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璐瑶
(530006 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 广西 南宁)
家庭暴力危害家庭幸福,妨碍社会稳定,影响国家繁荣富强。家庭暴力是由来已久的社会问题,早期,人们强调法不入家门,所以对于家事立法方面的法律规范较少。随着家庭暴力引发的社会问题愈演愈烈,越来越多的专家教授开始关注家庭暴力的问题,对关于家庭暴力的损害赔偿问题尤为重视。法律是保障人权的法律,它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凡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必伴随有相应的救济途径,使得被侵权人的合法权利在遭受侵害时可以依据法律来寻求保护。家庭暴力损害赔偿的前提是离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受害者未提出离婚请求,那么其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亦不会支持。构建婚内损害赔偿制度有利于化解夫妻矛盾、子女健康成长、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被侵害的客体为标准,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主要包括“最广义说”①、“广义说”②和“狭义说”三种观点。通说采用狭义说认为“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和性暴力”。根据《婚姻法解释》第一条以及《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以及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而家庭暴力损害赔偿是指家庭成员中的任意一方用不当的手段,暴力或威胁、侮辱等手段损害婚姻家庭中的其他组成成员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给对方人身或精神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因为夫或妻一方实施了家庭暴力导致婚姻关系不能维系的,受损害方有权向侵权行为方请求相应的损害赔偿。提出家庭暴力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损害赔偿与家庭暴力损害赔偿相伴而行,但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家庭的夫或妻囿于传统思想观念“家丑不可外扬”或出于老人扶养、子女教育问题的考虑,尽管遭受了家庭暴力却不愿意离婚。受害者不提出离婚也就不能通过法律规定的家庭暴力损害赔偿方式来获得损害赔偿。根据调查,40%以上的中国家庭存在有家庭暴力的行为。提出婚内损害赔偿是为了让受害者可以不用离婚就获得损害赔偿,不仅实现了“有侵权就有救济,有损害就有赔偿”的立法目的,而且也维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不给施暴者逍遥法外的机会。
纵观现今社会,中国经济飞速发展,法制建设不断健全,人们维权意识增强,开始不断追求个性解放,保障人权、平等自由、独立发展等民主思想观念也日渐深入人心,十九大的胜利召开等都为我国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打下了基础条件。笔者拟从思想基础、理论基础和物质基础三个方面来谈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③的可行性。
随着社会与时俱进,男女平等的思想观念深入人心。全面推进改革开放、十九大的胜利召开、经济发展突飞猛进、全世界各地女权运动的漫延等都成为夫妻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有力之撑。女性要求与男性享有同等法律地位的愿望日益强烈。有社会就有法律,法一面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但一面又有引导社会走向某方向之机能的作用。[1]人生而平等,无高低贵贱之分,人人平等不仅是人类一直追求的梦想也是发展共产主义社会必备的思想基础。我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自从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封建思想观念得到进一步解体,妇女地位日益提高,在社会实践中拥有了更多的话语权。夫妻平等不只是形式上的平等更多体现在实质上的平等。早期的“男尊女卑”思想,妻子需依附丈夫才能生存的思想等已很难寻到它们的踪迹。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法律规范和《婚姻法》的不断修改完善和对人们行为的规范和指导、维护男女平等地位的女权运动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些都为构建婚内损害赔偿制度奠定了思想基础。[2]笔者认为,只有大力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才能推动法制建设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
我国2017年3月通过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④《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婚姻法也属于民法中的一部分,民法中的一些基本理论对婚姻法同样适用。笔者认为,我国合法婚姻关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基于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一种合意,但是其生效要件和法律效力等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容当事人随意更改。我国婚内损害赔偿应该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而不是契约责任的范畴。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夫或妻所有的个人财产是构建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的物质基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虽然是以个体形式共同组成一个家庭为单位的整体,但双方都是以一个单独的个体存在于生活之中,法律赋予其独立的人格。[3]夫妻财产关系是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逐步完善,夫妻经济地位相对独立使得婚内损害赔偿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夫妻财产是夫妻共同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与保障。[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独立经济能力的夫妻双方开始强调对自己个人财产的独立支配和管理,婚前进行财产公证以及婚后约定财产各自所有都成为现下社会的一种普遍现象。我国修正后的《婚姻法》采取共同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相结合,属于混合财产制。[5]夫妻的合法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夫妻对内、对外可以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从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害者提出婚内损害赔偿请求的,有了可供执行的物质基础,也为婚内损害赔偿提供了可能性。笔者认为,构建婚内损害赔偿制度已是时代发展不可逆转的趋势,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夫妻共同财产制不会成为构建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的阻碍。
分别财产制⑤起源于英国,是早期英国“以个人为法律上之单位”理念的产物。18世纪,西欧社会完成市民革命,诸国政治经济随之进入市民社会阶段。由于家族社会对政治经济变化的反应较慢,到20世纪时,夫妻财产制才采取了市民社会的典型模式。[6]目前很多婚姻家庭都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可能存在着个人财产不足或完全没有个人财产进行赔偿的情况,这样婚内损害赔偿的存在就会变得没有现实意义。甚至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如果为了实现婚内损害赔偿而执行了夫妻共同财产无异于把左口袋的钱放入右口袋,不利于对受害人实施救济。构建分别财产制可以使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或妻对自己的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的财产各自拥有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同时分别财产制的实行并不会构成对夫妻日常生活中共同财产所必要的共有、处分的威胁。笔者将从分别财产制为视角出发,以有无个人财产可供执行为界点,针对不同情况提出对应的解决措施来落实婚内损害赔偿制度。
设立专门账户。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提出婚内损害赔偿请求获得法院支持时,可以在法院指定的银行设立一个专门账户。专门账户由夫或妻设立,此账户专门用来赔偿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存入专门账户的钱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具体存入的金额可由法院根据婚内侵权行为的侵权程度来自由裁量。若无婚内侵权行为发生,存在银行专门账户中的钱所产生的利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其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提出的损害赔偿由施暴者存入专门账户中属于他所有的个人财产来支付。支付的赔偿款属于受害者的个人财产,所产生的利润也由受害者个人所有。由于施暴者支付了位于专门账户中的个人财产用于赔偿后导致属于他应交的专门账户存款中的余额不足时,施暴者应补足专门账户中的存款。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夫妻之间财产相互独立,侵权行为人理应用个人财产为自己的侵权行为负责,不然赔偿就失去了它存在的现实意义。具体实施细则可由地方政府出台相关规定或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具体落实。
1.债权凭证制度
2001年3月1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总结各地的不同做法,颁布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实施债权凭证制度若干规定(试行)》,这是我国第一个也是较为规范的债权凭证制度。全国许多法院都积极效仿实施,债权凭证成了执行改革中的一个亮点。⑥债权凭证制度是一项民事制度。债权凭证制度是指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债权凭证,用来证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债权的制度。实行债权凭证制度的前提是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走访调查,经查明发现如果被执行人确定没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而且在法院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准确的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情况下,由法院签发债权凭证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领取债权凭证后,执行程序终结。但是若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清偿债务的能力时,可持债权凭证再次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不受期限限制。这些都是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债权凭证制度的规定,但同样适用于婚内损害赔偿,在分别财产制视角下,当侵权一方夫或妻个人财产不足或完全不能向被侵权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时,引入债权凭证制度可以比较好的解决执行难的问题,被侵权人享有对侵权人的债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的强制保护。笔者认为引入债权凭证制度是构建婚内损害赔偿制度一个切实可行的措施。
2.迟延交付
迟延交付与债权凭证制度的主要不同在于债权凭证制度是由法院签发债权凭证文书,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这是强制性规定。而迟延交付更倾向于侵权人与被侵权人合意,侵权一方财产不足或完全不能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时,基于平等自愿,被侵权人同意侵权人迟延交付损害赔偿的金额,金额大小可由法院根据侵权损害的程度自由裁量,被侵权人在允诺的时间内交付完损害赔偿金额后,双方签订承诺书,侵权一方的夫或妻保证不再侵犯另一方的合法权益,经法院确定承诺书不损害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后判定执行终结。若法院发现,迟延交付是侵权人威胁或使用其他暴力手段逼迫被侵权人答应,则不适用迟延交付制度,责令侵权人继续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个人财产随时可供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侵权人还需承担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在分别财产制视角下,当个人财产不足或完全不能支付时,无论是债权凭证制度还是迟延交付,都是为了防止侵权人以没有足够的个人财产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找借口而拒绝或拖着不履行的情况发生。
总之,法律就像是社会的一面镜子,它可以照射出社会的发展历程和变迁轨迹。法律应顺应时代的潮流,适时作出调整,只有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律才是良法,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法律才是善法。本文笔者从分别财产制视角出发分析了构建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的可行性,针对有无个人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同情况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使得实施家庭暴力婚内损害赔偿更具有现实意义,执行起来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不仅是立法上的一个创新,同时也是不断完善婚内损害赔偿制度,保障男女平等人权的重要举措。
注释:
①最广义说认为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财产上的暴力。
②广义说认为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
③婚内损害赔偿主要是指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遭受婚姻侵权行为的一方可以获得另一方给予的损害赔偿.
④中国法律法规信息库http://law.npc.gov.cn/FLFG/flfgByID.action?flfgID=36415366&zlsxid=01最后访问2017年11月2日.⑤分别财产制是指夫或妻对于自己的财产各自拥有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和收益权,不受对方的干预、支配和控制的财产制度.
⑥法律快车http://m.lawtime.cn/info/minfa/zhaiquanpingzheng/2010062748035.html最后访问2017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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