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调解中的利益平衡法和舆论调解法

2018-01-22 08:22王树民王哲
现代世界警察 2018年1期
关键词:吕某郭某黄某

文/王树民 王哲

利益平衡法:就是调解主持人在调解过程中,寻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寻求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平衡,使纠纷双方各得其所,化解纠纷,减少不和谐因素。

在寻找利益平衡点的过程中,对于当事人存在的某些困难应予以谅解。在调解中,确因经济困难,难以达成调解协议的不少。主持人要善于引导权利人从维护自身利益的大局和实际出发,体谅对方困难,在给付数量和时间上作出适当的让步。这种做法,既不会对权利人的利益造成大的损害,也有利于义务人自觉履行,实现权利人的权益。

利益平衡法要求调解主持人能够掌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底线,这是利益平衡的基础。此外,对于因为经济困难难以达到利益平衡的,应通过社会舆论的影响,多渠道化解矛盾情绪,从化解矛盾、息事宁人、有利和睦的角度,向困难方作出让步。

案 例

转换赔偿方式调解邻里纠纷(节选)

5月初,黄某做室内装修,结果暖气管道跑水,造成楼下郭某家中的墙壁、窗台表面起包、开裂,地板、房门变形等多处内饰损坏。对于邻居造成的财产损失,身为高级知识分子编审的黄某,表示愿意请装修队给予修理。而作为受损方某公司的郭某觉得装修队的工艺水平较差,内饰装修后与其承诺的差别较大,难以达到自己满意的要求,还耽误了自己很多时间。黄某认为郭某对装修要求比较挑剔,双方之间对装修情况有多处分歧。社区调解委员会根据双方的请求对此事进行调解。

社区调委会首先分析了双方的情况:双方都是高级知识分子,都知法、懂法、守法,有做好邻居的愿望。但需要注意赔偿的方式方法,而不是简单的哪儿坏了修哪儿,矛盾的主要方面在黄某。在确定了调解工作方向以后,调委会与黄某进行谈话,讲明道理,指出进行修修补补的装修赔偿,效果差,俗话说“覆水难收”,事物很难恢复原样,很难达到受损方的要求,双方今后扯皮的事很多,费力不讨好。而且牵扯和影响双方的精力和生活,还要请假监督工程队的装修质量,还把郭某家弄得很脏很乱,影响郭某的生活质量。如果改变赔偿方式,直接赔偿郭某资金,就可以一次性解决问题。好处是:1.黄某可以不为此事再跑来跑去,可以集中力量把自己家中的装修搞好;2.两方都省心,有利于双方的生活、工作;3.郭某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去安排装修的时间和规模。调委会的一番分析让黄某折服,黄某同意现金赔偿。郭某也愿意接受现金赔偿。

在赔偿金额上,双方又有分歧,黄某要求赔一万元,郭某提出两万元,调委会人员给双方做工作,以搞好和谐邻里关系为目的,谈清利弊关系为手段,请双方各让一步。调委会对郭某说:“虽然黄某家中漏水给你家中造成损失,但黄某能主动赔偿现金就很好了,这样可以减少你很多负担,可以不请假,可以在适当时候自己装修,也可以将资金投入到其他方面,如投资基金使资金升值,现在的基金涨势非常好,投进就赚钱,得饶人处且饶人,应再降低点标准。如果黄某坚持装修,你是赔了时间又累心,就是再好的工程队也难以修旧如旧,不如让一步,双方都有好处。”经过调委会反复工作,双方均有让步,达成协议:黄某一次性赔付郭某房屋内饰损失修复费用人民币1.5万元。5月下旬双方在社区调委会签订调解协议书并现场支付赔偿款。双方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本案调解是以改变黄某和郭某的赔偿方式,由请装修队修缮改为现金赔偿,同时,在赔偿金的数额上也给予了平衡,让双方对调解结果都表示满意。本案调解的核心是双方利益平衡,调解人在掌握双方当事人都愿意做好邻居的基础上,对双方的利益需求和赔偿方式与数额,选择了既便于当事人行使权利,赔偿数额差距又不大的折中赔偿方式,从而平衡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矛盾关系,达到了调解化解矛盾的目的。

舆论调解法:舆论是指在一定社会范围内,消除个人意见差异,反映社会知觉和集合意识的、多数人的共同意见。舆论的形成,一是来源于群众自发,二是来源于有目的的引导。社会舆论在造成或转移社会风气方面具有不可估量的影响。

在调解过程中,选择适当形式,让社会公众知晓案件真实情况,获得社会公众的支持和理解,形成社会共同的情感、态度,产生社会“道德法庭”,从而促使当事人在心理上产生社会压力,促使调解协议达成。

舆论调解法的要求:一是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社会地位、邻里关系、社会关系等),选择适当宣传途径和宣传范围,让当事人周围群众了解案件实际情况,便于在当事人周围形成社会舆论,给予当事人必要的心理压力;二是宣传内容必须保证当事人隐私和人身权利不受伤害,防止宣传内容不当,产生侵权问题;三是准确把握时机,在当事人心理松动之际适时开展调解工作,防止火候过晚,当事人产生心理疲劳和对抗。

案 例

巧借外界压力,难解诉讼得调解

被告吕某因与他人合伙购买货车做生意需要向原告王某一次性借款人民币20万元,被告吕某当场出具了借条。后被告吕某在经营货车运输过程中,由于与合伙人之间产生矛盾,双方账目不清,使经营发生严重亏损,后经过兼并,货车挂在被告吕某的弟弟名下,实际仍是吕某经营。由于欠债几百万元,数额巨大,吕某一时无法及时还清债务。原告找被告讨债,被告一开始还是与原告协商请求原告往后拖一拖,后来干脆玩起了消失。一转眼一年过去了,原告王某已无法找到吕某。后听他人说经常在邻县看到被告,但仍找不到吕某。无奈之下,原告诉至当地法院。

当地法院收案后,依法进行了邮寄送达,几天后法院专递原封退回,原因是多次上门,但无人在家。承办法官找原告了解情况,原告称被告肯定在当地,只是故意回避。针对此情况,承办法官和书记员一起到被告家中直接送达,但仍是“铁将军”把门。在被告家门口,法官注意到被告家门的上方装有摄像头,就顺便向邻居了解了被告家的情况。得到的准确消息是,吕某有时在家,如果有人敲门,吕某在里面看到外面,他会根据情况是否开门,因为他欠钱太多,只能回避。经过连续几次的直接上门送达,但均无果而终。看到法官送了几次均无果,原告申请公告送达,承办法官认为本案采用公告送达,似乎是对被告的行为的一种纵容,可是又无法找到被告,怎么办?一个念头闪过脑海……

被告吕某在当地是有一定影响的社会人物,其妻子又是当地民政部门的中层领导干部,何不在依法公告的同时,将公告打印成书面形式张贴在被告的家门口以及县城比较显著的地方,让人们对其行为进行评价,运用社会舆论迫使被告参与诉讼。于是,承办法官将公告打印了几十份,花了半天时间在县城张贴。在开庭前一天,被告打来了电话称,法院的公告对他带来了很大的影响,他无法忍受所有与他认识的人看他的眼神,同事、朋友都不再与他交流,自己仿佛进入了真空,请法官组织调解,他愿意积极履行义务。第二天,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案例评析:本案成功调解的关键在于,根据吕某的社会地位和妻子的情况,确定吕某及其妻子都是顾及其社会名声的,有一定社会地位的本地知名人士,进而选择了适当的公告方式,以此给被告吕某造成强烈的社会舆论压力,使其不尽快解决案件就难以在当地获得社会承认,从而促使案件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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