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庆雯
黑龙江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量刑属于刑罚的组成部分,其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人权保护与刑罚目的的实现。如果刑罚裁量缺乏合理性,将会对法律的公平、公正裁判造成侵害,最终导致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崩溃,因此大多数国家对刑罚裁量基准给予了明确的规定,以确保贪污贿赂罪量刑活动的顺利进行。
如今,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现行刑法对贪污贿赂罪量刑虽然给予了相关的规定,但是一些规定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无法满足时代发展潮流,导致司法实践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贪污贿赂罪减刑幅度过大、刑罚过轻、罪责刑不相适应等问题。在贪污受贿犯罪案件处理过程中,不同的法官、不同的地区在认定和量刑方面对于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立功与自首的认定、赃款去向和退赃情况等存在一定的差异。同时,对于低于10万元的贪污贿赂案件,有的地区或法官会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有些地区或法官会处以缓刑。对于退赃方面的问题,在具体量刑上一分不退和全部退赃的可能在量刑方面没有明显的差别;对于自首方面的问题,尤其是纪委移送的案件,有的法官不认定为自首,而有的则认定为自首。在刑法中,关于自首和立功给予了明确的规定,被归纳到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但是在具体实践过程中,立功、自首的情形相对比较复杂,哪些情形不能认定,哪些情形可以认定,在司法中并未给予明确的司法解释,从而在审判中法官难以准确把握和适用。不同的法官,由于个人业务水平、职业道德水准、审判实践、法学功底等存在差异,从而导致他们对案件处理结果不同,这就是为什么不同地区甚至同一地区同样的案件会出现迥异的判决。
(1)增加罚金刑的设置。我国刑法虽然明确规定了对贪污贿赂犯罪人员的所有财产可以给予强制无偿的没收,但是在司法具体实践过程中,还存在或多或少的缺陷和不足,因为一些贪污贿赂犯罪案件通过详细侦查后,犯罪分子被判定为多次实施犯罪中的一部分。同时,家庭财产所有权相对比较复杂,一些贪污贿赂犯罪赃款并非以个人名义掌握,从而增加了没收财产处理的难度,无法对犯罪分子的经济利益给予准确的打击,导致他们并未得到应有的惩罚,但是通过增加罚金刑的设置就可以使上述缺陷和不足得到有效避免。
(2)增加资格刑的设置。现有刑法除了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贪污贿赂犯罪人员给予了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外,在理论上对其他刑罚种类的犯罪人员仍然有权担任私有企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职位的权利,这无法反映资格刑在对犯罪人员中所发挥的警戒功能、惩罚功能和防卫功能。此时通过加资格刑的设置,就可以达到很好的预防和震慑贪污贿赂犯罪的目的。
(1)完善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制度。在信息时代发展过程中,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所扮演的作用不容忽视,其逐渐发展成为推动社会进步、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监督力量,并且新闻媒体舆论具有公开、透明、迅捷的特点,其能够将贪污贿赂犯罪的实际情况完全的公布于众,具有强大的社会威慑力,能够使贪污贿赂罪量刑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2)上下两级检察机关最好同步审查,同时检察机关内部机构需要保持相互配合,并人大质询监督和检法外部协调监督相结合,以确保贪污贿赂罪量刑的公平、公正;(3)对审判人员的自由裁量权给予规范,使其具备公平、公正意识。实际上,在贪污贿赂犯罪量刑过程中,审判人员起到主导性的作用,因此提高审判人员的公平、公正意识,能够使他们更好的认识到贪污贿赂犯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使每一起量刑都可以做到公正、廉明。
总之,贪污贿赂犯罪问题在我国根深蒂固,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仅有损国家机关的管理职能,而且还会损害公众的利益,破坏政府的威信。因此,我国开始加大贪污贿赂犯罪的查办力度,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贪污贿赂罪量刑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话题,如果处理不好,不仅会影响贪污贿赂犯罪整治的效果,而且还会在社会发展过程中诱发负面影响,因此需要从完善贪污贿赂犯罪相关立法和完善法律监督体系两个方面来解决贪污贿赂犯罪量刑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