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其君
因入职不久即怀孕,女职工古某遭公司百般刁难,甚至被安排坐普通火车去新疆出差。在古某表明不适合长途出差后,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违法解除合同,赔偿古某10000元,并支付因其违法行为造成古某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损失80000多元。日前,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有人开玩笑说,女工一怀孕,单位就辞退。女工生育前后,用人单位要承担产期的费用比较高;再者,产前产后几个月的时间里,女工不能上班,单位也要支付工资。很多用人单位觉得不如另行招聘人员,就想方设法将怀孕的女工赶走。在很多单位,女工不敢怀孕成了无奈的选择。且看公司是怎么以“旷工”为由开除古某的:入职后不久即怀孕,心有不满,不满则欲除之而后快,因此百般刁难。先是在古某已经有正规医院怀孕诊断证明的情况下,认为该医院资质不够,要求必须有三甲医院的证明,还安排古某给公司门卫推拿按摩,美其名曰练习手法。一招不成,公司再来一招。安排古某去新疆出差,而且只安排古某坐普通火车去。在古某表示自己身体情况不适合去新疆出差的情况下,公司以古某旷工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这明显违反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的规定。
近年来,我国的《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大了对女工的保护力度。怀孕女工有不被解聘的法律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工从事法律法规禁止或者禁忌的工作和劳动等等,这让很多用人单位觉得,怀孕女工成了“负担”,于是草率行事急于想“不战而屈人之兵”赶走她们。
保护女职工的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善,而在一些领域,女职工受保护的力度却并没有相应的提高,有些单位明知解雇怀孕女工是违法的,可为了避免承担劳动力损失及辞退赔偿,不惜以各种方式逼迫劳动者辞职,甚至形成了“一怀孕就开除”的潜规则,这实在是一个耐人寻味的问题。
解决这种问题,首先需要用人单位提高法律意识,凡事都要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要把女职工视为单位的财富,不要动辄就想“甩包袱”。否则,任性将为单位作出贡献的女职工开除,会伤了其他职工的心。大家会这样认为,法律不允许的事都敢干,还有什么不敢干的?觉得企业毫无人性,损害了企业的声誉,最终得不偿失。再者,也需要劳动等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并认真受理举报,加大处罚力度,大大提高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通过这一措施约束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让用人单位有所顾忌。广大女工也要提高维权意识,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女职工遇到企业采取调岗等方式,变相逼迫主动辞职的情况,一定要注意让单位发通知书,无论是录音还是邮件,以证明当初并非女职工自愿,而是企业强行调岗,为将来诉讼、谈判保留证据,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