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致远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120
公平责任是《侵权责任法》中一项损害分担规则,它是指当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没有过错,而且亦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追究当事人责任的情况下,法官此时可以根据案件的事实和双方的实际情况(一般为财产情况),判令由双方公平合理的分担损害造成的损失。
从《侵权责任法》中对公平责任这一条款的表述我们可以知道,公平责任的适用是没有特别的要求和限制性规定的。只要符合上述条件,法官就可以考虑适用公平责任。而在实际判案过程中,如何具体分担双方损失又是十分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由此就可能会带来一些问题。本文就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为重点,探讨如何对其加以限制来确保公平责任更好的适用。
鉴于之前公平责任的概念,我们不难看出公平责任作为损害分担条款,没有具体限制性规定,其适用完全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虽说这么规定是为了让案件得到更高效的判决,提升司法效率。但也意味着在实际裁判中,它的适用范围可能轻易被扩张。对于公平责任而言,能否适用公平责任以及适用之后案件具体情况的认定和当事人的责任分配等关键性问题都只能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来决定。所以,法官拥有这么大的自由裁量权就对他自身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提出了十分严苛的要求,不然很可能会由于法官的个人原因导致双方责任分配的不公平,而使一方当事人承担了其本来不需要承担的责任,这样反倒使公平责任显得不公平了。
首先,提高法官整体素质,确保责任分配公平公正。法官自由裁量权虽然可以带来司法效率的提高也能对法律局限性进行有效补充,但是这对法官的素质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一旦处理不好就会导致不合理的判决产生。
公平责任由于自身抽象的特性,使得它十分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此时对于法官个人的能力以及职业素质就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公平责任究竟如何确定最终的责任分配需要严格考量诸多因素,主要有:当事人的收入情况,教育水平,社会地位等等。对如此众多事项的考量需要法官拥有较高的职业素质和判断能力。法官要能够对这纷繁的因素进行梳理整合进而做出准确的判断,合理地分配责任。
其次,司法实践中也要合理运用判例。不可否认公平责任在实际应用中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的僵硬。但同时在这一过程中,由于法官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也会导致个人主观因素会对最后的判决结果带来实质性的影响。这样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就会发生,而这无疑对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是很不利的。在这种情况下引入判例制度是十分合适的。它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最大的特点就是判决遵从先例而不是死板的适用法律,这样就能够实现同案同判,最大限度的实现公平。但由于各方面原因,判例法没有成为我国的法律渊源。笔者认为在时代发展如此迅速的今天,各方利益冲突日趋频繁,关系愈发复杂,《侵权责任法》有时已经不能满足生活之需。另外一点就是由于公平责任实在是过于抽象,不同法官的价值判断都不尽相同。此时运用判例就能使那些类似的案件得到统一的判决,维护法律统一。由我国的现实状况所决定,我们不可立像英美法系那样建立完善健全的判例制度。但也不代表就将其拒之门外,要应取长补短,汲取源自历史的经验,认同判例的说服力价值,将其作为民法的补充渊源。
最后,加强对司法裁判的监督机制。权力没有监督就会变质,就会造成滥用。由于公平责任的抽象性和概括性使其极其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这就更需要我们对它加强监督,不然会导致它很容易被滥用。虽然当前法律条文上有对滥用职权处理的规定,但是主要都是惩罚性手段。我们更要注重的应该是监督预防其发生,把这种现象扼杀在摇篮里。
在科技发展如此迅速,信息网络资源的获取如此便捷的今天,我们可以从生活中方方面面对司法裁判进行监督。比如网络电子媒介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对于一些滥用职权的行为进行曝光报道,从而实现全民监督。这种无孔不入的监督方式会让法官在工作中保持高度的警惕而不敢徇私枉法,做出让人民信服的公平公正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