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秋英
江海职业技术学院,江苏 扬州 225000
老字号历史悠久,承载着优秀的传统文化,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经济价值。加强对我国老字号的法律保护,能够为老字号的发展提供更完善的制度保障。与国际知名品牌相比,我国的老字号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积极构建老字号的法律保护体系,有助于老字号的健康持续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增添活力。
目前,我国还没有健全的有关老字号的法律保护体系,因此,老字号品牌被抢注侵权事件屡屡发生,部分老字号在市场经济大潮中经营举步维艰,我国老字号法律保护制度的现状不容乐观。
1.国内的立法保护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需要法律的规范和保障,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是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前提。当前,我国还没有详细规定老字号的专门法律,只能通过民法通则、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间接地保护老字号。
《民法通则》第26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第33条规定,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在第四节人身权第99条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可见,《民法通则》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的字号,但没有涉及其他商事主体的字号;将字号权作为人身权来定位,但没有涉及财产权,并且按照企业名称权予以保护。《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更是将字号等同于企业名称。字号权凝聚了智力成果,应当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尚无字号权的规定,主要通过注册为商标或申请认定为驰名商标、注册域名等途径,防止其他主体恶意抢注,实现对老字号的立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造成混淆,引人误解的,认定为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仍然是将字号当作商品名称、企业名称,从反面予以保护。
2.国际上的域外保护
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1884年7月7日生效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其保护对象是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物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学术界普遍认为这里的厂商名称即为字号。1985年3月19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即我国接受该公约的约束。该公约第八条规定,厂商名称应在本联盟一切国家内受到保护,没有申请或注册的义务,也不论其是否为商标的一部分。可见,《巴黎公约》将字号权(厂商名称权)纳入工业产权范畴,并予以明确的保护。在国际上,字号权与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一并纳入知识产权体系。我国老字号可以依据《巴黎公约》得到一定的域外保护。
改革开发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不断发展,由于有老字号品牌价值和市场价值的巨利诱惑,针对老字号的侵权现象越来越多。目前主要有这两种形式:一是恶意抢注商标。老字号是一个地方的独特地理标志和金字招牌,具有丰富的历史文化和市场经济价值,也具有较为明显的市场竞争优势,很容易被其他企业或个人恶意抢注。如,“冠生园”、“六必居”、“王致和”、“五芳斋”等老字号被外国代理商抢注。二是恶意模仿假冒。老字号由于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在利益驱使下,一些不法商家和个人,往往会采取投机取巧的方式,对老字号的品牌进行模仿、对老字号的产品进行仿制假冒。如,用“金聚德”模仿“全聚德”、“七粮液”傍“五粮液”。有的企业生产、销售相同相似产品,来误导消费者,抢占市场份额,获取不正当利益。如,天津“狗不理”集团面对冒出来的“狗不理酱油”、“狗不理醋”等不得不接连发表维权声明。虽然看似就这两种恶意侵权行为,但现在花样不断翻新、形式也不断创新,一些侵权者不正当地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老字号(包括汉字或拼音)注册登记为自己的企业名称、网站域名或注册为商标,甚至在境外注册与老字号相同或相似的企业名称。这些针对老字号的侵权行为,既给老字号带来了很多负面效应,又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与良性发展。
我国老字号是属于字号、商号、商标呢,还是属于企业名称呢?其实学术界和立法上均不够明晰。其实,老字号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我国商业中约定俗成的称谓。老字号,在民法中称为字号,在商法中称为商号。在商界,字号与商号是相同的,两者仅是在不同部门法中的称谓。老字号是一种识别性标志,是企业表明其产品或服务不同于其他企业而使用的标识,具有显著特征和个性,代表着较高的市场信誉,是不同企业相互区别的主要工具和标志。我国目前的立法中,多将老字号当作企业名称来规定,实践中对老字号的保护也只是按企业名称来保护。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但不是全部,如果法律只禁止企业名称的相同或近似,不禁止字号的相同或近似,这将无法从根本上体现字号较强的识别度和信誉度,也不能够对我国老字号作一准确的定性。
目前我国对于老字号的规定分散在不同领域、不同效力层次的法律规范中,缺乏明确的法律统一规定。不同部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甚至是规范性文件对老字号进行保护,相互之间缺乏一致性,甚至出现漏洞,容易引起冲突。另外,当前几部关于老字号的法律法规及其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得都不够详细、具体,没有针对字号权的取得、使用、转让、退出、侵权赔偿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针对现实中大量存在的老字号与商标的冲突,也缺乏相应的预防性措施。对老字号的保护,立法上只有事后处罚和救济,没有事前预防措施。在实际适用法律时,老字号权利人往往无从选择、无从适用,容易导致权益受损,市场秩序受损。
实践中,我国对注册商标的保护更全面,更彻底,经国家商标局批准获得注册的商标在全国范围内都具有排他性的效力。相比而言,对于老字号保护参照的企业名称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采用的是分级登记管理制度,即县级以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由此可见,老字号的法律保护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即老字号的排他性效力仅限于注册登记的主管机关的辖区范围内。也就是说,同一辖区内,同一行业使用相同的字号是被严格限制的,但是,同一辖区的不同行业内、不同辖区的同一行业内、不同辖区的不同行业内,使用相同的字号是允许的。这样既容易引发混淆攀附、抢注老字号等违法现象,也容易使消费者产生困惑和误解。
由于我国关于老字号的法律概念模糊、法律内容缺失、法律定位不清、法律保护力度不够,导致老字号与商标等权利冲突不断发生。我国在立法上需要明确规定老字号的法律性质,建立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通过系统的法律来调整、规范老字号,以促进老字号企业的健康发展,促进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转。
老字号凝结着几代人的创造性智力成果,是一种文化的传承、精神的传承。从当前各国立法以及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来看,普遍将字号权纳入知识产权范畴。老字号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我国立法应当将其纳入知识产权范畴进行保护,构建完善的老字号法律保护体系,这符合当今法律发展趋势,也是同国际接轨。我国应当单独立法把字号(即商号)与商标、专利、版权同等看待,时机成熟时,根据我国老字号发展现状和实际问题,制定专门的保护老字号的法律。立法应当明确规定老字号的法律地位、制定老字号的认定标准、规范老字号的认定程序、完善字号权的内容、建立老字号的动态监管制度、加强对老字号的法律保护,建立全国范围内的统一登记管理制度,实现信息共享。通过事前规范、事中监管、事后救济,全过程、全方位地保护我国老字号。另外,可以通过商标权保护我国老字号。商标是企业拓展市场、扩大品牌、提高信誉的重要工具,经过注册的商标,将获得法律强有力的保护。老字号注册为商标,特别是认定为驰名商标,便可禁止其他企业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从而避免发生商标抢注现象。当然,立法上需要解决字号与商标的冲突,禁止注册商标时,其文字与使用在先的老字号相同或相似,防止与老字号商品混淆,保护使用在先的老字号的合法权利,实现商号、商标的统一管理。
除了从立法层面上对老字号进行保护以外,还需从司法层面加强对我国老字号的保障。一方面,司法机关要严厉打击针对老字号的侵权行为;另一方面,对于老字号纠纷要建立多元解决机制,为老字号提供全面的司法保障。
当然,对老字号的法律保护光靠立法、司法规范和干预,是远远不够的。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老字号自身需要增强法治意识,建立较为完善的品牌保护和管理机制,找准定位,自主创新,加强管理,做好宣传,树立企业新形象,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提高名牌影响力,弘扬优秀传统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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