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连带责任的合理性研究

2018-01-22 15:11:29余佳赛
法制博览 2018年29期
关键词:责任法学界服务提供者

余佳赛

贵州大学,贵州 贵阳 550025

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计算机以及通讯技术的应用与发展不仅改变了生产方式,提高了生产效率,同时各式各样的网络侵权行为也纷至沓来,为了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我国在立法上建立起了网络侵权连带责任制度。这一制度的责任承担主体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因其承担内容的连带性质,引发了学界有关该制度存在合理性的大讨论。

一、网络侵权连带责任的内涵

(一)网络侵权连带责任的含义及特点

连带责任作为民法中的特殊责任制度,随着侵权形态的日益增多,我国于2009年制定了专门性的《侵权责任法》,根据条文及对连带责任制度的规范,我们可以对网络侵权连带责任下一个定义,即网络侵权连带责任是指在行为或利益上有牵连关系的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应承担全部给付的强制性义务,而对内互有求偿权的特殊责任形式。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连带责任之性质

连带责任与其他各责任形态差异显著,在不同侵权情形下,不同主体所承担的连带责任之间同样具有根本的性质差异。在侵权行为法领域内,责任人或是出于共同侵权行为或是基于法律特别规定,方承担连带责任。学界通常认为,共同侵权行为包含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加害行为两种。事实上网络用户才是真正的直接侵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承担的是间接侵权责任。这种连带责任并不基于共同侵权产生,只有在网络服务提供者未采取必要措施情况下方需承担。综上所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承担的连带责任是基于法律特别规定产生的,出于公共政策的考量,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善良管理人义务的连带责任,保障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有关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范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通知与取下”规则

《侵权责任法》通过第36条第二款确立了“通知与取下”规则,即“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毫无疑问,这条规则中包含了“通知”与“取下”两个方面。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知道”规则

《侵权责任法》的第36条第三款被称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知道”规则。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追偿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4条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三、网络侵权连带责任制度所引发的合理性争议

我国初步建立起了网络侵权连带责任制度,这也引发了学界关于制度存在合理性的大讨论,学界谈论的焦点主要在于:一、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这一概念的不同界定:具体而言就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中是否包括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ICP),主要有包含论、并列论和复合论三种观点。二、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承担是否具有法理依据,是否能达成法律规范所希冀的效果。

四、网络侵权连带责任制度合理性之体现

笔者在阅读大量不同观点学者文献的基础上,比较分析研究成果,从网络侵权连带责任制度产生的基础角度入手,认为该制度具有其存在合理性。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之现实基础

网络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是法律基于公共政策而作出的特别规定,它具有深厚的现实基础:

第一,网络侵权行为本身极具隐匿性。第二,网络侵权连带责任制度有利于促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充分利用其专业优势,净化网络环境,保护网络安全。第三,更为重要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面对被侵权人合理的赔偿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顾及事件影响力,能够在短时间内进行偿付。

(二)完善我国网络侵权的连带责任制度之建议

首先,加快制定互联网基本法,完善网络立法体系。其次,区别不同类型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应规定不同的免责事由。最后,建立合理的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规范,明确合理的侵权赔偿数额。

五、结语

网络侵权连带责任制度有利于充分救济被侵权人的权益,填补无辜当事人所受到的损害,平衡相对人的利益,保证合法有效信息的传播,促进互联网的良性发展。它的存在必然是具备合理性及时代价值的。但在适用过程中,应当多多注意加强与其他技术性法律的联系,细化网络提供服务者的类型,同时吸收借鉴发达国家的相关立法例。随着网络技术的更新换代,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侵权行为中所承担的责任,需要我们用发展的眼光去看待。只有这样,才能既保障被侵权人的权益,又不损害普通民众的言论自由权,建立起科学完善的责任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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