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与商标保护、著作权保护区别

2018-01-22 13:30常明亮
法制博览 2018年28期
关键词: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

常明亮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北京 100088

一、外观设计专利特征

外观设计专利具有依附性、外观性、应用性和富有美感这四大特征。所谓依附性就是指外观设计专利的存在或表现形式必须要以相关的产品作为载体,其不可能脱离于产品而独立存在。并且外观设计专利所依附的产品必定是具有相应的实体和形状的,其设计的对象事实上也就是产品自身。外观设计专利的应用性则是外观设计专利必须是能够在工业化生产中批量复制生产的,最终以工业品的形式出现在受众的面前。外观设计专利富有美感是指,外观设计专利不同于专利权和实用新型专利,其本身不会具有技术上的价值,只需要产生美学价值即可。

二、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保护的区别

(一)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的权利内容不同

所谓外观设计专利,就是指对产品的现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组合所作出的具有一定美感并在工业上予以应用的新颖设计。因此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的装饰性或艺术性外表设计。外观设计以美感为核心,而商标则是以显著性为核心,也就是说商标必须是具有表明商品来源的能力。

(二)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的受法律保护不同

相对来说商标权的保护范围是比较广的,因为其不光能够保护其在核准的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还可以限制其他人不得在相同和近似商品使用与之相同和近似的商标。这样看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就要窄的多,因为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需要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产品为准,且就保护期限而言,外观设计专利仅有10年的有效期,且不能够续展,但商标的使用权是可以不断续展实现长期保护的。

(三)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的受法律保护条件不同

根据我国专利法和专利局相关审查标准多的规定,外观设计的申请虽无需经过实质审查,但也必须要提出申请后经过初审未驳回才能为其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而商标注册则需要向商标权提出申请,经过初审阶段并最终拿到注册证才能够享受到注册商标专用权。从这点上来看,商标权的取得程序要比外观设计专利权复杂的多。

三、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保护的区别

(一)二者的保护对象及权利内容不同

著作权的对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智力表达,即作品,客体则是表达上产生的审美价值。美感虽然高低有别,但只要源自于作者,反映作者的审美视角即产生著作权,这就是“独创性”的内涵。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权利对象实际上虽也是某种美学表达,其装饰性的设计表达体现的是美学创新上的价值,和具有实用功能的产品相结合体现的是大众消费市场中的竞争优势,如果经不断地宣传还可能产生显著性,那么设计可以具有识别来源的功能。著作权的内容由财产权和人身权两大块构成,而外观设计则仅具有实施权、许可他人实施权、转让权等财产权。

(二)二者权利客体不同

外观设计专利权和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并不相同,也不会交叉重叠,一种专有权无法延及另一专有权的权利范围,如果著作权的保护延伸至工业品外观设计必然会出现“后门专利”,即未经审查、公示的专利权,其实质上获得的是类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后门专利”会使得所保护的权利在不经公示的情形下获得专有权,而且是保护期限最长、权利内容较广的著作权保护。然而带有设计的工业产品均是要投入市场进行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市场竞争者为了回避他人的“后门专利”,就要等待他人产品上市后才能获得相应信息,同时其还必须进行相关的市场调查,这将大大增加设计成本,而所有的设计成本最后都是要转移至消费者身上加以实现的。

(三)二者的获取前提不同

外观设计专利和著作权保护的获得前提也有较大的区别。但凡是作者具有独创性的作品,都可以获得著作权,且该著作权无需作者申请,自作品完成之日起自动获得,并不因作品内容的优劣或是否合法而丧失。外观设计专利则必须具有独一无二的首创性,且需要向专利局提起申请取得专利权,若外观设计的内容违反了专利局的相关审查条件,则该外观专利权就无法取得。并且作者一旦取得了著作权就会持续拥有该著作权,但外观设计专利则需要专利权人持续缴纳年费维持。

四、结论

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权、著作权都是极为重要的知识产权,并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产品进行保护,如果不能准确区分三者在法律保护上的区别,就很可能会使相关的利益受损,甚至给他人实施侵权以可乘之机。外观设计专利和著作权最为主要的区别就在于权利对象和权利客体,著作权仅保护要素表达上的审美价值,外观设计专利权仅保护要素表达结合于特定产品产生的市场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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