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 璟
中海油深圳电力有限公司,广东 深圳 518054
电力工业是国家的经济命脉,其安全性显得尤为重要,建设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是保障电力安全生产的核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提出到2020年安全生产指标达到或接近中等发达国家水平。这个奋斗目标的关键在于建设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在国内安全生产的监管和考核等方面,电力行业都相对较好。
1.电力安全生产是指电力企业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电力的正常需求,防止和杜绝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电网大面积停电等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需要通过建设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来实现。
2.法治是与“人治”或称“德治”相对立的治国方略。“人治”指的是主要依靠道德高尚的圣人通过道德或感化来治理国家,也指明君或少数寡头的统治[1]。而法治(rule by law)是一种社会调控方式,意指依法办事的原则,良好的法律秩序和代表某种具有价值规定的社会生活方式。法治与人治的分界线是:当法律与当权者个人意志发生冲突时,是法律高于个人意志,还是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或者说,是“人依法”还是“法依人”[2]。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建立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决定》提出建设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是依法治国理念在安全生产这种社会活动方式中的具体运用。
3.电力安全生产法治秩序,首先指的是要有良好的法律来规范电力安全生产。法治是“良法”之治,“法治应包含两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得到普遍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3]。
1.德国是典型的大陆法国家,受此影响,德国在电力安全生产方面注重法律体系的完备和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为确保“良法之治”,德国把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大致分为三个层次:第一是国家法律,国家有专门的有关标准、劳动安全法、环保法和其它有关规章制度;第二是各行各业自己制定的具体安全规程,电力行业也不例外,如工伤保险机构制定的安全技术规则等;第三是企业自己制定的运行规程、安全规程、标准等等。电力公司竭力制定尽可能完善、具体的安全规章制度供基层部门执行。在人员方面,德国的各电力企业均设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专职安全工程师负责日常的安全工作,直接向总裁负责;在安全宣传与救护方面,德国电力企业很少有安全标语、口号,而代之粘贴宣传的是安全指南,如火灾应急措施、人身事故急救办法、现场逃身通道标志,以及生产现场配备担架、急救箱等救护设备的示意图;在人身安全方面,德国注重建立职业安全保险制度,加大对受害人的赔偿。
在电力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追究上,德国重视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和制定防范对策,对责任人则从轻处罚。不处罚或减轻处罚使事故对当事人负面影响小,当事人就愿意讲出事故真相,这有利于企业研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反之,如果加重处罚,当事人就不会讲出真相,以后反而更容易发生类似事故。
2.美国法治文化以契约文明为基础,在电力安全生产法律制度方面同德国比较接近,但美国更加注重个人行为对安全生产的影响。美国电力企业通常制定一种“安全誓言”,要求每一个员工在“安全誓言”这张“契约”上签字,保证自己永远将安全放在第一位。同时,美国电力行业非常重视对员工安全意识、知识和技能的培训,试图通过建立个人安全目标来实现公司的整体安全目标。
当前我国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堪忧,而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状况相对较好。据国家有关部门统计资料显示,进入21世纪以来煤炭、交通、石化等行业重大事故发生率较高,煤矿瓦斯爆炸事故经常发生,中石油川东钻探公司12.3井喷特大事故等等,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而“电力、电信、军工等行业运行平稳,没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4]。与发达国家相比,近十年来,我国在电网结构和技术装备相对薄弱的情况下,没有发生大的电力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发生重大停电、电网瓦解事故。相反,1996年美国、新西兰等发达国家相继发生重大停电事故;2003年8月14日,美国、加拿大又发生重大停电事故。
1.我国《电力法》第三条规定:“电力事业应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电力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建设正是为了适应经济与社会发展新形式的需要。这项法律规定使电力安全生产法治秩序的超前建设具备完全的合法性。
2.如前所述,我国电力安全生产已经建立了较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并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并且早已实现第二个目标——建设初步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从“良法之治”角度来看,受大陆法传统的影响,同德国一样,我国电力行业的安全法律种类齐全,体系较完备,大体上也分为三个层次。
我国电力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建设是一项浩大而复杂的工程,总体而言,它包括:良法之治;法律的普遍遵守;法治文化建设三个方面。良法之治中的“良法”是一个相对的概念,“良法”的形成需要在法律实践中不断地改进而日趋完善,不能一蹴而就。
我国电力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建设应以职工安全、法治文化和法律制度的严格遵守与执行为重心展开,将电力安全生产中的各种关系均纳入法律制度及法律程序的轨道,接受法律的治理。基于这一观点,对我国电力安全生产法治秩序的超前建设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职工安全与电力安全生产有着密切的联系,员工的安全就是企业的安全,员工安全有了保障,企业的生产安全才能得以实现。要促使员工从“要我安全”转变到“我要安全”的态度中来,由被动接受安全,转化为员工主动要求落实安全。
2.积极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认证体系。电力行业的质量与技术标准化认证工作在国内处于较好状况。除技术标准化外我国《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款对职工安全也提出了标准化管理要求:“电力行业标准化工作包括电力生产的劳动保护、安全。”我们应积极在电力安全生产中申请OHSAS和SA8000国际认证,进一步加强对职工职业与健康安全的保护,同国际惯例接轨。
1.在多元的企业文化建设中,突出安全生产法治文化。企业文化是广义的文化概念,其形式多种多样,但市场经济的法治属性,决定了企业文化理应以法治文化为核心。法治文化的建设过程漫长而艰巨,首先是从人人遵守法律的习惯开始,大家认同并形成法的
统治和法律至上的共同观念,再假以时日,这种习惯便上升成了文化。职业培训中突出法制教育,培养复合性法律人才。
总之,建设电力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是法治社会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电力行业应当结合法律法规,结合十九大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在国内超前全面建设安全生产法治秩序,为电力安全生产,为中华民族“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