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国庆长假期间有不少喜宴、聚会,考虑到许多人喝酒后不能开车,胡某便利用休假的机会加入一家代驾公司,当了一名临时司机。
可是,胡某刚接完第一单生意,他所在公司便打来电话,说他属于全日制员工,属于领导的专职司机,即使在放假期间也不得对外兼职,且必须立即停止兼职,否则将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
胡某觉得自己有权自行支配法定节假日,企业无权干涉,故未加理会。岂料,公司近日真的向他发放了解聘通知书。
说法: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其有权单方将胡某解聘。
一方面,胡某不具备法定的可以自由兼职的主体资格。
除用人单位明确同意之外,就员工能否兼职问题,目前只有《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作出了规定。该规定的内容是:“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从规定中可以看出,兼职只能存在于“非全日制用工”中。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而胡某属于“全日制用工”,即企业有权对他的兼职加以干涉。
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当前,全日制用工人员能否兼职的决定权属于用人单位,哪怕兼职员工没有因为兼职而影响用人单位的工作,用人单位不同意也不能兼职。否则,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关系。
结合本案,由于胡某已经应聘到代驾公司,即使属于“临时”发生,但也不能否定彼此建立劳动关系,而企业得知胡某兼职后,已经明确勒令胡某立即停止,在胡某不予理会的情况下,公司有权解除你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