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危险驾驶行为定罪问题

2018-01-22 13:06
法制博览 2018年35期
关键词:情节恶劣定罪醉酒

杨 蕊

江汉大学,湖北 武汉 430056

危险驾驶行为在当前社会发展当中造成的危害比较大,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很大威胁,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过程中,将危险驾驶行为定罪就愈来愈紧迫,而加强从理论层面的研究也愈来愈重要。

一、危险驾驶行为定罪的重要意义和原因分析

(一)危险驾驶行为定罪的重要意义

危险驾驶行为定罪有着重要的意义,从法理学的角度来说对实现司法公正比较有利。危险驾驶行为在行为方式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比较大,出现危险后结果严重性大,在当前我国的刑法还没有完善的基础上,主要是通过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的处理,表面上处理刑罚轻的现象,造成的危害有着主次的因素,危险驾驶造成人员受伤或是死亡,有很少案件适用这一罪名,交通肇事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间增加可包括所有犯罪行为的罪名就比较重要[1]。另外,危险驾驶行为定罪对公正指导司法实践有着积极作用,能和国外连接,也能仿效先进国家立法方法,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进行单设危险驾驶罪对刑法规范保护的任务实现有着促进作用,以及对刑法预防目的的实现有着促进作用。把危险驾驶行为定罪是反映社会公众对公共安全诉求的体现,能够减少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危险驾驶行为定罪的原因分析

危险驾驶行为定罪有着多方面的原因,这是风险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面临的风险也愈来愈多,在诸多的风险方面人们必然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应对。在人们的生活质量水平不断提高的基础上,对汽车的拥有数量也在增加,汽车的使用给人们带来了很大的方便,但是也存在着诸多的安全隐患,不断的发展中交通事故发生的频率也在增加,造成的人员伤亡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面对交通风险,为能够对风险进行化解,就需要刑法的介入,对危险性行为进行规制,从而来满足公众对安全的需求[2]。

危险驾驶行为定罪的原因还是司法实践的需要,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醉酒驾驶造成的事故处理有着不同意见,这种不同的认识使得司法实践做法也有着不同,这对司法的统一就有着诸多不利。为能够统一司法实践,对于危险驾驶行为更有力的进行打击,就要做到罪责刑的适应,在立法上就要有明确化的规定。

二、危险驾驶行为定罪的发展争议及建议

(一)危险驾驶行为定罪发展争议

从危险驾驶行为定罪发展存在的相关争议来看,主要体现在有悖刑法谦抑性,所谓的刑法谦抑性就是刑法不适用所有违法行为,智能慎重谦虚适用必要范围内。从刑法谦抑性的内涵来看,主要体现在几个重要层面,刑法补充性以及有限性和宽容性。危险驾驶行为定罪发展中有悖自由保障机能,刑法的机能主要体现在秩序维护机能以及规制技能和人权保障技能层面[3]。刑法修正案中对于危险驾驶罪立法表明,行为人实施法律规定的两种危险驾驶行为之一就构成危险驾驶罪,所以危险驾驶罪是比较抽象的危险犯。

(二)危险驾驶行为定罪建议

对于危险驾驶行为定罪所存在的争议,就要从刑法修正案当中规定的两种危险驾驶行为进行探究,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的限制。对于危险驾驶罪当中道路的理解就要有限制,法学界以及实务界对道路有不同观点,狭义的就是通常的街道以及公路等。广义的是街道以及公路在内,包括供不特定人以及车等使用的可通行路段的路[4]。在对追逐竞驶以及情节恶劣的理解中,要和追逐行为自身危险性以及行为导致危害结果进行判断是不是达到了情节恶劣,和道路行人密度以及追逐竞驶行为发生路段以及时间和方式等因素进行判断解释。要能够坚持主客观统一,不能把单纯符合追逐竞驶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范畴,和追逐竞驶的手段以及对象和方式等等综合性判断。

危险驾驶行为定罪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限制方面,对于生活当中行为人醉酒驾驶车辆的情况是比较多的,醉酒驾车原因以及驾驶路段人流密度等等,不考虑犯罪情节把醉酒驾驶行为一律定罪,就会造成刑法的滥用。所以要能够在对醉酒驾驶机动车方面进行限制,本罪主观罪形式只能是故意不能是过失,要和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结合[5]。追逐竞驶以及醉酒驾驶行为没有符合主观要件的不能认定危险驾驶罪。行为人在不知道自己摄入食物以及饮料中有酒精,行为人不知道自己是病理性醉酒患者饮酒并驾驶机动车,行为人受到他人强制造成醉酒状态驾驶的。

三、结语

总而言之,对于当前的危险驾驶定罪已经在进一步的执行,随着我国的相应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对于危险驾驶行为定罪将会更为合理地进行规定。希望能通过此次理论研究,有助于实际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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