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 海
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铁路公安处刑事技术支队,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笔迹鉴定是一种科学性活动,是对客观事实的检验和判断,必须严格遵守科学的法则。最后,由于笔迹鉴定的特殊性和笔迹鉴定客观现实的发展结果,经验在笔迹鉴定中占据重要地位。因此,笔迹鉴定应遵守以下三项法则。
这里所说的笔迹鉴定要符合法律的规范,并非指诉讼法律对笔迹鉴定的一般要求,如鉴定人必须如实鉴定、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鉴定人要保守案件内秘密、任何人不得干涉鉴定活动等。本文是指笔迹鉴定必须符合法律对诉讼证据的要求和规定。中外笔迹鉴定意见在法庭上的适用存在较大的区别。究其原因,一是文字的不同决定汉字的笔迹鉴定更易于做出同一认定,二是西方国家在诉讼制度上所表现的对人身权利保护的严格性,决定了对诉讼证据的要求极为严格,而笔迹鉴定的标准在科学上并未解决,因而笔迹鉴定意见在法庭上运用的机会较少。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完善以及对人身权利保护的力度日趋加强,对笔迹鉴定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因此必须加紧对笔迹鉴定科学化的研究。
在科学依据方面,首先,对于书写习惯的特征,如特定性和稳定性,已经有了相当程度的认识,使得笔迹鉴定具备存在的基础,但对于特定性、稳定性具体包含哪些内容,以及如何在书写形态上判定特定性与稳定性的程度等,还未彻底解决。例如,具体到某个笔迹特征,其特定性究竟如何,也即其个性化程度如何,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其次,已经认识到了笔迹、书写动作、书写习惯之间存在相互关系,只能了解书写动作形成了笔迹,书写动作的特点反映了书写习惯,但是该现象的表现状况如何,也即笔迹的现象、书写动作的现象和书写习惯的现象究竟呈现出什么样的状态,它们之间又存在怎样的相互关系等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这些问题都使得笔迹鉴定的理论基础不牢固。
在科学的鉴定方法上,主要存在主观经验因素过多的问题,从笔迹特征的确定、笔迹特征鉴定价值的判断,到对书写习惯体系特定性的认识等,都主要凭借鉴定人的经验做出。此外,还有很多鉴定人根本不考虑如何判断笔迹特征的鉴定价值,其结论也不是基于对书写习惯体系特定性的认识,而是凭感觉,由此产生的鉴定意见必然错误。
通常所指的经验是指由实践得来的知识和技能,其中的知识部分是认识过程初期阶段所形成的认识,以生动、具体、直观的形象反映客体,含有人的主观因素,而不是纯粹像理性认识那样利用概念、判断和推理等抽象的逻辑思维的方式来认识客体。单凭知识指导工作很容易导致失败,就像纸上谈兵一样,而经验中的技能部分却是工作中所必要的。经验中的技能部分是指运用知识具体操作的、实现某种实践活动的能力水平。一个人所具有的某方面的知识再多,如果他未在实践中反复运用形成技能,就不能很好地运用所掌握的知识、,那么他开始工作的时候往往因经验不足而出差错。经验广泛存在于各行各业,如教学经验、领导经验等。通常所指的工作经验不仅包括经验中的知识成分,而且包括经验中的技能成分。
然而,在笔迹鉴定中所谓的经验法则是指在实践中取得的知识和技能两方面。只涉及后一方面是无可指责的,但对于前一方面也应该慎重。尤其对于知识成分中尚未上升到理论(即理性认识)的高度,而且被实践检验是正确的东西是不能运用的,因为笔迹鉴定是一项操作技能水平要求很高的实践活动。笔迹鉴定主要是为法律服务的,有时甚至关系到人的生死存亡,而法律是体现公正、合理的精神,是极为严肃的,容不得出现半点差错。笔迹鉴定意见是法律证据之一,也应该严肃对待:经验在笔迹鉴定的实践中是必不可少的,完全、丰富的经验是笔迹鉴定工作的必要条件。
因此,本文强调的经验法则是指鉴定技能方面的经验法则。毕竟,笔迹鉴定是依据科学的原理,根据鉴定人自己对笔迹鉴定知识与理论的认识来进行操作、实施的,排除主观因素的作用是不可能的。鉴定过程是一个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过程。例如,通过观察笔迹中字的一笔一画的形成过程,认识书写动作的特点、确定笔迹特征、推断书写习惯,都离不开主观认识的作用。所以,经验法则是必不可少的。
以上所述的三项法则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的。符合法律的规范可以促进科学的法则和经验的法则的发展和完善,科学的法则又可以促进符合法律的规范和经验的法则进一步完善和健全,经验的法则在运用的过程中就可以为符合法律的规范和科学的法则提供有益的实践材料,促进符合法律的规范和科学的法则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