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近年来汉源县社区服刑人员违法及重新犯罪发生原因和对策

2018-01-22 13:30
法制博览 2018年28期
关键词:收监汉源县服刑人员

刘 博

汉源县人民检察院,四川 汉源 625300

自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来,汉源县公、检、法、司各部门认真履职,社区矫正工作取得较大成效,一批批社区服刑人员经矫正教育后顺利解矫正,为社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但是仍有部分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服刑期间因违反相关规定或重新犯罪而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自2012年9月至2018年2月期间,该县先后共有20名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因各种原因被撤销缓刑。笔者通过对该县近年来社区服刑人员违法及重新犯罪情况的调研分析,以期探寻其中的原因和预防对策。

一、汉源县近年来社区服刑人员违法及重新犯罪基本情况

根据统计汉源县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年龄阶段全部集中在20-40岁之间,其中主要集中在20-30岁,年龄阶段偏向于年轻,文化程度均在初中以下。原判刑罚主要是财产刑犯罪和人身权利侵犯的犯罪。因重新犯罪被撤销缓刑中新犯罪犯近50%的是犯寻衅滋事罪;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撤销缓刑中有66.66%是缓刑考验期间吸食毒品。

二、社区服刑人员出现违法及重新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自身原因

1.法律意识有待加强

部分社区服刑人员不注重法律知识的学习,自身犯罪的原因不从法律层面去查找,而是认为是因为运气不好才犯罪的,从而不自觉地又触犯了刑罚。甚至部分社区服刑人员只害怕“穿制服”“穿警服”的工作人员,认为司法行政工作人员没有穿“制服”“警服”就不害怕,所以司法行政机关对其威慑力不够。

2.改造意识较弱

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对自己是身份定位不到位。甚至于部分社区服刑人员认为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狱管理不同,在宣判之后没有被收监执行就“万事大吉”。汉源县一社区服刑人员对社区矫正认识不足,不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管理,甚至对管理人员进行辱骂,拒绝按相关规定报告、不履行社区服务和学习,导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建议,法院作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裁定。该犯在逃3年后终被抓获。

3.没有生存技能

汉源县属于西部偏远山区,社区服刑人员普遍文化程度低,多为初中以下文化,同时缺乏生活技能,加上有犯罪前科,社会对他们的接纳度不高,回归社区后找工作难,又无相关社会保障。同时还受到一部分人的歧视,这样就会导致他们生活艰难和承受心理压力的两重负担,容易产生自暴自弃的情况,有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可能。

4.恶习难改,不慎交友

部分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具有一定的不良恶习,尤其是部分社区服刑人员才刚成年,心智不成熟,自控能力差,容易重蹈覆辙。部分社区服刑人员,由于没有正当收入,还多于社会游手好闲的人来往,受他们不良影响从而误入歧途。汉源县与甘洛、金口河相接壤,素有“小金三角”之称,毒品犯罪多发,部分社区服刑人员染上吸毒恶习,从而被收监执行。汉源县因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从而被法院依法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就有五名社区服刑人员。

(二)家庭和社会原因

1.家庭经济困难引发重新犯罪

汉源县地处西部偏远山区,经济文化水平较落后。社区服刑人员家庭经济收入一般不高,甚至于偏下,一部分社区服刑人员无稳定的生活来源,要面对巨大的生活压力需要照顾家庭,因此出现了未经批准私自外出打工现象,甚至极易引发新的财产性的犯罪发生。汉源县一社区服刑人员因是家中唯一的劳动力,觉得在汉源县务工无法满足家庭生活开支,在明知未经请假私自外出务工是违反相关规定,依然一意孤行外出务工,最后导致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被依法处置。

2.家庭成员错误的抚育方式助长了重新犯罪

部分社区服刑人员的父母甚至是妻子对社区服刑相关知识匮乏,对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出现抵触情绪。汉源县某社区服刑人员到司法所参加教育学习时出现了抵触情绪,被司法所依法批评教育后,其母亲知道了,还责怪司法所。这样的现象虽然是个别极端的情况,但是客观上影响了教育成效。

3.被社会标签化

部分社区服刑人员因有“犯罪前科”,于是他们在择业、就学等方面会遇到比一般人更多的困难,承受的社会压力会比较大。

4.社会组织力量发展缓慢,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力量不足

社会组织无法提供全面、持续、有效的力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帮扶、教育。特别是汉源县农村人口比较多,村组干部、村委会还有其他工作需要做,因此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改造重任主要还是由司法所负责。由于汉源县山地地形特点,村民居住散泛,一村管辖范围涉及几座山,有的一座山就只有两三户人,增加管理难度。

(三)社区矫正层面

1.缺乏专门的社区矫正立法

社区矫正全面铺开实施已经很多年了,但是一直未专门立法,这就制约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社区矫正的核心任务是教育改造,但是由于场地、经费等方面的制约,矫正工作实际主要管理形式为报到、个别谈话及走访,教育学习大多以集中教育,方式主要是集中学习宣传、集体交流等。矫正教育方式单一很难实现重新犯罪率下降、促进回归融入社会的目标。

2.社区矫正缺乏应有的震慑力

目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中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手段主要是警告、提请治安处罚、建议收监处罚,缺乏实质性的手段和措施,这样在实践中可能显得威慑力不够。其中司法行政机关能自己直接作出的处罚只有警告,其他处罚最终决定权并不在于司法行政机关。由于社区矫正机构针对其他处罚要搜集相关证据材料,由于文书传递和审批滞后,真正到实施处罚时,往往已时过境迁,使处罚没有针对性地及时宣告执行,这让部分社区矫正服刑人员产生一种无所谓的心态,甚至因对违法后果误判而重新犯罪。

三、防范社区服刑人员违法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一)推进社区发展,强化社会力量参与

大量吸收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提高社会各界人士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帮扶、教育意识,积极鼓励社区群众主动参与到社区矫正中来,用爱和关心包容他们,这样不仅能增加了社区服刑人员社区归属感,而且还能反过来遏制违法犯罪的发生。同时加强其他非政法部门的参与力度,得到相关部门对其就业、社保、低保等扶持和支持。

(二)提升社区矫正机构专业化水平,加强司法所力量

司法行政机关是社区矫正监管机构,但乡镇司法所工作任务重,不仅有社区矫正工作还有其他司法行政工作,甚至部分乡镇党委还安排了与司法行政工作无关的其他工作。矫正是要对人的心理和行为进行改变和重塑,这就要求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所以需要改变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中仅依靠法律政策和口号的教育方法,对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培养社区矫正专业人才。同时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采用公开招录具备法学、心理学等专门知识业务的人员从事社区矫正工作,让基层矫正机构的力量得到充实。针对重点社区服刑人员,选派优秀的政法干警进行一对一的互帮共建活动。

(三)建立相关制裁机构和设施

可以建立相关制裁机构和设施,如监管室、警示教育工作室等,将严重违反矫正法规的罪犯集中关押,相对限制自由、严格管束,强制劳动。这不仅可以起到惩戒高危社区服刑人员还可以起到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警示教育,还能避免关押在监狱带来不利的社会负面影响。

(四)加强各部门协同合作

建议公检法司等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加大对违反监督管理和重新犯罪社区服刑人员的打击力度,形成不敢犯、不想犯、不可能犯的良好社会环境,让社区服刑人员在心理上得到遏制,进而减少重新犯罪。同时要对交付规定进行细化明确,要求各个部门信息共享,形成良好的工作关系和协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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