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美波 金尚波
1.四川省宁南县公安局,四川 宁南 615400;2.四川省德昌县公安局,四川 德昌 615500
高空坠落是典型的刑事案件类型,根据其发生的成因分类,可将高空坠落分为自杀、他杀或意外。同时,由于高空坠落发生现场一般没有目击者,给此类的案件侦办带来一定的困难,如公安机关对高空坠落致损伤的成因做出合理的解释,导致案件的定性出现偏差,将可能引发上访行为,因此,法医学现场勘查在高空坠落案件办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是还原案发现场有力的支持。
某县一省道(西北走向)坡坎下发现一具女性尸体,死者侧卧于省道西侧的坡坎下,头西脚东,面部朝南,头部下方的鹅暖石上有15cm×23cm的干涸血迹及喷溅血迹。在省道路面未见有刹车痕迹与其他散落物品。死者上衣着灰夹克,衣服背部有纵行排列的擦痕及绿色粘附物。下身穿西裤,裤子后侧也见纵行排列的擦痕及绿色粘附物,在右腿中线位置有15cm的撕裂口,上衣及裤子均有泥土粘附,衣着上未发现有血迹。
经法医学检验,死者面部见血痂附着,面部见数条竖行排列的表浅擦挫伤,口鼻腔及右耳道均有血液流出,右枕部见3×3.5cm的挫裂伤,该损伤内见两条长2.5cm、2cm创口,创口深及颅骨。死者四肢均见数条竖行排列的擦伤,双手手心除擦伤外可见有绿色粘附物及细小浅表创口,在左膝关节处有3×2cm的表皮擦伤并伴有皮下出血。右脚外踝关节肿胀。死者腰部、背部和臀部散在竖行排列擦伤。
经法医尸体解剖检验,死者右枕部头皮下广泛出血,颅骨碎裂性骨折;左额部见一竖行线形骨折,硬脑膜下广泛出血,以右枕部及左额部较重,大脑右枕部及左额部挫伤,以左额部为重。颈椎第4、5椎体碎裂性骨折,右股骨碎裂性骨折,右踝关节撕脱性骨折,左胫骨骨折。胸腔内有少量血性液体。
省道西侧为悬崖,道路边上见滑落痕迹,悬崖壁陡为90度,悬崖高度约为22m,悬崖壁上有较多杂草及直径约0.8cm的毛竹,杂草向下倒伏,毛竹下形成一似隧道样滑痕。悬崖下边有一小水沟,水沟内有较多鹅暖石。
该案件由于发生在省道范围内,很容易造成交通事故的判定。由于高空坠落和交通事故致人损伤均为减速行损伤,具体表现为外轻内重,即体表损伤较少,而内脏及骨骼损伤较为严重。在该案例中,死者整体表现出来就是外轻内重。同时,在死者四肢部位均发现有数条竖行排列的擦伤,在左膝关节处有表皮擦伤并伴有皮下出血,死者腰部、背部和臀部散在竖行排列擦伤,符合交通事故中小型汽车撞击下肢、腰椎等部位,造成受害人下身不稳,进而在惯性的作用下,人体上半身撞击车身,易导致人体头部及其他部位骨折。加上特殊的地理位置,所以家属情绪激动认定为交通事故所致。而以高空坠落的角度出发,人体在高空坠落时,本能地会身体弯曲,由此导致脊椎和头部部位受伤严重,由此导致颅内及躯体内部损伤严重,如颅底粉碎性骨折、硬膜外血肿、脑挫伤、颈椎及长骨骨折等。高空坠落造成的损伤部位广泛,多种类损伤同时存在,大部分损伤集中在头部和躯干部位。因此,本案中死者的损伤特点同样符合高空坠落致损伤的特点。案情一时陷入僵局。
通过尸体检验及案发现场勘查,尸体虽然位于省道旁,但路面未见明显的刹车痕迹,尸体检验中死者下肢及躯干部分未见软组织挫伤和开放性损伤,不符合车辆碾压的特征,且悬崖壁上有明显的滑落痕迹,结合现场路面上的滑痕及杂草与毛竹隧道痕迹,推断出死者失足滑落,由于有毛竹的遮挡,身体只能贴于悬崖壁滑落,死者双脚落地,由于地面不平整,导致接触地面后右踝向外歪曲致身体失去平衡,头部(右枕部)撞击在地面上的鹅暖石上,致右枕部及左额部形成明显的对冲伤,死者双下肢损伤及脊柱损伤传导性方向性明显,双下肢及身体其他部位未见撞击伤,因此可排除交通事故所致,系失足滑落高坠死亡。
当前,高空坠落案件频发,为了提高此类案件的侦破效率,必须将现场勘查与法医学检验有效结合起来,提高案件定性结果的说服力,必须全方位开展现场勘查和法医检验鉴定工作,全面掌握高空坠落案件的特点,从而为此类案件的办理提供有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