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等4人是重庆市长寿区居民,其住所距离长万高速公路仅17米。长万高速公路于2003年底建成通车后,吕某等人认为过往车辆产生噪声,影响其正常生活,多次向高速公路的所有人及管理者反映,要求解决噪声污染问题,但一直未果。2011年,吕某等人向法院起诉高速公路的所有人及管理者。
一審法院受理后,吕某等人申请对其住所进行噪声污染鉴定,以确定噪声污染的程度。但一审法院因未能找到相应鉴定机构,未对吕某等人的住所进行噪声污染鉴定。最终吕某等人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损害结果,被驳回诉讼请求。吕某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中,吕某等人再次申请法院对其住所进行噪声污染鉴定。重庆一中院委托重庆市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对吕某等人的房屋所在位置进行了噪声检测。2012年底,该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认为,高速公路夜间噪声排放标准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据此,二审法院认为,高速公路排放噪声超出国家规定标准,已对吕某等人的生活造成妨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令高速公路所有人赔偿吕某等人精神损失费各3600元,并支付修建隔音降噪措施的相关费用。(《法制日报》)