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鉴定程序角度探讨医疗事故鉴定制度改革

2018-01-22 15:11杨艳新
法制博览 2018年29期
关键词:双盲鉴定结论医疗事故

杨艳新

巴中职业技术学院医学院,四川 巴中 636000

侵权责任法施行之前,我国对医疗纠纷进行责任鉴定的制度主要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专家主要由本辖区医疗机构的临床医学各学科副主任医师以上专家组成,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鉴定专家。医疗事故鉴定制度虽然采取了一定的方式保证鉴定结论的公证性,但是由于医学专业的性质和特点,当地同一学科的医学专家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联系,如师生关系、同门关系、朋友关系等等,鉴定结论难免有失公允,医疗事故鉴定结果被推翻的案例并不罕见。

2010年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医疗侵权损害责任的确立,使得司法鉴定介入到医疗纠纷的鉴定制度中,司法鉴定的引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医疗事故鉴定制度的不足。但司法鉴定的局限性和对两种鉴定制度的重复选择,并没有增加医疗纠结责任鉴定结论的可信度,反而使得医疗纠纷司法工作更加复杂。为解决这一难题,本文从医疗事故鉴定组织及程序角度入手,探讨完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的可行途径。

一、采用“双盲法”组织医疗事故鉴定

现行医疗事故鉴定制度的主要缺点之一就是在辖区内,医学会的鉴定专家与当事人一方(医院方)之间可能存在的关系或多或少会影响到鉴定结论的公正性。笔者认为,借鉴流行病学的“双盲”研究方法,在医学会受理医疗纠结鉴定申请之后,由专门工作人员对鉴定材料进行技术处理,首先对鉴定材料进行编号,之后将材料里涉及到医院、医务人员、患者信息的地方进行遮盖;同时,抽取鉴定专家时也用编号代替专家姓名及工作单位,仅显示职称、学科等专业信息,确保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医患双方、鉴定专家均无法获得医院及个人信息。鉴定结束后,再由工作人员将医患双方的信息补充到鉴定报告上。整个鉴定过程,只有专门工作人员知道医患双方及鉴定专家信息。“双盲”法在很大程度上能提高医疗事故鉴定结果的公平公正性。

二、建立医疗事故鉴定责任追究制度

医学院不是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专家也没有取得司法鉴定资格,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不受相应的法律约束和责任追究[1-2]。即使鉴定结论存在错误被推翻,相关的鉴定专家也不会受到影响。没有惩戒机制是医疗事故鉴定制度的又一缺陷。建议医学会加强组织管理工作,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对每一个鉴定专家的意见做好备案。在诉讼过程中,由医学会派工作人员全程参与,记录好诉讼双方对鉴定结论提出的质疑,并及时反馈给鉴定专家,需要作出解释的,在下一次开庭时出具书面说明。对于被推翻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调取档案材料,并进行详细的审查。一旦发现存在明显偏差的鉴定专家,进行污点记录,有2次以上污点记录的专家,提交同级或上级医学会审核,并给出书面处理意见。责任追究制度可以使鉴定专家产生一定的畏惧心理,增强其责任心,保证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3]。

三、完善鉴定专家准入制度

由于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临床医学专家缺乏法律法规知识,不能准确把握鉴定结论对医疗纠纷诉讼的重要性[4],出现随意性、不负责任、同行保护等有碍鉴定结论的因素存在。临床医生在进入医疗事故鉴定专家组之前,建议医学会组织符合条件的专家进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民法中有关人身损害的法律规定、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能进入专家库。法律知识考核准入制度不仅填补了鉴定专家不懂法、不用法的空白,也符合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政策要求。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公正性有积极的促进作用[5-6]。

科学、完善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不仅能够提高医疗纠纷处理效率,还能有效改善医患关系,对促进健康中国和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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