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漫同人问题与抄袭问题的研究

2018-01-22 13:30段雨璇
法制博览 2018年28期
关键词:同人总动员独创性

段雨璇

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0

一、动漫行业发展现状

随着娱乐的多元化,大众精神需求的扩张,动漫行业在世界范围内不断发展。纵观世界动漫发展现状,日本和美国较为成熟,中国动漫则相对落后。近年来广电总局越来越重视动漫的制作,大力扶持国产动漫,各大视频公司投资鼓励动漫公司开发创作,外加“国产片保护月”的庇护,国产动漫前景一片大好。从前几年热播的《喜羊羊与灰太狼》、《熊出没》,到近年票房大卖的《大鱼海棠》、《大圣归来》,国产动漫正在发生质的飞跃。但随着各种类型的动漫的蓬勃涌现,相关问题也在不断凸显出来。

动漫作品最受观众欢迎的衍生品为同人作品,笔者认为同人作品指同人创作者在原作的基础上直接或间接借用原作中的某些元素创作的作品,其中包括同人小说、同人动漫、同人游戏、同人歌曲等[1]。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粉丝中流传甚广的同人作品往往未经原作者的授权,而是否需要获得授权的问题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许多同人作品在流传时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但由于同人作品往往能够帮助原作品进行扩散,提高原作品的知名度,同人作品的出现是原作品人气高的表现,因此原作作者也往往对此持默许态度。但当原作品和同人作品遇到利益纠纷问题时我们就不能对此视而不见了,因此我们需要从法律的角度探讨动漫相关的同人作品的合法性。

二、动漫抄袭问题法律分析

在同人作品之外,动漫行业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抄袭。一般认为,抄袭为把别人原创的东西拿来当做自己原创的作品[2]。例如2015年上映的国产动漫《汽车人总动员》被指抄袭2006年上映的迪士尼动画《汽车总动员》……该类动漫的上映在国内引起轩然大波,观众纷纷指责国产动漫抄袭外国动漫。此时我们需要思考,在动漫领域何谓抄袭?

形象相似?剧情相似?场景相似?这一切依然应当进入法律的范围内进行界定。笔者认为,抄袭是作者通过借鉴或盗用原作的某些元素而创作出新的作品。抄袭的动漫通常具有较少的独创性。被指抄袭的动漫作者往往不承认作品是基于原动漫的改编,因此可以排除合理使用和转换性使用的可能。在此情况下我们需要讨论的是被指抄袭的动漫是否具有独创性、作者是否与原动漫有接触和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两者的相似是思想与表达的哪一部分。下面笔者将针对近期国内争议较大的《汽车总动员》和《汽车人总动员》两部动漫进行分析。

对比《汽车总动员》和《汽车人总动员》两部作品的人物设定、内容剧情和场景布局,《汽车总动员》讲的是赛车麦坤发现比赛之外世界的美好与生命的真谛的过程,《汽车人总动员》讲的是少年卡卡设计赛车并使用赛车参加比赛的故事。两者故事并不相同,由此可判定《汽车人总动员》的情节具有独创性。当今网络传播快速,信息沟通发达,可以认为《汽车人总动员》的导演在制作电影时已接触过《汽车总动员》,但根据剧情分析,两者并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但两者的表达构成相似,在两部动漫中,汽车的外观相似度极高,两者的宣传海报中的画风、布局都高度相似。且《汽车人总动员》的电影海报中,“人”字被轮胎遮挡,电影名称的视觉效果变成了《汽车总动员》,容易产生误认。因此动漫形象相似时又应如何判定是否侵权?如何判定某一形象具有不容他人模仿的独特性?依然难以解答。以汽车为主角的动漫中以保险杠作为嘴巴、以车灯作为眼睛的形象设计迪士尼是否具有专有使用权,同样难以确定。最终法院判定《汽车人总动员》的形象设计构成与《汽车总动员》的实质性相似,因此侵犯《汽车总动员》的著作权,并且海报设计易使观众产生误解,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135万元[3]。

三、同人与抄袭的相似与区别分析

有人调侃《汽车总动员》为《汽车人总动员》的同人作品,因为他们的主角形象相似。虽然这只是一句调侃,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同人与抄袭确实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他们都与原作在某种程度上构成改编和演绎,都有侵犯原作著作权的嫌疑。从商业的角度来看,他们的区别主要在于用途不同,同人作品只是为了同好者共同娱乐,因此不侵犯原作品的商业利益;抄袭则是为了盗用原作的独创思想营利,从而侵犯原作版权市场的利益。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同人作品越来越吸引观众的注意,并逐步商业化,例如Bilibili网站中有许多up主通过制作同人视频吸收粉丝,粉丝可以通过投硬币的形式使up主获利。有些并没有关注过原著的爱好者也愿意打赏此类up主。同人动漫的人气在高于原作的情况下,极有可能抢占原作市场。(如日漫中作为同人的《fate zero》人气远高于原作《fate/stay night》甚至一度占领fate系列的市场。)这种情况下前文对同人作品与抄袭作品的界限似乎被模糊,对于原作作者来说利益均受到侵犯。有些观点提出,两者的最大区别在于创作该作品的作者的主观状态,作者承认是基于原作而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同人作品,作者坚持称与原作无关的作品属于抄袭。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太过草率,第一,民法并不关注行为人的主观意图,第二,如此的区分标准有可能会使抄袭作品的作者为躲避法律追究而辩称该作品为同人作品,反而不利于保护原作。因此笔者认为,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区分被讨论的作品属于同人作品或抄袭作品,而应关注该作品是否对原作构成侵权,法律需要划分出侵权与否的标准,在此标准下,同好者可以共同娱乐,抄袭同样难逃法网。

四、动漫同人及抄袭作品法律分析

著作权法保护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作品的独创性。所谓独创性,指作品是独立构思而成的属性,与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相同基本不同,即作品不是抄袭、剽窃或篡改他人的作品[4]。在此值得讨论的问题是动漫同人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同人作品有其自身的与原作不同的独创之处,但是基于原作进行了改编,并非独立构思而成,所以笔者认为,同人作品依附于原作,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独创性。但此独创性是否足以使同人作品区别于抄袭作品,须讨论新作品是否能够脱离原作而存在。如果脱离原作后新作品依然能够独立存在(如《盗墓笔记》与《鬼吹灯》),则该新作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如果失去原作的铺垫和支撑新作不能继续存在(如《双网之音》与《网球王子》),则独创性较低。当然在实践案例中仍需要结合案情由法官裁量。

抄袭作品与原作并不完全相同,有些抄袭作品甚至与多部作品构成相似,即抄袭多部作品,此时笔者认为,其盗用了原作的独创内容,虽然有些作品仍有作者的原创因素,但对思想架构的剽窃已经构成对原作独创性的侵犯。其与同人作品的区别在于,同人作品从主观上来说是借鉴,而抄袭则为剽窃。

在司法实践中,判定著作权侵权的重要标准是:接触+实质性相似,动漫同人作品的创作基于原作,因此同人作者必然对原作有所接触;同人作品往往与原作有相对的重合,如人物形象、人物设定、人物关系、内容情节等,这些相似之处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决定了同人作品是否对原作构成侵权,但在不同的同人作品中,相似的程度有多大,需要针对不同案例逐个分析。

著作权法的另一项基本原则是思想表达二分法,这项原则第一次成文于1976年美国的《著作权法》,即著作权只保护表达而不延伸到思想,但如何划分思想与表达是学界的一个重要难题。同人作品与原作思想理念相同可以认为是思想的相似,动漫同人作品中往往人物的形象、名字、人物间关系、故事情节会与原作有一定重合,此时应当认为是表达的相似,应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但在实际案例中,具体如何筛选则由同人作者自行判断。从该角度来说,借用原作的人物形象、人物设定、人物关系、内容情节的同人作品,侵犯了原作作者的著作权。

合理使用也是著作权法中的一个重要制度,其存在的依据是均衡作者与使用者、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十二项合理使用的情形,与同人作品相关的主要是两项: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而适当引用。用同人作品与之相对应,同人作品往往会在同好者间流传,而并不限于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在同人作品中对原作的适用绝不仅仅限于引用的范围,因此笔者认为,从这一角度考虑,同人作品并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构成侵权[5]。

在美国的《著作权法》中,有一项与合理使用相似的制度值得我们注意,即转换性使用。所谓转换性使用,是指:此种适用不是为了简单的展现原作所想表达的意思,而是加入了新的美学内容、新的视角、新的理念或其他方式,使同人作品具有了新的价值、功能或性质。笔者认为,从该角度分析,同人作品应当属于转换性使用保护的范围,不构成对原作作品的侵权。

同人作品的盛行是市场需求的体现,人们在享受原创作品的同时需要同人作品作为附带品为观众提供消遣。笔者认为,法律应当给同人作品指出一条正确的发展道路,我国立法者也可以考虑在立法中引入转换性使用制度,以满足娱乐发展的需要。

五、综述

从上文的分析中我们能明白,同人作品与抄袭确实有一些模糊难以具体区分的方面,其对原作作者权利的侵害值得重视。将同人与抄袭共同放在著作权的框架下研究,可以产生对独创性、思想表达二分法、合理使用及转换性使用的新的理解,但是在具体案例中,我们应当根据不同案件进行实际分析,用法理应对多变的情况,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的同时,保证文化的繁荣发展。

猜你喜欢
同人总动员独创性
论非独创性数据库的邻接权保护模式
夺花总动员
夺花总动员
同人周边项目概述
次元之壁的缝隙
议作品之独创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