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背景下虚拟货币的法律监管研究*

2018-01-22 13:30庄思元
法制博览 2018年28期
关键词:交易平台法定货币

庄思元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一、网络虚拟货币的概述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各种各样的互联网业务以及产品走进了我们的生活,虚拟货币这一产物得以应运而生。世界上最早产生的虚拟货币是在1988年由Flooz.com推出的Flooz币,而我国最早出现的虚拟货币是2000年由中文利网以积分的形式向消费者提供的虚拟货币,随后多家公司相继发布了多种虚拟货币,虚拟货币开始快速的发展。

关于虚拟货币的定义尚无明确统一的定义。根据虚拟货币发行主体业务和其具体作用的不同还可以将狭义的虚拟货币分为三类,一类是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由网络游戏服务平台发行,如网易梦幻西游梦幻币、魔兽世界金币等。一类虚拟货币是销售网络虚拟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经营业务的虚拟货币,这类虚拟货币具有吸引客户和计算网民活跃度的作用。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腾讯Q币、百度的百度币、新浪的U币、搜狐的狐币等。还有一类是以投资为主要目的的虚拟货币,主要包括比特币和各类竞争币等。其发行并没有网络服务商进行首次评估定价,而以市场需求和用户的兑换比例为其价值确定的标准。目前比特币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变成了一种支付工具。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只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做过规定,即国家文化部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做了如下界定:“本通知所称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得一种虚拟兑换工具。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用于兑换发行企业所提供的指定范围、指定时间内的网络游戏服务,表现为网络游戏的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者点数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戏活动中所获得的游戏道具”。对于游戏中的虚拟货币,我国自2007年发布的《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开始,到2010年颁布的《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对此进行了严格的规范。

二、网络虚拟货币的风险

网络娱乐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得真实的货币越来越无法满足网络中的小额货币流通,随即给传统的货币金融体制带来冲击。也带来了种种问题。如果不及时对虚拟货币的风险进行有效的防范,必将带来金融动荡,也会给现实社会带来不少安全隐患。

(一)网络违法犯罪的风险

所谓“洗钱”,是指将违法犯罪所得财产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并不是虚拟货币必然引发洗钱,只是虚拟网络环境的存在使得洗钱发生的几率更高。虽然目前我国现行法严厉禁止虚拟货币通过网络环境与现实货币的直接兑换行为,但由于不法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存在,给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洗钱的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了洗钱的可能。而且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可以实现完全匿名交易,无需用户通过登记和审核,其隐蔽性为洗钱行为带来了便利。不仅是洗钱行为,网络虚拟货币还存在销赃、赌博、逃税等恶性行为,虚拟货币的存在给网络犯罪提供了更“完美”的平台。

(二)通货膨胀的风险

通货膨胀是指流通中的货币发行量超过实际所需求的货币量引起货币贬值、物价上涨的经济现象。关于虚拟货币的供求关系不平衡时是否会导致通货膨胀的风险,众多学者争论不一。有的学者认为:由于网络供应商发行的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相互兑换,所以虚拟货币的供求不平衡能够导致通货膨胀的风险发生,甚至对我国的金融秩序造成强烈的冲击。还有的学者认为:目前网络虚拟货币只在网络虚拟的环境下存在,因此并不能对现实的金融秩序造成影响,不会造成通货膨胀的风险。

本人认为:虚拟货币是否能够引起通货膨胀的风险发生主要在于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兑换问题。对于虚拟货币而言,在虚拟货币的“法定”价格恒定的情况下,虚拟货币的供求并不当然地导致通货膨胀的风险。但如果虚拟货币的“法定”价格发生变动的情况下就会引起虚拟货币价值的变化。只有不兑换“法定”货币的虚拟货币的供求不平衡才不会引起通货膨胀的风险发生,但目前我国并不存在此种不兑换虚拟货币,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均存在“法定”兑换关系,而且目前我国法律对虚拟货币的监管并不完善,供应商不依照市场规律而大肆发行虚拟货币,所以我认为我国的虚拟货币仍然有通货膨胀的风险存在。

(三)消费者面临的风险

对于消费者来说,购买虚拟货币存在多种风险。首先,虚拟货币存在安全风险,由于虚拟货币服务商对用户的账户并未采用极其安全的保护措施,不法分子可以通过高科技手段盗取消费者账户中的虚拟货币。目前社会上众多的犯罪团伙盗取消用户账户中的虚拟财产,如盗取Q币、QQ号、游戏账号等等,消费者账户被盗案件频发也成为了虚拟货币发展中不可忽视的安全问题。

除了账户被盗以外,还存在个人隐私泄露的问题。购买虚拟货币的消费者需要申请注册网络账户,填写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信息,如姓名、地址、银行卡号等。一旦虚拟账户被盗就会让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外泄,不法分子通过盗取个人信息换取各种利益,侵害消费者的隐私。此外,虚拟货币还存在其他各种问题,此处不详细累述。

三、网络虚拟货币的监管

为了应对虚拟货币带来的以上风险,本人提出了以下建议。

(一)构建网络虚拟货币管理体系

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只对网络游戏的虚拟货币进行了规定,而对网络游戏以外的虚拟货币缺少相关规定,使得绝大多数的虚拟货币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难以保障。因此,我国应构建全面的虚拟货币管理体系,扩大对虚拟货币的法律保护范围。

第一,应梳理相关法律,填补法律漏洞。目前我国立法对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管理机构以及交易方式等方面不甚明确,明确虚拟货币的地位是首要问题,只有明确了虚拟货币的地位问题,才能够进行法律的填补完善。法律漏洞的问题也是目前我国虚拟货币的阻碍因素之一,确定了地位,才能为虚拟货币的发展奠定基础,也才能解决虚拟货币的风险问题。

第二,制定和完善虚拟货币的行业规范,建立信息公开平台。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只能从外部监管虚拟货币的运行流通,不能真正地监管虚拟货币,制定完善虚拟货币的行业规范对监管虚拟货币必不可少。制定虚拟货币的行业规范,就是建立一套虚拟货币的流通交易规则,所有虚拟货币用户都严格遵守流通交易规则,也就避免了相关法律法规对虚拟货币的过多干预。通过信息公开平台,向消费者公开更多可能影响虚拟货币交易的信息,让消费者更安心地进行货币交易。建立行业规范以及信息公开平台,都是一种行业内的措施,是一个框架,法律内的框架,通过一个个框架让消费者从行规到法规都能得到全方位的保护。

(二)监管虚拟货币的发行流通秩序

虚拟货币的发行主体与法定货币不同。作为一般等价物的法定货币发行是以国家信用为基础,所以法定货币不会发生较大的风险。而虚拟货币一般是由各大网络运营商发行,由于现行法律的欠缺,没有对发行虚拟货币主体的限制,任何主体均可发行,因此虚拟货币存在很大的风险的根源来源于发行主体的泛滥。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降低虚拟货币的风险,首先应该对发行主体加以限制,建立严格的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市场准入标准,制定关于申请发行虚拟货币主体资格的规范,对发行公司的发行具体方案、货币发行安全保障措施、资金状况、信誉度等方面综合考核,限制不符合主体资格的网络运营商进入市场,限制货币发行量,降低虚拟货币的风险概率。

其次,严格监管虚拟货币的流通程序。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流通有相同也有较大的区别,法定货币流通程序简单,而虚拟货币的流通程序复杂,存在的问题也更多。比如虚拟货币的伪造、违法交易等。对虚拟货币的伪造,我认为应该建立一种虚拟货币的认证制度以及相应的伪造虚拟货币的处罚措施,提高虚拟货币的流通认证标准,通过虚拟货币认证制度识别虚拟货币的真伪,对伪造虚拟货币侵犯消费者权益以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加大处罚力度甚至可以免除其进入市场的资格。

虚拟货币的违法交易形式多样,可能存在投机交易、洗钱、赌博、偷税逃税等行为。我国现行法严禁倒卖虚拟货币,也禁止各种虚拟货币的相互兑换,但由于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存在,虚拟货币的非法交易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很难被彻底消灭。针对不法行为,我国应设立虚拟货币的交易平台,改善交易环境,加强交易监管。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以及防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建立一种具有可信度的阳光交易平台,通过对申请企业提供的企业状况、平台构建规划、安全保障措施以及企业的社会认可度等方面的审查,淘汰掉不合格标准的企业,在这符合标准的企业建立的第三方交易平台上允许消费者货币兑换。除了建立具有可信度的第三方交易平台,还要对第三方交易平台加强监管,保证所有的货币交换都在建立的网络平台进行,在平台交易的用户进行实名制登记注册,交易平台采取技术手段对消费者个人账户中的财产和个人隐私集中保护,防止消费者个人隐私泄露以及财产的丢失,当不法行为出现,也可以快速定位到个人,震慑不法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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