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灵悦 朱庞慧 张楗全
辽宁科技大学,辽宁 大连 114000
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出台,这次的修正案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条款扩大了被保护的客体,将男性的性自由纳入到被保护的范围内。因此对强制猥亵罪的认定问题成为了保障男性性权利的首要问题。
从客观方面来看,强制猥亵罪要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为前提,所谓暴力应该是采用某些方法和手段让被害人男性或妇女处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状态。而胁迫则是侧重于精神方面的压制,让受害人处于害怕、恐惧而无法反抗的状态。其他手段是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式让被害人不知道反抗或者无法反抗。
猥亵是指为了满足某些性需要在用除性交以外的方法或手段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可以是男性对女性,男性对男性、女性对男性、女性对女性。我们生活中常遇到的猥亵通常是抚摸、强吻、强行搂抱或者手淫、涂抹污秽物等等。但是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我们通常认为不构成犯罪。
从主观上看,行为人的行为违背了他人和妇女的意志,是在他人和妇女不自愿的情况下进行的。
从主体上看,强制猥亵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到达刑事责任年龄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无论是男性或者女性都能构成强制猥亵罪。
在现实案例的实践中,我们要注意区分强制猥亵罪和其它犯罪构成相似的犯罪,如强奸罪和侮辱妇女罪等等。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的区别首先在于两者犯罪构成中的客体不同。强奸罪的客体是妇女性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既妇女的贞操权。它所限定的犯罪对象是全体女性而不包括男性。其次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不同,强制猥亵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仅仅是为了满足除性交以外的某些性需要,不以男性器官插入女性体内为其构成要件。而在对强奸罪的认定中,我国采取了“插入”说最为其构成强奸罪的要件,即男性生殖器官插入到女性的生殖器官当中。所以和强制猥亵罪相比,强奸罪要以性交作为构成犯罪的前提和基础。
侮辱行为和猥亵行为非常相似但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别。侮辱我们一般认为是为了追求精神方面的刺激而危害妇女权益。强制猥亵是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实现的,但侮辱行为并不包含这方面的要求。
关于强制猥亵罪的认定,我们首先一定要区分好强制猥亵和一般猥亵的区别,对于没有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一般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行为也不能视作犯罪。此外,现实生活中还存在利用抚养关系、从属关系等来施行强制猥亵的行为。对此,关键点是查明双方是否存在的定的关系,而且是否是利用这种特定关系来施行猥亵行为的。如果女方是基于这种双方利用关系默认他人的猥亵行为,则不能认定为犯罪。
2010年5月9日晚11时左右,北京某安保公司张某在安保宿舍内,对其18岁男同事李某实施了“强奸”,导致李某肛管后位肛裂。经法医鉴定,李某的伤情已构成轻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由于2010年刑法修正案(九)尚未出台,而且“强奸”是一个明确的刑法规范用语,只能将其含义理解为“男性针对女性的强迫行为”不能对该词语做出任何扩大性解释。所以当时根据刑法规定只能以故意伤害罪对张某定罪量刑。而今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根据最新的刑法修正案(九),男性性权益也成为我们的保护对象,若放在当下我们可以用强制猥亵罪对张某定罪量刑。
世界范围内,早有许多发达国家将男性性权益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内,如:意大利、俄罗斯、德国、芬兰、西班牙、丹麦、奥地利、挪威等。他们都认为男性的性权力应当得到和女性性权利同等相当的保护。所以我国根据我国的社会历史条件,借鉴吸收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将男性性权益纳入刑法保护范围既是平等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需要也是弥补我国法律漏洞的需要,让人人有法可依。
综上所述,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使我国刑法的立法更加周延,强制猥亵罪的修改,填补了我国法律对保护男性性权益方面的空白,这样的修改正是符合了当今社会的发展需要,它拓广了我们刑法保护的范围,使刑法规定更加完整,对公民权益的保护更加充实和全面。
[1]高铭暄,马克昌.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刑法学(第八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8-17.
[2]陈志娟.“男男强奸”存法律空白,学者建议将其纳入强奸范围[EB/OL].http://news.jcrb.com/jxsw/201102/t20110214_497125.html,201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