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以前刑事法律重于民事法律原因初探

2018-01-22 15:30
法制博览 2018年30期
关键词:蚩尤民事法律宗族

程 勇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一、早期部落联盟时期原因分析

我们都知道中国的古代社会的发展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早熟性。在国家建立之前这个特征也许还不太明显,然而也有一定的考证性。而为何在早期的氏族社会也存在刑事法律重于民事法律的现象。因此,就要从当时的社会形态进行分析。在中国法律起源之中,有“刑起于兵之说”。以此来解释当时的早期氏族社会部落联盟时期的社会状态,我觉的有一定的可信度。《国语.鲁语》记载: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以威民也。故大者陈之原野,小者致之市朝。这句话在一定程度上就表明了战争与统领军队的需要,催生了刑法制度。有这句话我们可以上溯五千年前介绍当时的社会形态。五千年前华夏大地有众多的部落。如黄帝、炎帝两大支,沿黄河流域直至陕甘,由西向东,黄帝支居北,炎帝支居南;如居住于齐鲁大地至东海范围的蚩尤一支,在《尚书.吕刑》记载,蚩尤作五刑曰法。蚩尤乃黄帝时九黎之君主。为黄帝败而受编之,仍使主兵。于是就存在于蚩尤一族以兵刑之威、威严之治自立于部落之间。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以及人口的增长,部落势力范围不断扩大。炎帝、黄帝二部不断向东南发展,与东南的蚩尤部落相遇,于是发生了战争。关于这场战争的情况,史书记载:昔者黄帝合鬼神于泰山之上,驾象车而六蛟龙,毕方并辖。蚩尤居前,风伯进扫,雨师洒道,虎狼在前,鬼神在后,腾蛇伏地,凤凰覆上,大合鬼神,作为清角。战争之激烈,可见一斑。而这种早期的部落之间的战争多少带有野蛮人的特点,而部落内部,父系家长、族长处于一种优越地位,就这样一种威严的刑事法律在部落战争屈从于生存以及部落内部利于统治的条件下悄然而生。

从当时的生产力以及商品交换进行分析。在原始部落联盟的社会,中原地区土地肥沃,气候温暖,为农业生产提供了天然条件,但生产工具不发达,农业生产不可能以个体家庭为单位而必须以氏族为单位,因此人们不得不集体劳作,小农经济还没有形成,氏族内部的个体家庭私有制和商品交换关系是无法萌生的。在者,在集体主义之下,个人的生存离不开整个家庭或者家族、部落,这样个人的利益完全溶化在家族集体利益之中,而家族利益的调节又以父系家长进行勘别。这样产生于民事法律的社会条件没有形成,这样一些氏族习惯和一些早期遗留下来的传统代替了民事法律的作用。

二、夏商到战国时期原因分析

(一)自然经济的作用

说到自然经济,不得介绍一下中国的地理状况,中国是深居内陆,东临太平洋的国家,地大物博,物产丰富,农业和畜牧业发展泾渭分明。奇怪的是,每次农业和畜牧业的交融都能擦出战争的火花。也是在不断的摩擦之下使中国的文明不断发展。夏朝的建立使原先氏族社会的一套生活方式被带到国家建立的社会里,但整体上中国社会的个人生活方式并没有太大的变化,而是在原先的基础之上更加的精细化和完整化。作为生产单位的家长制家庭,彼此孤立,只能从事简单的再生产,很难扩大在生产,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的小农经济,基本上满足了生活所需要的物质资料,从而不依赖市场,以至于商品经济缺少了前进的动力。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社会分工的进程,直到商代,农业同手工业和商业的分工还处于萌芽阶段,商业还没有从手工业中分离出来形成一个独立的部分,这就必然会阻碍商品经济的发展从而阻隔交换和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这样就阻碍了民法产生的基础。

(二)宗族、家族制度的深远影响

说起中国宗族、家族的历史可谓是源远流长,早在部落联盟时期,宗族、家族就形成了一定的雏形。到了夏商、战国时期,这种制度对中国社会的影响更是巨大。那么,宗族、家族制度的存在如何与民事法律的轻重相联系?那么就要对比的分析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宗族制度是以“亲亲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此其不可得与民变革者也”这是《礼记》之中关于宗族制度原则最真切的表述,而这条基本原则也是制定其它家族法规奉行的依据。家族法规是适用于家族内部的“法律”。而这些内部的“法律”对于家族内部民事关系如继承、婚姻、财产、宗籍的调整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宗族、家族制度的存在,本身是封建统治者国家机器运转中顶层设计的一部分,它与国家正式法律在协调社会之中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同样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我国特有的社会性质之下,本应该由民法调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被宗族、家族内部的法规所代替。这样,民法所特有的调整作用就无法显现出来。首先,在财产关系上,在一族之内,“异居而同财,有余则归之于宗,不足则资之于宗”;在一家之内,“子妇无私货,无私蓄,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这两条真实的反映了在夏商时期调整财产关系上,身份是首要的因素,决定着财产的占有和处分。在一族一家之内,尊长居上,对财产处于支配地位,而家庭之中的其他成员,如果别籍异财或擅用私财,则是严重的刑事犯罪而为法律所禁止。另外在财产继承方面,也普遍采用嫡长子继承制,里面则体现了浓浓的宗族观念。其次,在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方面,可以说在夏商周时期,普通民众没有人身尊严可言,而这一关系的勘别,又必须放到民众依附圈子中的宗族、家族之中。夏商时期的社会,是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独立的个人是组成家庭的一个元素,这个时期,小农经济基本形成,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的社会组织基本建立起来,而一家一户又完全禁锢在宗族和家族之中,个人没有任何权利可言。个人的存在以履行宗族义务和国家法律义务为前提,个人的权利与价值决定于他们在伦常秩序中的尊卑和在国家机关中的位置以及取得家族与国家的容许程度。

(三)法家在思想、社会领域的影响

思想界的活动是一个社会的真实反映,它时常发生在动乱社会之中,它代表的是社会上大多数人民的利益需求。每一次思想领域的运动,都能为社会注入一股洪流,使整个社会改头换面,一次一次的推动人类历史的不断更新。的确,思想领域爆发的革命的力量是不可小觑的,遍观人类几次伟大的思想运动,都在动乱的社会中发生,而且思想运动的另一个作用在于是作为一种新社会的号角,进而为建立一个全新的社会作好充分的思想宣传。

春秋战国时期各派思想家的活跃,各派思想家提出的思想对人们的行为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其中法家思想更是顺应时代的潮流,韩非子和商鞅的“重刑”和“轻罪重罚”思想,更是使刑法在社会、政治生活中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影响到人们的方方面面,西周以来所形成的礼在这一时期由此不断地被制度化和法律化。因此也就逐渐形成了重刑的社会局面。另外法家倡导“重农抑商”的基本国策,也在一定程度上阻断了社会买卖关系的发展,使社会交往关系过于单一,也就阻碍了民法发展的社会土壤。

总之,从上面的简单分析来看,由于在秦以前存在种种的限制因素以至于民事法律在最初之时的发展就显得过于狭小。由此在当今中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建立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我们应该在以上分析中学到经验,摒弃传统社会之中阻碍民事法律发展的因素,汲取其中所蕴含的民本、开放思想,以此来形成当今中国民事法律所特有的新时代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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