我国列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中,但在阿尔海默病发病前即没有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这段时期对老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却存在空缺,这时期的老年人也正在经历着身体器官衰老引起记忆力下降,学习能力下降,接受新事物的能力减弱的过程,但我国并没有对这些老年人进行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因此老年人在此期间仍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面对问题已不能做出合理正常的判断,他的合法的财产权益很难受到合法保护。

二、我国老年人行为能力认定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及各国改革经验

我国日前监护制度中对于老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标准仍然只机械地采用医学界的年龄划分标准,在年龄划分上将45-59岁称为老年前期即中老年人:60-89岁为老年期即老年人;90-99岁为长寿期。其中我国现阶段重点监护的对象主主要集中于60岁之后表失部分或全部日常生活能力的老年人,在精神状况鉴定方面那些未患有阿尔兹海款病或者类似的精神病理疾病和未因年长身体器官明显衰老但有身心障碍的老年人不能向法院院请求变更自身民事行为能力等级,因此对于还在一定日常生活能力但在意思能力状況下滑较为严重的老年人,我们的监护制度并没有有效地对其合法的权益进行针对性的保护,尤其是面对如今社会口新月异的变化,老年人已然不能很好的融入对于自然人的精神状况要求更高的信息化智能化生活当中。面对社会这种变革我们不能让老年人群体只能做勉强维系生活的弱势群体,要紧随时代需求,监护制度在保障老年人正常生活和合法的权益的同时,对其精神面貌进行重新评估调査并依据调査结果实施相应的帮助措施弥补其学习能力下降的不足使老年人再次融入社会更加方便,因而改革监护体制中老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等级划分方式和划定标准便显得尤为重要。

三、完善我国新型老年人民事行为能力认定措施的几点建议

(一)成立老年人行为能力个案认定机制

我国目前采取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认定制度是由自然人向法院提出中请然后由法院对其宣告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等级的方式。但未能考虑到老年人群体的差异性和复杂性,笼统的一味去限制其行为能力实际上却剥夺他们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也不能体现出老年人的关怀。因此实行个案照管制度便显得可行,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老年人行为能力欠缺保护的范围,减少了对他行为的限制,保留了他们的一定行使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另一方面通过个案调查体现了每个老年人在行为能力的余存范围和程度的不同,依据每个老年人精神、身体、智力的实际状况,确认其余存意思能力或是限制行为能力的范及程度最大限度地保护确保老年人的权益以及尊重他们的自主决定权。在法院对其民事行为能力宣告时回有相对的针对性随时可以根据个案调查结果进行相应的民事能力进行监管,而不是全面否定。这既节约了司法和社会监管资源,又更好地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发挥社会组织在老年人行为能力认定方面的作用

个案审查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调查应该由符合鉴定条件的精神科医师进行,应参考日常生活基本活动能力评估和日常生活重要活动能力,也需结合个案的健康状况(包括意识状况、营养状况,疾病史,沟通能力、是否使用辅助器械等)、认知能力、家庭状况等综合进行评估。除此之外,还可采用具体细致的问卷调查表进行调查,参考询问结果。同时相关部门还可以指定一些社会机构作为法庭收集有关老年人行为能力的信息的辅助机构,例如老年服务中心和养老院,这些机构对于老年人状况比较了解,对其自理能力和意识能力在长期的照顾过程中更易掌握。最后再由鉴定部门将这些资料汇总全面分析后给出老年人行为能力的鉴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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