泮丹丹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浙江 温州 325000
绿色司法理念由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汪瀚检察长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提出,它最初就是基于浙江省“案多人少”的矛盾而引发的思考。它建立在对党中央在十八届五中全会上提出的五大发展理念尤其是“绿色发展”理念的深刻理解之上,是指“在有限的司法资源和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约束条件下,通过规范、理性、文明司法,提升司法效率的新型司法理念,旨在重构检察司法内外和谐关系,促进法治生态文明健康发展”。本文仅就其产生的初衷谈起,浅论绿色司法理念对解决检察机关目前遭遇的司法资源不足导致司法低效问题的指导作用,以找寻提升司法效率之解决路径。
“任何法律都必然追求效率”。效率(efficiency)原本是经济学上的词汇和概念,与法学及司法没有任何关联。上世纪七十年代,自法律经济学出现之后,司法和效率才组成了“司法效率”这样一个法学上的新概念。检察机关所谓司法效率即指办案效率,即投入最少的司法资源,达到最多、最快、最好地处理案件的效果。
英国法谚曰:“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是相伴相随的不可分离的概念,在各级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实践中,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的关系也会遭遇矛盾。笔者认为,追求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共同实现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价值目标,应当坚持两者并重。检察机关践行绿色司法理念,坚持把绿色发展理念所蕴含的集约高效的精神内涵融入司法办案中去,也就是要最大限度降低司法成本,提升司法效率,最终实现公平正义。
实践中,有许多制约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效率,阻碍司法公正有效实现的因素:
一是案件数量大。以浙江检察机关为例,近年来刑事案件办案数量一直处于高位运行,受理的审查起诉案件总量长期位居全国第二,人均办案量位居全国第一。检察院干警处于满负荷甚至超负荷的工作状态,没有时间精力去学习,容易影响办案质量及规范化程度。二是新违法犯罪案件办理难度大。电信诈骗、互联网金融犯罪等新型违法犯罪案件手法不断翻新,科技化水平高,检察机关办案理念、方式和手段较为传统,办案效率亟待提高。
一是当前检察机关面对越来越多的新情况和新型违法犯罪案件时,检察人员的办案观念不正确,难以把握案件数量与质量的统一。二是由于司法改革之前行检察机关一直处于行政管理的模式下,办案人员除了办理大量案件之外,还有许多行政化的活动,导致缺乏足够的时间精力高质量办理案件。
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数量,反映了检察人员的辛勤工作态度及检察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功绩。但案子数量居高不下,肯定不是现代化法治国家治理所需。要树立正确办案政绩观,转变唯数字办案GDP评价模式,着重把握案件质量。
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检察机关面对新形势与新要求,只有全面提升队伍综合素质,提高法律业务能力,才能最大程度实现司法公正。一要通过加强岗位练兵,全面激发办案人员学习热情,提高法律理解和运用能力。二要办案人员自觉加强学习,提高执法素质。
按照绿色司法理念的精神实质,将司法资源重点投入到对严重犯罪的惩治上,对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不大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快速办理,并深入开展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目前,在沈阳、杭州、郑州等18个城市212个检察院开展试点,对3万余件轻微刑事案件加快办案进度并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1]汪瀚.践行绿色司法 推进检察工作高水平发展[N].检察日报,2016-9-12.
[2]徐显明.法理学教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52.
[3]李龙.法理学[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24.
[4]<严防案多人少问题成司法“雾霾”>,2016年3月18日<浙江在线>访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汪瀚.
[5]<严防案多人少问题成司法“雾霾”>,<浙江在线>访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汪瀚,2016年3月18日,记者王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